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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14:34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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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



㈠预算管理;



㈡采购管理;



㈢结算管理;



㈣资产管理;



㈤票据管理;



㈥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等其他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㈠行政事业性收费;



㈡罚款和罚没收入;



㈢资产处置收入;



㈣上级补助收入;



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㈥捐赠;



㈦其他应当列入收入预算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应当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不得另设账户和“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本单位坐支、挪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支出预算包括:



㈠人员支出;



㈡日常公用支出;



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㈣专项支出;



㈤其他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配备交通工具,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办公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在同质同品牌同服务同效率的条件下,以最低价中标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㈢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㈣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㈤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㈥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㈦开标前泄露标底;



㈧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㈡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应当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同时,要逐步推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所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不得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以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或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当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当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按类别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按照《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余府发〔2008〕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作为非税收入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按照《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余府发〔2008〕36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尚未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和需现场执收的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验旧换新”的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保存期满要销毁的票据,须由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核销委托银行代收的财政票据时须与财政专户进行核对账目。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的财政票据,由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薄,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存、销台账,定期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报告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第七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规定,禁止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应当分设,银行印鉴应当分管。禁止出现会计和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会计管理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㈠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㈡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㈢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㈣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㈤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㈥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㈦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㈧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㈩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好交接手续之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与财务直接管理,但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其监督内容包括:



㈠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㈡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



㈢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㈣资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㈤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



㈥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接受监督,其内容包括:



㈠单位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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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电、华电、华能、大唐、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水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我国水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水电资源,是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构建稳定、经济、清洁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选择;也是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受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地方与企业盲目追求进度等影响,一些工程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受工作责任不落实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移民安置方案频繁调整、安置工作进度滞后等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正处在水电建设高峰时期,任务艰巨,为加强建设管理,促进我国水电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电工程前期设计工作
水电工程前期设计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主要任务是查明工程建设条件,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科学的建设方案和合理的移民安置方案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妥善安置移民的基础。
(一)科学制定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单位要加强重大技术问题的科研攻关,要专题研究涉及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处理好技术创新与工程安全质量的关系;根据我国水电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考虑工程开发任务、工程建设条件、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
(二)合理拟定移民安置方案。设计单位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集镇规划等有效衔接,充分听取移民群众和地方政府意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拟定科学可行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设计深度要全面达到枢纽工程同等深度要求,并适度超前。
(三)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行业技术管理单位,要坚持技术管理机构的独立公正性,保持技术管理的科学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工程建设方案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
二、高度重视水电工程建设质量
质量是工程安全的基础和保障,是工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前提。水电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关系到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落实建设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组建专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体系;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策划、技术质量、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工作,以投标单位的业绩和能力为主要评判标准,确定的中标价格应该符合国家规定;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同意;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如基础灌浆,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自觉接受相关行业、政府部门的监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产品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产品校审制度建设和执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要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整体设计水平;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现场技术服务,根据现场地质等条件的变化优化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要充分论证。
(三)发挥好建设监理的作用。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监理责任。要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配备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监理力量。以工程质量控制为核心,坚持事前检查、过程控制和成果检测,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落实即时跟班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施工质量直接决定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质检机构,不断改进质量控制措施;要合理配置施工力量,禁止转包工程,不得违法分包;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杜绝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偷工减料;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制定专门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
(五)发挥工程质量监督作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政府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质量监督职责。“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尽快建立适应市场、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的水电建设质量监督体系,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六)认真落实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制度。水电工程验收是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安全鉴定是验收工作的依据和前提,经验收合格,水电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组织安排好安全鉴定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据实提供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材料,严禁提供虚假资料。安全鉴定单位要深入现场检查,不断改进安全鉴定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安全鉴定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制度,对安全鉴定成果质量低劣以及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失误的,将视情提出警告或取消其资格。验收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验收程序。
三、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作为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不断创新思路,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事关移民利益的各项工作。
(一)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工作责任。省级政府全面负责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强对市(州)、县(市)政府移民工作的领导,整合地方各类资源,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工作;统一制定本省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及相应补偿补助标准等重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省级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该报原核准机关核准。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水电移民工作,研究制订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组织移民工程建设。
(二)加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地方政府要切实抓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将各项移民政策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移民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册等形式,让广大移民群众知晓和理解移民政策;要针对移民搬迁建房相对集中的情况,运用经济和价格等调控手段,合理控制安置区建材供应量与价格,保持库区和安置区良好的经济秩序。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推进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推广建立干部与移民对口帮扶制度以及干部包村包户机制;积极探索和试点推广移民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主体设计单位等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代建和总承包等多种形式,鼓励相关企业尽可能利用当地人工和材料,以加快移民搬迁进度,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设单位要积极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能力,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移民脱贫致富。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沟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移民工作进展及时足额支付移民工作费用;根据地方各级政府要求,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移民工程建设工作。
(四)加强设计管理和综合监理工作。主体设计单位要全面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等工作;要合理组织规划设计队伍,加强管理,确保质量;要加强移民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勘察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区选址安全合理。
综合监理单位要保持独立性,加强能力建设和现场工作管理,强化对移民工作进度、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移民工程招投标及资金运用情况、移民安置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移民安置区社会功能恢复和专项设施的配套建设等的监督,充分发挥综合监理作用。
(五)加强移民安置工作技术管理和政策研究。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做好移民前期规划设计工作技术咨询和审查工作基础上,要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的技术指导,不断总结移民工作经验,加强移民政策研究,完善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标准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移民工作的要求。
(六)加强移民干部培训和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移民干部培训,确保移民干部全面掌握移民政策,提高移民工作水平;重视移民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移民干部与移民群众的有效联系制度,融洽移民干部、群众的关系。要结合地区特点,利用库区资源,发展特色产业,为移民创造就业机会;要重视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让移民学到一技之长,安心就业,勤劳致富。
(七)建立移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移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移民参与、诉求表达、争议协商、风险评估,应急响应等机制,提高处置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平息事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尽其责,切实提高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促进我国水电建设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的水电发展目标。



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面向21世纪,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职业教育跨世纪发展和改革的奋斗目标,使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保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我委提出了《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技术教育
司联系。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贯彻落实《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职业教育跨世纪发展和改革的奋斗目标,使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保证。为此,根据
“九五”期间全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对于优化我国中等教育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将仍然是中等职业教育。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要》及《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到本世纪末,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要达到1275万人左右,到2010年,在校生数要达到2100万人左右。要实现这个计划和规划,除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外,关键在于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
的教师队伍。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现状与中等职业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特别是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仅占其专任教师总数的45.5%,实习指导教师占2.6%;
②现有教师的学历达标率较低,特别是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据1996年的统计,职业高中的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占31%,技工学校为37.4%;
③大部分青年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教育教学理论;
④教师队伍的结构不合理,除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外,兼职教师占的比例较小,职业中学占8.8%,中专只占4.1%;
⑤缺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不难看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的关键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有紧迫感,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落到实处,保证职业教育
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二、统筹规划,建设基地,多渠道解决职教教师的来源
(一)依托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加速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根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和职教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职教师资培养计划和规划,并纳入本
地区、本行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选择并确定若干所能够满足职教师资培养要求的理、工、农、医、师等类高等学校作为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基地,可在这些基地建立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或设立职业教育师范系,或者举办职业教育师范班。各地方选做基地的高等学
校可以是省属院校,也可以是部委直属院校。各有关部委应积极支持所属院校承担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基地建设可采取共建的形式。尚没有条件建立和健全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可以利用其他省(区、市)的职教师资培养基地为其培养,其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核准下达。
对于各地都普遍需要且需求数量又不多的专业课教师的培养以及部分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的培训,由国家教委根据各地需要统一布点,以充分发挥基地的办学效益。
在选择确定职教专业课教师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同时,还应特别重视选择确定一批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培养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基地。少数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也可采取跨省培养。
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确定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相对稳定。既要考虑当前的需求,又要兼顾长远的需要。基地确定后,要加强基地建设和对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要通过不断深化基地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探索职教师资的培养模式和规律。
(二)加强对现有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建设。要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投入,争取到本世纪末使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标准;使学校所开设专业的办学水准普遍达到本科水平(培养实习指导教师
的专业除外);使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效益得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同时,要注意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专业建设,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开拓专业新领域,拓宽专业口径,使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
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要不断深化内部的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加强自身的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教学的理论研究,建立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广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使学校办出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特色,在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
教师方面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队伍的重要来源。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中,聘用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的专职教师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对其任职年限的要求,要充分
考虑其任教前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工作实绩。在职业学校从企业聘用专职教师渠道不畅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人事等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大力开展对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加速在职教师学历达标的进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到2000年中专学校教师要基本达到本科学历,职业学校、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本科学历。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
1、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依托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及其他经国家教委批准有权举办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积极开办成人专升本职教师资班,以加速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学历达标问题。
2、中等职业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制订教师业务培训规划,支持并鼓励在职教师积极参加所教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达到任职学历要求。
3、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学历进修,按照普通中学教师学历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教师广泛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
1、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在教师队伍中积极开展师德
教育,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2、要充分利用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教师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业务培训。包括专业理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教育理论培训,现代化教学技术、方法的培训和专业实践技能培训等等。提倡教师一专多能。
3、要特别重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广泛发动并积极鼓励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使优秀的中老年教师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艺在广大青年教师身上发扬光大。对于缺乏工作实践经验和技能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技
能训练。要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
要在教师中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优秀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通过国内外培训,逐步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四、切实解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
1、关于职教师资班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各职教师资培养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教师资班,其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职教师资的需求情况提出,并将其列入基地学校的整体招生计划之内(注明“职教师资”),报国家教委审批。职教师资培养基地
举办的职教师资班,可按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87)教学字012号〕,对口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按照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办法进行,参加全国统考,统一录
取。
各有关高等院校举办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职教师资班,其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需要提出,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核准,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年度招生计划一并报国家教委审批。招生办法按成人高校招生的有关规
定执行。
2、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经费的来源,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专款用于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可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专项基金;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从
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费用。对于举办职教师资班的高等学校,因免收职业师范生学费而减少的收入和因对职业师范生全员发放专业奖学金而多支的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补足。
职业技术师范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免交学费,并享受专业奖(助)学金。毕业后实行五年任教服务期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职教师范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急需职教师资的地区、部门或企业可设立职教师范专业奖学金,享受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各地
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职教师范生到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3、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不仅可以评聘教师职务,同时,也可以申请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各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评审组织应接受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
4、要进一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和住房等生活条件,不断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广大职教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书育人中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方针、政策,把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住房问题
,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教师住房的总体规划。
要重视解决教师的公费医疗问题,建立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解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使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适应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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