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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4:54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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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5〕3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朝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27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难问题,依据《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是指由政府出资为城市特困居民办理重大疾病医疗商业保险的救济制度。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坚持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划拨、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医疗机构、制定并监督落实相关医疗减免政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本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五条城市特困居民患下列重大疾病时,可申请医疗保险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

(二)恶性肿瘤;

(三)血液系统肿瘤;

(四)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五)重型肝炎;

(六)高危妊娠;

(七)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八)脑中风;

(九)心脏病(含心肌梗塞)。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本人在保险期限(一年)内累计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赔付,但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患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医疗救助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4万元;

(二)患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医疗救助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2万元;

(三)患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只进行单纯门诊治疗发生的,每人每年医疗救助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第三章定点医疗

第七条城市特困居民持《朝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相应的诊疗优惠政策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

第八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会同保险公司共同指定二等甲级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

承担救助保险医疗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为城市特困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同时执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开设低保对象就医门诊;

(二)免收城市特困居民的挂号费、门诊诊查费;

(三)减收手术费、住院床位费的20%和CT、彩超、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检查费的10%。

第四章救助办法

第九条救助对象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后,应在七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报案,申请医疗救助:

(一)《朝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患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经保险公司确认具备申请资格,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救助保险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条申请人出院后,持下列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一)《朝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患者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三)患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五)住院或门诊收据原件;

(六)结算费用明细表或处方;

(七)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诊疗单据。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保险金采取现金形式由保险公司支付。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经审核符合保险救助条件的,可直接支付申请人;已经确诊,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经民政部门会同保险公司批准,可由保险公司在规定比例和限额内采取暂时垫付的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申请人患有特定的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疾病,经民政部门会同保险公司批准,可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

申请人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会诊不能诊治或危、急、重患者需转院抢救的,经民政部门会同保险公司批准,可转往市内其他医院或异地医院诊治。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的赔付范围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执行;赔付依据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为准。

第五章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助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比例提取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财政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每年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及相关救助标准等,编制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各级政府应从扶贫捐赠款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并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朝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朝阳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其中,朝阳市城区的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县(市)的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工作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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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书档案工作

闵 涛


  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档案是单位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既能指导现实工作又能为查考历史提供重要的凭据。如何做好文书和档案档案管理人员的历史责任。笔者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多年,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对做好文书和档案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一、争取领导重视是做好文档工作的前提

  1、爱岗敬业,争取领导的重视。领导是否重视文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文档人员工作的满意度。因此,要想使单位的文书档案工作有起色,首先要争取领导重视,文档工作人员还要注重完善自我,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忠实肯干,发挥主观能动性,干出业绩,干 出水平,让领导满意,更好地为单位的发展服务。

  2、加强宣传,增强领导的档案意识。单位领导对文档工作不够重视,大多都是因为缺乏档案意识,认为文书和档案工作不是主要的部门,可有可无。这就需要文档人员经常向领导宣传文档工作。首先,要勤向领导汇报文书和档案工作情况,使领导受触动、受启发;其次,要努力做好档案服务工作,及时为领导提供上险恶机关和档案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材料,为领导提供档案利用信息,使领导逐渐认识到文书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二、实施文档管理现代化是加强文档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文档管理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文件和档案数量越来越多,给保管和提供利用带来困难。管理方法手段的落后直接影响了文件和档案质量等,只有实现文档管理现代化,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

  1、掌握现代化管理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电子计算机技术在文档管理中的运用,使文件的形成、运行、积累、转换等各个环节与自动化办公相衔接,系统地完成文件的起草、修改、删减、检索、打印、登记、统计等工作,这种现代化管理技术,迫切需要文档管理工作者去掌握和运用。文档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是信息社会对文档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文档工作者的努力方向。所以,文档管理人员要结合本岗位工作,边学习边操作,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计算机知识、信息技术的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综合型文档管理人才。

  2、利用现代化技术整理档案。纸质档案的整理工作繁琐,劳动强度大。而利用计算机整理文件,则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人工立卷时,立卷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文件进行分类,虽然都按照统一的标准,但因每个人的理解同,对同一个文件的分类不尽相同,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分类不准确的,影响案卷的质量,给今后的利用工作带来不便。而按照新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不需要拟定案卷标题,以件为单位,不仅省时省力,而且利用计算机检索达到方便快捷,既降低了人为因素在文件归档工作中的影响,又可发挥计算机管理优势,提高了工作效率。真正达到了简化整理、深化检索的目的。

三、加强在职教育,提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文书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为了使档案工作人员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例行性,努力提高文档人中贩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由于文件及档案种类和载体的多样化,管理方法要不断更新,因此,对文档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科学知识以及管理操作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来那些传统的业务知识与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所以,必须对文档人员进行在职教育培训,尽快培养一批既能掌握新技术,又能熟悉文档专业知识的人才。

  1、进一步提高文档管理人员对文档工作的认识。增强管理意识。文档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管理人员既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又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尤其是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文档的基本技能。因此,文档管理工作人员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开拓视野、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做好新时期的文档管理工作。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档案人员职业道德》、《文书学》和国家有关文档工作规定,使文档案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搞好文档管理工作是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是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开发利用作为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一个文档管理组织的领导体系,加强对文档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文档管理工作水平。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培训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在职教育的长效管理制度,如省档案局及地市档案局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其次,要建立在职教育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保全文档管理工作人员产生紧迫感和危机感,积极主动地参加在职教育,努力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比如,将在职教育与文书档案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挂钩,对不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的聘资格,激励矿床浇花奥地利增强参加在职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明确在职教育的原则,选择课程内容。相对于正规学校教育而言,在职教育具有更直接的目的性、现实性和时效性。在职教育应从实际出发,按岗位、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方针,切实遵守学有所用、用有所长的原则。第一,学习文档专业知识。为文档专业人员提供系统学习文档专业知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观念的机会,弥补一次性教育的不足;第二,相关学样知识。文书和档案工作融会了许多相关学科知识,如哲学、历史学、心理学、行为学、公共关系学等;在职教育应注重对相关科学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第三,现代科技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是文档工作的特征之一,也是文档现代化管理的标志之一,文档工作者应加强对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软件等新技术的学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及安全和防止血液浪费,自治区对献血工作实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安排采血、供血。
第四条 适龄健康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规定的采血点献血。
第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收取临床用血费(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测等费用)。
第六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用血,享有下列用血权利: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不限量免费用血;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达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七条 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临床用血费和两倍于临床用血费的用血互助金:
(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未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未献血的。
55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交纳临床用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规定期限内献血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献血管理机构对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无故拖延不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管理机构管理,财政专户储存。
用血互助金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用途之外,只可用于无偿献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急诊患者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再限其补办用血手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在患者临床用血前,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和核对用血证件及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保证采血、供血的安全。
第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大量用血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紧急组织公民献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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