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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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1993年8月9日 市政府令第35号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促进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保障和改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成都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中央、省、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退职的条件,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含五年)以上的,从职工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第四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组成。
社会养老金,按照职工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发给职工退休时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职工退休时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企业和职
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职工退休时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
缴费养老金,按照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工资多少计发,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时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可按最低保证数计发。
第五条 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分别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经费工资的90%、85%、80%、75%的基本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退休时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职工按前款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第四条规定时,可按 第四条 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五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两个月的生活费。
第七条 国务院、四川省和成都市政府规定计发的各种津贴、补贴(不含生产性补贴)仍按现行规定发给。
第八条 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调整一次。调整标准为:
(一)退休、退职职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计算。
(二)离休职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下列比例计算;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00%。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90%,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80%,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70%。
本办法实施前离退休、退职职工,从本办法实施的次年起,按前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以上调整后的金额,并入基本养老会。四川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职工,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规定标准的部分,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不得超过15%,一九九四年(含一九九四年)以后退休的其增加比例由市劳动局确定。
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仍按原规定发给。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规定待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一比例计提,缴纳标准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为准)的22%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逾期未缴者,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为准)的2%计算,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后上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随职工工资的增加逐步提高。
企业或职工个人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列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也不列入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基数,低于四川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70%缴费。
第十二条 国有单位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记入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社会保险机构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职工有权核查记载情况,工作单位变动时,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我中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按其管理体制分别由市或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视其养老保险基金的结存情况,退休、退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市过去制定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3年8月9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彻底脱钩,实行分业管理,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今年上半年先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35个大中城市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开。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检查验
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脱钩工作,尽量简化有关手续,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
为贯彻银行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四家银行均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彻底脱钩,不再保持隶属或挂靠关系。今年上半年,先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市和各省会城市(不含拉萨)以及各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进行
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二、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要达到以下要求:银行不再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及银行的信托部、证券部,下同);银行不再经营信托投资业务;银行除承销国债和代理发行债券外,不再办理证券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名称中不再含“银行”字样;
转让出去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人事管理等均移交给地方或其他有关单位;不再保留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行政挂靠关系。
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要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银行独资组建的信托投资公司原则上予以撤销,并入原组建银行或改为原组建银行的支行或办事处;个别要求整体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必须经原组建银行总行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银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公司其他股东要求撤出股份的,撤股后,即按照银行独资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处理方式办理。(2)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保留公司的,银行要将所持股份转让出去,一时难以转让出去的,可将股份转为组建银行总行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的
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年限内,公司要积极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归还银行的投资;届时公司未筹足资本金而不能归还银行投资的,予以撤销。
(三)银行参股的信托投资公司,银行一律不再保留股份,必须在办理脱钩手续时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出去。
银行撤出股份后,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不再保持行政挂靠关系,公司名称中有“银行”字样的要更改名称。公司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与银行彻底脱钩。
(四)业经批准上市的四家银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暂时维持现状。原组建银行所持股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先调整为其总行对公司的投资。
(五)四家银行省级信托投资公司设在地(市)的办事处一律撤销,摘下牌子,其机构、资金、业务、人员、行政关系等一律归并原组建银行。
(六)四家银行系统内设立的信托部一律撤销。
(七)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凡撤销后改建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其证券营业机构原则上转给当地证券公司,其全部资产(国债除外)经评估后一并转让。一时难以转让出去的证券机构,暂由归属行管理,但不再接纳新客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转让。
四、在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过程中,四家银行要切实做好有关善后工作。要认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债权债务的顺利交接。
(一)为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连续性,凡是撤销后归并到原组建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和人员由原组建银行承接和安置。
(二)需整体转让的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和人员均由接收单位承接和安置。
(三)需要保留的原由银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银行要负责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将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关系等交接清楚。
(四)银行参股的信托投资公司,要在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股份转让交接工作。
(五)凡涉及股份、股权等权益转让的,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聘请法定机构进行公正的评估和审计,评审结果经其总行审核批准后,方能转让。
五、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在脱钩过程中,要立即停止向所属信托投资公司注入资金,已经注入的资金要限期收回。凡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原组建银行的,要立即停办各项信托业务,个别收尾项目确实难以停下来的,可由原组建银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办完;同时,将信
托投资公司会计报表的各项资产负债并入原组建银行的报表,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实后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整原组建银行总行的存贷款基数和投资比例。
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各项投资业务,股权能转让出去的,一律转让出去;股权一时不能转让出去的,可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执行,但要积极创造条件转让股权,逐步收回投资。
六、四家银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脱钩过程中有关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转交工作。所有撤并、转让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经济合同和协议的履约衔接和债权债务、事权与义务的移交承接,确保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有关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后改建为原组建银行分支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金融机构的终止手续和报批手续。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由原组建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办
理终止手续;设在地(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办事处,由原组建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核准,并办理终止手续。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撤销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刊上公布。经批准改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凡涉及股份转让、调整股权结构、更改名称、章程修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换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
证》。
八、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改建为原组建银行所属支行或办事处的,其职工由银行妥善安排;股份制公司及要转让的证券机构的职工,属于银行派出、本人要求回派出行的,派出行应安排适当工作,愿意留在公司的,人事关系划转公司;原公司招聘的合同制职工,按劳动合同妥善
安置。
九、银行由于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而影响职工现有福利待遇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具体问题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解决。
十、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由四家银行总行负责商有关部门办理。四家银行总行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专门班子,指定一名行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脱钩工作制定具体脱钩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1995年5月25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1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士杰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安羽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郁 文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周 南 郎 杰(藏族)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 宏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