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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研究/季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7:27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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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正确认识参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注重自身建设,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同时,创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载体,改变一成不变的陈旧思想。对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坚持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关键字:社会管理 自身建设 创新载体 完善机制

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创新自身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载体,提升自身建设,不断深化机制建设,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结合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一、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
一是正确认识自身的责任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都是“社会”的细胞,必须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又要接受社会管理,努力解决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推进自身的工作创新和管理创新,这既是责任又是规律。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尤其要着力提升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坚持把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积极转变观念,正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的关系,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素质。要围绕“人”字做文章,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尤其要加强对新招录的年轻检察官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让他们尽快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了多年的资深检察官,要通过培训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进一步增强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以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为重点,开展领导素能和管理培训,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履职的能力。
三是要增强检察干警的主体、创新和作风意识。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主体意识。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我们不是旁观者,而是一个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我们责无旁贷。要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其次,要增强干警的创新意识。在新时期下,要实现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就必须坚持创新意识,用创新理念引领检察工作不断发展。这就需要转变思维方式,抓住执法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又迫切需要突破的难点,实践中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创新探索,大胆实践;最重要的是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作风意识。为检之要,贵在务实,从检之道,重在落实。唯有以务实的作风,务实的恒心,按客观规律谋划检察工作,办实事、求实效,才能成就事业,干出业绩。切实杜绝和纠正冷、硬、横、推等官僚习气和散漫作风。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中推动检察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创新载体,更好地创新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立足执法办案,但不能局限于执法办案。应当结合检察职能,找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结合点、着力点,延伸工作触角、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深化、细化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措施,探索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长效机制,促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首先是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其次是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再次是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加强检察网络宣传工作。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二是完善和规范检察室、检察联络室设置及工作机制。检察工作理念的创新,会给执法方式、评价标准、社会化管理带来突破。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检察室、检察联络室建设,努力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从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涉检信访案件,化解潜在不稳定因素,促进检察工作社会化。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将检察建议作为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载体,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扩大办案效果。
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犯罪等危害严重的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治安秩序混乱甚至参与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其次是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机制研究
(一)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犯罪和毒品犯罪。同时,根据我县作为经济强县的实际情况,加大骗税、逃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
二是要健全涉检信访排查化解长效机制。完善涉检信访责任制,检察长作为涉检信访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积极落实检察长接访、首办责任制,采取开门接访、联合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挂账督办、公开审查等有效措施,确保涉检信访得到有效化解。我们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司法能动性,以便在上访前即矛盾初期就能以较小的司法成本解决此类矛盾。
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在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四是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贯彻落实调解优先的原则,明确检调对接的指导原则、工作范围、机制建设、组织保障等内容,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所)、律师协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配合,努力把刑事和解、民事申诉和解、息诉罢访工作纳入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政策,加大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查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不仅仅是就案办案,办理一案而预防治理一片。从源头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二是建立完善的侦查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加强与执法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进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机构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深入调研、分析案发原因、寻求预防犯罪对策,提出预防建议。并且注重警示教育和预防调查、宣传、咨询等工作,注重研究发案规律和发案预警机制,科学规划预防策略,开展重点治理整顿。
三是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和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力
一是清晰认识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管理社会的基础手段,也是通过司法渠道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不断发展。
二是要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坚持把查办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为载体,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侦防一体化新机制,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三是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使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符合法律规定,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合乎规范。同时注重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培养和执法公信力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在刑事立案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问题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同时还需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监督。
二是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深化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站试点工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定期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专项检查,帮助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尽快回归社会。
三是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结合办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治人员再犯罪、“法轮功”人员、社会闲散人员、 “维权”人士犯罪的调查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完善教育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强对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助加强相关方面的管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环节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 钱善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思考》,正义网,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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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活动。

永胜、宁蒗、华坪三县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用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机关,负责行政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丽江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专业规划。

丽江市建设局授权委托丽江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站牌站点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古城区市政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交通、环保、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人依法签订协议后,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五)设置者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广告牌若出现破损、陈旧、脱色及灯光显示不完整、广告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六)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

(七)门店标志牌按一店一牌设置,规模较大的不超过一店两牌;

(八)户外广告的下角应当标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内公路两边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公路广告专业规划设置。

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大型单臂广告牌。

第十一条 在街区道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结构不得外漏,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第十三条 灯杆广告的设置,应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灯杆广告只能设置于路灯杆上,每根路灯杆上最多可设置两个双向灯箱或彩旗广告;

(二)同一路灯的灯杆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杆广告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4.5米,厚度不得少于0.3米,单个灯箱或彩旗广告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十四条 垂直于现代风格建筑物墙面的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首层高度,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民居和仿民居建筑物只能设置平附于墙面的广告。

第十五条 平附于墙面的广告牌突出建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十六条 跨街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路宽(包括人行道)不大于30米的道路,广告牌面积、尺度要与所处空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培训、行医等印刷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管理由广告具体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其对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获得宣传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二)申请者向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经审查和现场勘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发放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批文;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丽江市区范围内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审批后每季度汇总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车身内外广告,经登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做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发[2005]4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铜仁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符合《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行署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领导。

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初代表本机关与同级政府(地区行署)签订执法责任状,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梳理好本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要对本机关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下发相关执法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均予以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三)确定执法责任。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和工作目标;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规定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工作。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及评议考核方案。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件评查制度。

(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七)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八)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实行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九)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的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报告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开展专门调查,必要时会同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报告调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直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行署法制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各县、市、特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培训、审核,逐级上报申领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申领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法制机构备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有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地直行政机关由地区目标管理办公室与行署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落实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规定和每年度的工作要求,对本辖区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内容和重点作调整。

第十三条 开展评议考核工作的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抽查个案进行评议。

(四)向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对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编制、人事、监察部门和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行署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其过错责任构成刑事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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