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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56:51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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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粤交基〔2007〕1241号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账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4〕603号)中的有关条 款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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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兼与成冬梅同志协商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娄本清

返还彩礼案件是法律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各地以及不同的法院\法官有不同的认识.看到成冬梅同志发表在西湖法律图书馆的论文,认为非常有见地,现结合本人的司法实践与具体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案例:原告孙振国经媒人郑兆峰介绍,于2003年底与被告韩英认识并按照农村习惯订婚,原告孙振国之父原告孙精奎通过媒人郑兆峰付给被告韩英的父亲被告韩守保彩礼款8800元。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原告孙振国提出退婚。两原告于2005年3月15日诉来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彩礼款8800元。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1、 被告韩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振国彩礼款8800元;
2、驳回原告孙精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3、被告韩守保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案为彩礼返还纠纷,但涉及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原告与被告到底为一人还是二人?原告的父母是否有权成为原告,被告的父母是否有义务承担婚约的彩礼返还义务。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大多由双方父母通过媒人商定,并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通过媒人交付女方父母。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父母应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即应当成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这样,既能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能便于判决的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成冬梅同志在《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一文中指出,“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 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此论述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邹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经不起推敲,值得磋商。
因此,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虽然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可不分事实,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否则,就要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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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7〕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绿化建设与管理,绿化美化公路环境,丰富生态公路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在公路绿化建设和研究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路绿化实行分级负责、市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高速公路隔离栅内及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水沟外缘2米内的平台(以下简称2米内的公路平台)绿化及树木,由公路部门负责种植和管护;2米外的公路林建设由市、县政府负责,各级林业、公路、国土、农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及沿途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绿化建设应当以防风固土、改善和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公路绿化实行带、网、片、点相结合,乔、灌、草多树种相结合,使生态、景观和经济三位融成一体;应当选择具有生态、景观和经济价值的乡土树种、速生树种和竹类为主;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主副林带,形成多层覆盖,提高防护效能。

第七条 公路绿化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原生态,有林路段尽量保留,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建设:

(一)公路绿化区域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最小间距,即公路水沟外缘起向外拓展,高速公路不少于25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土地为公路绿化范围。但公路绿化建设用地要结合实际,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规划使用,宜宽则宽,宜窄则窄。

(二)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绿化,应当栽植花卉、灌木或者草皮为主。

(三)混合交通的公路绿化,按行列式栽植乔木或者灌木, 2米内的公路平台以花草灌木为主,2米外以乔木为主。

(四)为提高绿化质量,有条件的地段应当机耕全垦,施足基肥,并将原留下的树桩挖除干净。其要求是:2米内的公路平台由公路部门根据地形种植草皮或者灌木等耐旱植物;2米以外前两排宜种植抗风抗旱能力强的树种为主,其余的公路林用地因地制宜,种植经济林木或者速生丰产林。

(五)公路林种植时,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种植的公路林必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应当将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九条 更新公路林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先国道和省道,后县道和乡道,先选断带、宽度不够路段,后选过老须更新路段,分期分段推进。

  第十条 公路绿化属于公路分局原种植的公路林,其产权仍属公路分局。新拓宽种植的林木实行谁造林谁收益,共同造林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政策。积极推行公司、农户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公路林带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绿化资金的来源: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绿化专项经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绿化的专项拨款;

(三)参与共同投资的承包商支付的费用;

(四)公路行道树更新采伐、间伐所得收益。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行道树的衰老情况,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更新间伐:

(一)2米内公路平台需更新间伐林木的,由市、县公路分局批准,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2米外的公路绿化区域需更新间伐路树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报当地公路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因战备、支前、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事后30天内,必须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公路部门。

  第十四条 因改建或者加宽公路需要采伐原有行道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一次或者分次向公路分局和当地林业部门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五条 经批准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采伐和更新间伐的收益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集体或者农户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集体或者农户;

(二)单位、集体或者农户栽植移交公路分局管护的,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三)公路分局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公路分局。公路分局所得收益金中,70%作为公路绿化建设专用资金,30%作为绿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安全,无论是公路林的砍伐,还是种植施工,都要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对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其他破坏公路绿化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市、县公路分局或者林业局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破坏其他公路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公路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公路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电力或者通信设施涉及公路行道树栽植、砍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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