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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8:06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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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3日)
深档规〔2007〕1号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市属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市文档服务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文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档中心)隶属于市档案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和集中保管市属单位文件、对外提供文件利用服务等工作。
文档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批移交文件的单位,制定文件移交标准、计划和具体的移交时间表,及时发出移交通知书,并对市属单位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第四条 市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文件的形成规律,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包括文件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编号体系等),并送市档案局审定。
  市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文件的收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属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文件及时收集齐全、集中保管;其文件移交范围为市属单位归档范围,移交前应当对文件进行初步分类、整理,填写移交清册,并标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
  电子文件的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者离线移交方式,加密的电子文件移交前应作解密处理。
  离线移交电子文件时,市属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将电子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保存到只读光盘(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异地封存保管),在光盘封套上应当标明光盘标签;
  (二)认真检测移交电子文件的质量状况,检验项目包括载体外观、病毒、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资料等,并填写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和登记表;
  (三)打印一份电子文件的纸质版本,建立与电子文件相对应的标识,连同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以及其他说明一并移交。
  第六条 文档中心接收文件时,应当对照文件与移交清册进行检查验收、清点核对。经验收文件符合规定的,交接双方应当填写交接文据并签名盖章。
  文档中心离线接收电子文件时,应当对照电子文件与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及登记表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交接双方应当在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上签名盖章。
  第七条 文件移交中的移交清册、交接文据、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和登记表,均为一式两份,移交完成后交接双方各存一份;相关表册、文据、标签的格式文本见本办法附件1—8。
  移交完成后,文档中心应当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提供利用。
  第八条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类文件和声像材料应当于办理完毕的第二年的6月底前向文档中心移交,其他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常设机构组织的全市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文档中心移交。
  第九条 经鉴定具有永久或者定期30年保存价值的文件,由文档中心保存10年后移交市档案馆。
  在文档中心保管的文件,经鉴定不需要向市档案馆移交且确无保存价值的,经市档案局与文件移交单位核实后,由文档中心予以销毁。
  第十条 文档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文件保管,确保文件安全。
  第十一条 文档中心保管的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文件除外。
  文档中心应当公布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范围、目录和利用方法。
  第十二条 文档中心必须保障和满足文件移交单位对本单位文件利用的需求,并为社会各界利用公开文件信息提供方便。
  利用非本单位未公开文件的,需经文件移交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文档中心向社会提供利用文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文档中心窗口查阅;
  (二)市档案局网站查阅;
  (三)传真、电子邮件、邮寄;
  (四)提供文件证明;
  (五)编纂文件专题汇编和参考资料;
  (六)举办专题展览;
  (七)文件信息咨询。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均可利用文档中心保管的已公开文件。
  利用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加注、勾画、折叠、损坏或涂改,不得将文件转借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文件原件带出阅览室。未公开的文件不得擅自复制、摘录。
  电子文件以拷贝或者网上传输的形式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除本办法规定的以外,按照《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纸质文件移交清册
   2.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音、录像材料移交清册
   3.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照片、底片移交清册
   4.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物材料移交清册
   5.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光盘标签
   6.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电子档案移交检验表
   7.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电子文件登记表
   8.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交接文据
附件1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纸质文件移交清册
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名 日期 页数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音、
录像材料移交清册
盘号 题名 录制日期 录制地点 带长 技术状况 参见号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照片、底片移交清册
照片号/底片号 题名 时间 摄影者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实物材料移交清册
件号 颁发(赠送)单位 题名 颁发(赠送)日期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光盘标签
载体编号 套别
名称 密级
电子文件类别代码 保管期限
制作日期 软硬件背景
备注


说明:1.载体编号:保存电子文件载体顺序号,如光盘编号。
   2.套别:移交的电子文件要有三套,用大写字母A、B、C表示归档电子文件套号,A表示封存保管,B表示查阅利用,C表示异地封存。
   3.名称:专题性(成套性)的文件按归档项目名称填写,综合性的概括填写其主要内容。
   4.密级:载体内存储电子文件的最高密级。
   5.电子文件类别代码:用字母表示,其中:T—文本文件,G—图形文件,I—图象文件,D—数据文件,A—声音文件,V—影像文件,M—多媒体文件,P—计算机程序文件。
   6.保管期限:对移交电子文件划定的存储年限,按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分别用代号Y、D30、D10或代码1、2、3表示。特殊情况可写年限。
   7.制作日期:光盘制作时间。
   8.软硬件背景:识别或运行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
  标签应一式三份,分别放在三张光盘上,并在套别上标明归档电子文件套号。
  标签规格:60mm*40mm。


附件6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档案移交检验表
移交单位
外观检验
病毒检验
软件平台
有效性检验
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检验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7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文件登记表
文件
特征 形成单位
完成日期 载体类型
载体编号 题名
通讯地址
电话 联系人
设备
环境
特征 硬件环境(主机、网络服务器型号、制造厂商等)
软件环境
(型号、版本等) 操作系统
数据库系统
应用软件文字处理平台
文字
记录
平台 记录结构
(物理、逻辑) 记录类型 □ 定 长
□ 可变长
□ 其 他 记录总数
总字节数
记录字符及
图形文件格式 □ ASCII □ BCD □ EBCDIC □ FIELDATA
□ 汉字,指明具体类型 □ 音频,指明格式
□ 图形,指明具体类型 □ 视频,指明格式
文件载体 型号:
数量:
备份数: □ 一件一盘 □ 多件一盘
□ 一件多盘 □ 多件多盘
文件
编号 题名 形成时间 文件性质代码 文件类别
代码 载体编号 保管
期限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8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文件交接文据
移交单位名称 接收单位名称
交接性质 文件所属年度 年 月至 年 月
文件类型 数量



合计
移交说明
接收意见
移交单位:
(公章)
领导人:
经办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公章)
领导人:
经办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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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3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方案
(市商务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为了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和“便民、利民、为民”的指导思想,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争取3—5年时间,在我市人口3—5万的社区中,初步完成社区商业建设和改造工作,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 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促进商业网点布局合理化
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我市商业网点规划中结合三级商业网点建设,加强和重视社区商业的规划,对重点社区做出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等详细规定。
(二)制定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根据商务部有关标准,制定出我市重点社区商业网点建设标准,因地制宜,不同类型分类指导。
(三) 鼓励发展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
鼓励引导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商业网点,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四) 搞好社区商业示范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结合我市商务实际,重点选择1—2个带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上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从而推动我市社区商业的全面发展。
三、 组织领导
社区商业建设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又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为此成立市政府社区商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龙卫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学堂(市商务局局长)
许西茂(市规划局局长)
吴川祝(秀英区区长)
陈一华(龙华区区长)
林甫肄(琼山区区长)
袁光平(美兰区区长)
组成人员:司家华、张士武、陈建、朱文海、周福炯、
童忠贤、郭登良、周平、许小南
办公室主任:陈益群
副 主 任:冯圣湘、冯春淮
办公室设在海口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新华南路1号3楼)
联系电话:66200625
四、 计划安排
(一)9月25日前以区为单位学习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二)10月10前以区为单位按“分层造点,分级申报”的方法,各区申报2个示范社区。
(三)10月18日前领导小组对四个区申报示范社区进行筛选,确定1—2个作为我市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由办公室组织申报。

临沂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12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临沂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临沂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分档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收支情况和保证正常运转的需要,测算制定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对实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以及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需要。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一般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购置费、其他日常公用经费等。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单位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五)在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八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九条 市级部门根据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基本支出预算,强化支出控制,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如因政策性原因,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市级部门报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临沂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专项计划类、专项投资类、专项业务类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部门(单位)在日常公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专项印刷费、专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就业补助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和其他项目等。
  专项计划类项目,是指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专项投资类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审批,部门(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类项目。
  专项业务类项目,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经常性的特定支出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四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在专项公用类项目中:
  大型修缮,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部门(单位)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修缮,以及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会议,是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会议审批和经费管理的通知》(办字[1997]47号)规定的一类、二类会议,以及部门(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大型购置,是指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大批量图书资料购置。
  专项印刷费,是指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费。
  专项培训费,是指在部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之外开支的,专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培训和职工业务培训支出。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跟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市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条 部门项目库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围绕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属于本部门(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的要求
  (一)科技三项费用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部门(单位)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与市级主管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年初难以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外资金,作为机动资金管理,实行专项审批办法,用于单位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二十二条 排序原则
  (一)对市政府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点支出项目优先予以保障;
  (二)对市级部门(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每年都发生的,经常性的专项公用类和专项业务类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三)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排序方式
  (一)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归集,并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二)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归集,并在项目库中分主管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市级部门(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计划类项目,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以及资金拨付、管理的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对经常性的专项公用类和专项业务类项目,确实难以预计支出明细项目的,实行包干办法核定支出预算,按该项目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测算预算控制数,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部门(单位)批复。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需报经批准后,编入下一年度预算结转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延续项目按照市级主管部门中长期计划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考评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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