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14:15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剧制作的管理,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视剧是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具有故事情节、向社会播放或者公开出版的下列电视节目:
  (一)电视单本剧、电视连续剧、电视系列剧;
  (二)电视小说、电视短剧、电视报道剧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制作电视剧,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视剧制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负责电视剧制作的具体管理。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做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视剧制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制作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渲染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的电视剧。
  第六条 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无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电视剧制作。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继续制作电视剧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临时许可证按1部(包括系列集、连续集)1证的原则核发,仅限于所批准的电视剧在制作期间有效,对制作其他电视剧无效。
  禁止个人制作电视剧。
  第七条 申请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
  (一)从事长期制作电视剧的单位,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影视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广电局审核批准并发给长期许可证。
  (二)从事临时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向市影视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广电局审核批准并发给临时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长期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
  (二)有独立摄制电视剧的专业创作队伍,其中编辑、导演、摄像、录像等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初级以上文艺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曾参与3部以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的摄制;
  (三)有同时摄制2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自备成套专用设备;
  (四)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申请临时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
  (二)有区、县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剧本;
  (三)有制作该电视剧所必需的主要演职人员;
  (四)有制作该电视剧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资金;
  (五)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六)与其他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的,应当提供合作摄制合同。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电视剧摄制前提出申请,摄制期间或者摄制完成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持长期许可证的单位与非持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应当签订合作摄制合同。其中编辑、导演、摄像、录像、剧务人员应当以持证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租借。
  第十三条 本市电视剧题材、选题的协调平衡工作,由市电视剧制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视剧的创作规划、剧目选题和成品带质量方面的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系统的单位由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或者其他系统的单位由市广电局负责。
  第十四条 采取赞助性广告形式进行电视剧制作的,应当按本市文化艺术领域赞助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电视剧片头或者上下集之间制作广告节目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视剧摄制完成后,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电视剧录像带送其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5天内,将电视剧录像带1部报送市电视剧制作协调领导小组备案;并填写电视剧制作情况表,报送市影视音像管理处。
  第十六条 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下同)和音像出版单位只能播放、出版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一律不得播放、出版。
  播放或者出版的电视剧,片首及片尾须标有电视剧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 外省市单位来本市摄制电视剧,应当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接受本市音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许可证的,本市单位不予接待。
  第十八条 本市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外省市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必须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出版后15天内应当将该电视剧录像带1部报送市电视剧制作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市影视音像管理处有权对电视剧摄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应当收回许可证:
  (一)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具备制作电视剧条件的;
  (二)领取长期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连续6个月不摄制的;
  (三)领取临时许可证后在批准的制作期间内不摄制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市广电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制作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渲染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的电视剧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和出版,收缴其完成片,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对无证制作电视剧的,责令停止制作,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完成片,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电视台播放无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责令停止播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无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责令停止出版,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转让或者租借许可证给其他单位、个人制作电视剧的,责令停止制作,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广电局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影视音像管理处行使。
  制作电视剧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拒绝、阻碍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收缴罚没款,必须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从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关于印发“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的通知
测管函[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测绘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工作,我局起草了“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测绘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推动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测绘行政执法队伍,我局制定了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具体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内容

1、培训对象。申请领取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行政执法证》人员。

2、培训内容。通用法律法规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专业性法律法规包括《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教师及教材

1、为确保培训质量,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聘请有经验、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教师授课。对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应聘请测绘系统内有经验、水平高的测绘行政管理专家和领导人员授课,达到切实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效果。

2、培训教材由国家局统一指定,包括上述所列通用法律法规及《测绘法律知识读本》、《测绘行政管理基础》等教材。

三、培训分工及进度安排

国家局负责对省级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和市级负责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领导的培训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2006年--2008年全部完成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局将于2006年至2007年共举办六期培训班,2007年底以前完成对省级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及市级负责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领导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事宜另行通知。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在2008年底以前全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四、培训考试

国家局统一建立“测绘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库”,有条件的地方,在组织培训考试时,可采取微机答题方式进行。试题在题库中随机抽取,成绩随即查询,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调动大家学习的积极性。

考试不合格者,准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测绘行政执法证。

五、要求

1、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领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好方案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防止走过场。

2、保障培训经费预算。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岗位培训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庭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郭清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后,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如何加快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战略部署。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法庭如何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施展作为呢?笔者结合多年来人民法庭工作的实践,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要明确任务目标,为农民发家致富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于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这一特殊的机构职能,使其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直接。因此,让农民摆脱贫困,过上富裕生活,既是人民法庭责无旁贷的责任,又是其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想出色地完成这一任务目标,人民法庭必须不断谋划举措,创新方法,拓宽思路,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对农村中发生的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如农村建设中发生的征地,土地承包纠纷,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坚持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原则,积极妥善地给予审理,要切实深入到农村中去,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加大司法力度,强化服务效果,依法打通制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二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地发展。人民法庭要根据自身职能的特点,全面落实审判公开,风险提示,诉讼引导,巡回法庭等项便民措施,让农民真切地体验到司法带来的便利,要认真实行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要让那些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能够打的起官司,收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效果。同时,人民法庭应当积极探索尝试庭前调判分离、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以增强司法调解的效果,尤其是对婚姻、邻里关系、赡养、继承等类纠纷案件,更要注重调解结案原则的贯彻和调解方法的使用,求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处进家庭及邻里关系和睦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以维护一方稳定的成果来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的进程。另外,人民法庭还要履行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全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要用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将农村管理引向民主法制化轨道。民主法制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在具体办案中不能机械执法、单纯办案,而应当讲政治顾大局,着眼于长治久安。如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找出彻底解决此类案件的途径,以保障企业改制顺利进行;从处理拆迁纠纷中,总结出此类纠纷的成因,积极寻找对策,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乡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及有关涉农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