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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57:54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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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三日    



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的意见》(许政〔2009〕17号),保障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由市政府大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工作落实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定的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政策,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二)重点项目前期谋划情况,其中包括:



1.有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否牵头谋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将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顺利进行。



3.重点项目经市政府确定后,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企业是否制定项目的启动方案、工程网络计划、目标任务等。



(三)重点项目的资源优先配置情况,其中包括:



1.土地优先配置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实行全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统一配置;是否优先办理重点项目涉及的用地手续等事项;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2.环境容量优先配置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安排全市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时,对重点项目是否优先保障、统一配置;对重点项目是否实行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环境容量指标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3.资金优先配置情况。市大项目办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后,有关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是否优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是否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补助资金的供应,并将资金到位情况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4.重要资源优先配置情况。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是否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等单位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5.优先纳入规划审批情况。规划部门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各种规划审批手续,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快速办理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6.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地质勘探、安全评价、消防许可、地震评估、水资源论证审批、人防审批、开工审批、市场准入等手续,是否优先办理,限时办结。



7.相关单位资源优先配置方案经市大项目办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各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执行并跟踪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



(四)重点项目的审批联动情况,其中包括:



1.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大项目办牵头制定审批计划并下发任务单后,相关部门是否按要求限时办结并向市大项目办报告审批情况。



2.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重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部门是否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帮助指导重点项目单位准备好下一环节所需各种材料,并把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3.需报国家、省审批的重点项目事项,牵头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是否明确责任人全程跟踪服务。



(五)重点项目联合推进情况,其中包括:



1.重点项目推进中,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现场办公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办结。



2.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市大项目办向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后,受理单位是否按限定时限解决,并报办结报告。



3.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面较广的问题,经市大项目办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是否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关于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情况汇报;



(二)参加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重要会议或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或要求主管部门、相关单位、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到重点项目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职权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



市大项目办既可就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也可就其中的具体环节,对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落实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应积极配合检查,汇报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对落实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不力的,由市大项目办公开通报批评。



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存在效能过错的,由市监察局按照《许昌市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效能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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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 知

北京市国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 知

京国资发〔2008〕8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更好的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现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及《企业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企业效能监察结项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者正确履职,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市国资委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国资委监察处负责指导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对象是指,由企业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六条 企业应当紧密结合实际,针对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风险因素及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确定效能监察工作范围。
第七条 确定企业效能监察项目(以下简称监察项目)的主要依据是,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组织立项监察的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立项监察的项目,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拟定立项监察的项目,效能监察对象自报立项监察的项目和其它需要立项监察的项目。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监察项目特点,采取专项监察、综合事项监察、事前预防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全过程监察,以及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等工作方式开展效能监察。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任务与标准

第九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坚持以企业经营管理为中心,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推动建立节约型企业,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效能。
(二)依法监察原则。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坚持监察与纪检、监事会和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十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检查效能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控制度、重大决策、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等情况,促进企业提高决策力、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对象在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影响企业效能的内外因素,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参与调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四)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六)纠正效能监察对象的行为偏差,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遵循的标准:
(一)合法性。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时限性。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三章 效能监察责任体系和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形成在企业党政班子领导下,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主要责任:
(一)明确效能监察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本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按本企业人事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确定效能监察的范围,批准效能监察立项计划、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所属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监察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效能监察工作部署,结合本企业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方案或立项计划。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小组,实行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组织开展效能监察调查研究、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监察项目进行成果评审,做好工作总结和立卷归档的组织工作。
(七)完成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依据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授权,具体负责监察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小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十八条 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落实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责任;负有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效能监察对象报送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效能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暂停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职务。
(五)列席与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六)监察项目涉及本企业以外效能监察对象的问题,可请求相关企业协助查询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处予以协助。

第四章 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工作由“确定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讲评”四个阶段组成完整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确定监察项目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组织调查研究。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企业年度重点任务和目标、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等开展调查研究,对需要立项监察的项目要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确定监察项目。根据调研结果提出效能监察立项计划,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审定。监察项目确定后,应当按照一项一表的要求,填写统一要求的《企业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成立检查小组。根据监察项目的需要,成立由监察人员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派人参与的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小组。
(二)组织业务培训。围绕促进企业管理和提高企业效能等方面对监察项目检查小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收集与监察项目相关的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
(三)制定监察方案。制订包括立项监察目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步骤、参与人员具体分工,以及完成任务的目标、时限、具体工作要求等内容的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监察通知。向效能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下发包括实施效能监察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的通知。
(二)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召开与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查阅、复制、摘抄与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核实相关情况;检查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三)分析查找原因。听取效能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职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 分清有关人员责任;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议和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
(四)下达监察建议(决定)。向效能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对需要执行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报批后按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本企业以外单位和人员的问题,移送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五)跟踪监督整改。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对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协助效能监察对象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
(六)组织成果评审。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成果申报、成果审核、成果批准”的程序,适时组织企业监事会、财务、审计等专业监督管理部门对效能监察成果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总结讲评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开展项目总结。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监察项目总结,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交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效能监察成果等在内的监察项目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二)办理项目结项。监察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填写统一要求的《企业效能监察结项报告表》。
(三)组织立卷归档。已经完成的监察项目,全部原始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对已经完成的监察项目进行必要的复查,确保监察效果。

第五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效能监察对象存在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等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四)违反本企业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效能监察对象存在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做出效能监察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正在或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危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效能监察对象本人和单位(部门),效能监察对象应当采纳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对象本人和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效能监察对象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得停止原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法人认可、群众公认”的原则,科学确定监察项目成果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效能监察成果评价体系,对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有效奖惩。
第三十一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中的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建议按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效能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效能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效能监察对象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相关制度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同时,应当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央驻京双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建立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以下简称:代储粮)兑付应急保障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证粮食流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农民和基层粮食企业的利益,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的必要性。农村基层粮食企业开展代储粮业务,在促进粮食流通,方便农民生活,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部分代储加工企业受利益驱动,挤占挪用农民代储粮,导致轮出的粮食不能及时回购填库,影响农民正常兑付,损害了存粮农民的利益。为保证农民集中挤兑代储粮时的粮食兑付,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是指在较大范围及短期内出现农民恐慌、大量集中兑付代储粮的状况。

当某县(市、区)两个(含两个)以上代储企业发生农民大量集中兑付代储粮的状况,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启动县级代储粮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全市代储粮兑付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粮食局。

当两个(含两个)以上市辖县或市区出现农民恐慌、大量集中兑付代储粮,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和蔓延态势的状况,以及超过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市级代储粮兑付应急预案。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小麦)及成品粮(面粉及其制品)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洛阳市代储粮应急兑付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代储粮应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承担起本辖区应急兑付的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六条 物资保障。地方储备粮是稳定市场,保证代储粮兑付的重要物质基础。本市代储粮应急兑付以市、县地方储备粮吞吐等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第二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七条 市场监测。以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粮食局、各县(市、区)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构成:(一)市区隶属粮食系统和非隶属粮食系统开展代储粮业务的粮食企业。(二)各县(市、区)隶属粮食系统和非隶属粮食系统开展代储粮业务的粮食企业。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通过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了解和掌握我市代储代加工、粮食兑付、加工量、运输保障等市场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预警。我市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市辖县或市区的代储点在3日内出现农民恐慌、大量集中兑付代储粮,且兑换量接近代储量的70%时,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粮食局、各县(市、区)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市场分析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准备工作。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市粮食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措施:
全市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市辖县(市、区)的代储点在3日内出现农民挤兑代储粮,兑换量超过代储量的70%,粮食品种脱销断档,并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和蔓延态势的情况时,所在县(市、区)粮食局应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向市政府申请启动洛阳市代储粮应急预案。



第三章 供给应急措施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一)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入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时,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讲话和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十二条 在购进和调入粮食不能保证代储粮兑付时,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在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后仍不能保证代储粮兑付时,由市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和国家专储粮,调控稳定市场。

第十三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工商、质检、价格监督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全市粮源统一分配,农民定量兑付等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第四章 应急措施启动的程序和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当代储粮兑付出现异常,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时,市粮食局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请示,全市代储粮兑付应急工作在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

指挥长:市委常委、市委农工委书记田金钢

副指挥长:市长助理李雪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邢社军、市粮食局局长史运升

成 员:市发改委副主任王虎立、市粮食局副局长赵曙光、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李保安、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庆林、市农发行副行长马素梅、市工商局纪检组长贾玉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司振江、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卫彬、市交通局副局长曹忠良、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国栋。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史运升同志担任。

(二)职责

1.根据代储粮兑付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2.指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代储粮兑付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代储粮兑付应急供给方案。

4.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随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7.在采购原粮、动用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市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国家专储粮,用以保证本市粮食兑付。

(三)分工

指挥长:负责全市代储粮兑付应急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发改委: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查处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行为。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按有关程序组织粮源。

市统计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供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和走势。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应急供给所需的相关费用。
  市农发行:负责采购应急粮油所需贷款的安排。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供应粮油的质量监督和检测。

市商务局:负责商业系统网点粮油供应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公路运力。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供应期间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评估和改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代储粮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代储粮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经费清算和应急能力恢复。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的合理补偿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根据紧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增加收购,补充市、县两级储备粮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基层代储加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出现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的县(市、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性代储粮挤兑事件,拒不执行本预案和应急指令,在粮食储存、加工、供应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给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防范代农储粮风险、处理代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并实施本县(市、区)代储粮兑付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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