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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11:28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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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8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附后)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度及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部),以便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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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现发布《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治安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临时租用或者占用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社会活动)。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园林、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落实。租用场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
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 在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或者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之前到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注明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等;
(二)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
(四)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场地的平面图;
(五)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材料;
(六)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公安局进行治安登记;举办其他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举办地的公安分、县
局进行治安登记。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治安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单位核发《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对不符合治安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不得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不得向社会发布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
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带离现场。
第九条 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其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开始之日的15日前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遇国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出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决定,并将决定和理由立即通知主办单位。
第十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大型社会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发现妨碍大型社会活动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
(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数发售大型社会活动入场票证。
(二)不得伪造、倒卖大型社会活动票证。
(三)对大型社会活动涉及的贵重、危险物品,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采取特殊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必要时应当聘用保安人员。
(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六)出租场地单位不得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单位,提供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活动场所的秩序,服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出租场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社会活动正式开始之前,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大型社会活动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主办单位限期消除不安全隐患;对逾期未消除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主办单位延期举办。
大型社会活动正式进行期间,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大型社会活动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主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记录在案。对主办单位未及时消除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主办单位停止或者部分停止举办活动。遇到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4日

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14日,铁道部

一、名称及配属
每个铁路分局都应配备路外安全宣传专用汽车(属于生产用车),统一命名为《安全宣传车》,车上应装有固定明显的标牌,由分局行车安全监察室直接领导。
二、人员配备
每个安全宣传车(队)要配有车(队)长、司机、放映员等工作人员,由各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情况,本着精干的原则具体核定,列为分局行车安全人员,在业务上受路外安全监察指导,对分局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负责。
三、应有装备
汽车一辆,电影放映机一套(两台)、幻灯机一个,交直流扩大机一组,录音机一至二部,电唱机一个,发电机(1.5~2.0千瓦)一部,录相机一套,照相设备一套,影片存放湿润箱一个,自动倒片验片机一台,饮食用具一套,急救药箱一个,同时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宣传范围和方法
安全宣传车(队)要经常深入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经常发生事故的重点单位,充分利用电影、幻灯、广播、录相、图片展览、演出小型节目、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
可将铁路安全常识、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摘要制成录音带送给地方广播站和有广播设备的站、段和旅客列车,共同配合做好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还可根据领导指示配合有关部门,对路内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以及防止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和盗窃铁路器材等的宣传活动。
五、宣传计划和费用
铁路局、分局行车安全监察室,每年根据管内路外伤亡情况,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组织实施。除日常的宣传活动外,每年大的节日前后,还可增加宣传次数,或组织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宣传天数一般不得少于全年的二分之一,电影放映不得少于120场次。
安全宣传车(队)的宣传费、设备维修费、工具备品购置费、大修更新改造费、汽车和发电机用油等,应事先做出预算或概算,纳入年度计划。如临时有特殊需要,还可列专项费用,报请局长或分局长批准。
六、分工负责制
安全宣传车(队)是一个整体。鉴于人员少、工种多、工作条件差,队内人员必须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任务。队内人员具体分工如下:
1、宣传车(队)长:负责安全宣传车(队)的全面工作,按计划组织宣传,负责对外联系宣传地点,组织印制宣传画和展览图片,编写、复制安全讲话、录音,召开座谈会,向地方政府汇报,按月、季、年度总结安全宣传工作。
2、放映员:负责放映电影、幻灯,制做并组织图片展览,放安全宣传录音,发放宣传品,负责电影机和幻灯机的维修保养,保证机器质量,按时映出,保管电影和幻灯器材、备品、工具的完好,统计宣传场次、人数,登记电影设备台帐等,履行电影公司规定的职责并参加电影公司的技术考核及其他活动。
3、录相员(或兼):负责录相机的使用保养、维修,按时完成录相和放映工作,协助宣传队长做好宣传工作。
4、汽车司机:负责汽车和发电机的使用和保养维修,保证汽车和发电机质量良好,按规定要求出车;使用蓄电瓶时,负责出车前的充电;并协助做好路外宣传工作。
七、几项制度
1、安全宣传车的主要任务是对路外进行安全宣传,不得从事与宣传无关的活动。车上设备应集中保管,不准外借。
2、宣传工作人员到沿线进行宣传时,要积极宣传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和制度。
3、宣传工作人员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认真宣传国务院、国家经委和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路外安全的文件和规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4、宣传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工作精益求精,不但能熟练掌握本职技术业务,还要熟悉宣传车(队)其他工种的有关技术业务,做到一专多能。
5、汽车司机应严格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
6、深入沿线宣传需在地方食住时,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不接受请吃,不借故向地方索取各种物品,不接受礼物。
八、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路外安全宣传
根据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批转《关于加强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铁路局、分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要亲自过问,加强领导,行车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分处)和政治部宣传部、工会宣传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路外安全宣传工作,做到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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