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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等院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09:07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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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等院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青岛市高等院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杜世成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岛市高等院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开发、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申请奖励的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投入批量生产,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在本市注册企业中以下列方式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均可申请奖励:
(一)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自行实施转化的;
(二)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实施转化的;
(三)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
(四)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实施转化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奖励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奖励申请书;
(二)高新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纳税及有关财务情况报表;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经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转化项目投产后对税源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
获奖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应当以不低于60%的获奖金额对项目完成者进行奖励,其中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应当不低于50%。
获奖单位应当将奖励项目完成者的情况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贷款担保。

第八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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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规范书报亭建设、经营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书报亭设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书报亭周边市容环境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书报亭按市城市管理局确认的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款式,由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书报经营者负责组织购置,书报亭产权归购置者所有。
第四条 书报亭以销售各类报纸、期刊、杂志等合法出版物为主营业务;可附属经营便民服务项目,具体项目种类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定。
第五条 书报亭经营者须是宿州市城区户籍居民,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 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应与书报亭经营者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书报亭产权所有者负有对书报亭经营者培训、考核和管理的责任,并督促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书报亭经营者应接受书报亭产权所有者的监督、管理,如有不服从管理的,书报亭产权所有者有权收回书报亭的经营权。
第八条 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应为所属书报亭组建专职配送队伍,并按照“统一货源、统一配送、统一调剂”的原则建立健全配送服务体系,确保报刊最快速度上亭销售。
第九条 书报亭经营者禁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随意扩大经营服务项目和范围。严禁商品亭外经营。
第十条 书报亭经营者应当爱护书报亭,不得擅自改变书报亭原定位置;应当保持书报亭外形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其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应当保持亭内报刊杂志陈列有序,环境整洁卫生,亭外无乱设摊、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应当定期对亭体进行清洁,保持亭容亭貌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书报亭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和保持书报亭和周边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组织宿州市邮政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徽风报刊营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对书报亭的亭容亭貌及其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进行检查。书报亭经营者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书报亭产权所有者依法解除与该书报亭经营者的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及市容环境整治需要,需迁移或拆除书报亭的,市城市管理局提前一个月通知书报亭产权所有者、书报亭经营者,书报亭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服从政府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剡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铁矿产品市场价格能力,促进我市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防止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促进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优化铁矿产业结构,延伸区域内铁矿资源产业链,更加科学地把我市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而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全市统一征收项目和标准,统一征管,分级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产品主要包括铁矿原矿、铁精矿、钛精矿和球团矿。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缴纳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第七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征收标准为:

  (一)铁矿原矿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二)铁精矿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

  (三)钛精矿按销售收入的5%征收;

  (四)球团矿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

  第八条 同一企业在不同环节生产的铁矿产品,其价格调节基金按最终销售产品计征。

  从市外购进原料生产的企业和上一环节已征铁矿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凭有效发票相应抵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九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可根据铁矿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和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征收,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进入企业成本。

  第十二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调控铁矿产品市场价格;

  (二)用于扶持深加工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延长区域内铁矿资源产业链;

  (三)用于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经费支出;

  (四)用于补充国有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强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支持企业对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经信、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发改、财政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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