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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11:29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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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1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按照《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
知》(财办库[2006]360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要求负责在京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就地征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在京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缴库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一般应于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不得占压、拖延。具体缴库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库。(1)北京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本缴款企业开户行;(2)开户银行通过人行交换系统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回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企业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3)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后送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二)使用支票缴库。北京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企业直接用支票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经北京专员办在支票背书后,缴入代理银行。北京专员办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作为缴纳企业财务记账凭证。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此外,企业还可采取一种“直接缴库”的方式办理缴库手续。(1)企业使用电汇方式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缴入代理银行;(2)代理银行收到国有资本收益的当天将“入账通知书”交北京专员办;(3)北京专员办根据“入账通知书”于当日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送交代理银行;(4)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后送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五条 在京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如未经批准而延期缴纳,北京专员办将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六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
(一)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应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应于当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
(三)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应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七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对账工作:
(一)与代理银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与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的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八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国有资本收益征收、入库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收益、少申报、少缴纳或拒不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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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公平复局函[2010]第225号


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于11月4日在商务部举行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为倾销裁定听证会,倾销裁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截止至2010年10月22日)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10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发言时间,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五、本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站上发布(http://gpj.mofcom.gov.cn)。《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 姜成森 杨利军 范江虹
  电话:(86)10-65198439、65198760、85093410
  传真:(86)10-8509340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邮编:100731)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0/1286934175693.doc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社区医疗服务工作的发展,现将《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居民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社区医疗服务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列为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整个社区服务规划中去。社区医疗服务要以方便群众、为群众服务为宗旨,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咨询等多样性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区(县)卫生局、街道办事处、各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由财政适当补助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
第四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来源以各社区医疗服务收入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是保障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内容: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认真填报报表和作好经费决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主管部门。
(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内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根据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情况及社区医疗服务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小型修购经费。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上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应按照市、区两级财政的要求,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要求写明具体使用计划、完成时间、预期效益,并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区服务站(中心)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要求规定编报决算,作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支出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立行节约,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监督、检查制度。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财务检查。



19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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