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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02:39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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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许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许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计算容积率的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鼓励在地下置停车场、储藏室,地下及半地下建筑(人防、停车场、储藏室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储藏室高度2.2米≤H<2.5米的,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应先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时,应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以部分空间或部分建筑无条件提供为永久性公共开放空间或设施时,经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该额外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导致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及出让面积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出让地块面积或出让地块开发强度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国家利益、四邻权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约定,涉及调整容积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容积率调整条件进行初审,提交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通过论证同意调整的,应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四)经规划技术委员会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规划部门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容积率指标函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按规定补交,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及程序由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规划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规划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第九条因城乡规划或政策性调整需主动对已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调整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受让方协商后签订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经批准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内容予以核实。竣工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以内,即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地块总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1%;超5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合理误差为0.5%,视为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超面积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二条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未涉及相邻权纠纷及信访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不适用于拆除或没收违法收入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由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对增加面积责令按原标准的两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责令建设单位按实际测量面积依程序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部门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共同建立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沟通机制。对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容积率行为未处理到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进行分割及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把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凡未履行调整程序,擅自调整用地容积率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长葛市、禹州市、襄城县、鄢陵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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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10/01

国质检执(200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去年以来,一些地区有些违法分子仍然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禁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非食品原料吊白块流入食品企业,现将总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并及时向有关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宣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吊白块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目前吊白块生产企业主要有4家,注册生产地和厂名分别是江苏省无锡市大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北美园化工公司、湖南省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淄博齐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安徽、湖南、山东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立即组织向本省吊白块生产企业宣传本规定,使企业明确责任、切实执行;要摸清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于8月20日前报总局执法督查司。执法督查司将根据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对象的情况,专门通知有关地方局加强对分装、经销、使用者宣传本规定,做到无一疏漏。

  自10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吊白块包装、标识违法行为。必要时检查产量、销售及使用档案的备案情况,严厉查处把吊白块销售给食品加工企业的违法行。

  二、严厉打击违法使用行为

  近年来违禁在食品中使用吊白块比较严重的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及河南、河北、山西等省,要以宣传贯彻本规定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查处行动。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搞拉网式检查。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既无生产、加工条件,又无证无照的非法加工、制作面粉、米粉、粉丝、腐竹等食品及白糖大包装换小包装的小企业、个体作坊;二要重点检查以往查处过的有违禁使用吊白块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严防违法活动反弹。凡在生产、加工现场发现吊白块包装物、标识及实物的,一定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严肃处理,并追查吊白块来源,向上级局报告,做到件件有交待。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11月组织对销售米粉、粉丝、腐竹等食品是否含有吊白块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关于食品中吊白块的检测方法,各地可按推荐方法进行检测。

  四、要加强沟通配合

  对省内跨地区的案件,查出地要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协调;跨省的案件,案件查出地应主动与相关地方局协调,可报总局执法督查司协调。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地将组织宣传贯彻情况、企业执行情况及有关查处情况于2002年12月初报送总局执法督查司,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质量及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杜绝吊白块掺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吊白块是纺织和橡胶工业原料,食用含有吊白块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各吊白块生产者、经销者、使用者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按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吊白块产品。

  二、吊白块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吊白块分装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经营和使用吊白块,并向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三、吊白块生产者要加强对生产、储运和出厂销售吊白块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对出厂销售吊白块产品必须以醒目方式在产品包装或其标识上标注"禁止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警示说明,并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要求。

  (二)建立产量档案制度,当年产量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

  (三)建立销售档案制度,当年销售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销售档案应当真实载明购方身份,登记购方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购买数量、购买用途等详细资料,并由购买者签字确认。

  (四)不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其产品。

  (五)向经销者、用户宣传吊白块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四、吊白块分装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一)、(三)、(四)、(五)款要求对所分装产品负责,明示警示说明,建立销售档案备查,确保所分装产品不售给食品生产者加工者。

  五、吊白块经销者在销售、仓储、运输环节应将吊白块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其标识、标记,确保所分装产品不售给食品生产加工者,同时应建立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要求的销售档案备查制度。

  六、吊白块使用者应当确保所购进产品按常规使用,并建立使用档案,登记购进数量、使用数量和使用用途,确保所购入吊白块产品不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当年使用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

  七、禁止生产、分装、销售无包装和包装标识不符合本规定的吊白块产品。违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未在产品包装或其标识中标明"禁止用于生产加工食品!"警示说明的,按照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处理。

  八、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吊白块,或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和增加色度、韧性、保质期等为由向食品中添加吊白块。违反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九、对吊白块生产者、分装者、经销者、使用者违反本规定要求致使吊白块掺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故意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中违禁使用吊白块案件时,可以对吊白块生产者、分装者、经销者、使用者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起的吊白块生产、销售、使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二:食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的检测方法   

  (一)(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推荐)

  取适量样品于锥形瓶中,加入10倍量的水,混匀,向瓶中加入(1+1)盐酸溶液(每10ml样品溶液中加入2ml盐酸),再加4g锌粒,迅速在瓶口包一张醋酸铅试纸,放置1小时,观察其颜色的变化,同时作对照试验。如果醋酸铅试纸不变色,则说明样品中不含硫酸氢钠甲醛,如果醋酸铅试纸变为棕色至黑色,可能含次硫酸氢钠甲醛,应作甲醛定性实验。另取适量样品,加100ml蒸馏水浸泡30分钟,取10ml滤液,加入0.5ml乙酰丙酮,2ml20%乙酸铵溶液,混匀,在沸水浴中加热5分钟,如果溶液变为黄色,则说明样品中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如果溶液未变色,则说明样品中不含次硫酸氢钠甲醛(若浸泡液本身有颜色,则采用水蒸气蒸馏法蒸馏后取馏出液测定)。 备 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联系。

  联系人:孔树全、张 春

  联系电话:023-67502759

  传 真:023-67516636

  

  (二)(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害物质检测中心、山东师范大学化学系推荐)

  前言

  本办法在碱性条件下利用过氧化氢氧化次硫酸氢钠甲醛成甲酸根和硫酸根后,利用离子色谱法进行分析。根据甲酸根和硫酸根的保留时间进行定性检验,然后利用峰面积确定其物质的量之比约为1:1的关系,进一步确定为次硫酸氢钠甲醛,再依据标准曲线法进行比较定量分析。该法定性定量准确可靠,简化操作步骤,提高方法的可操作性,精密度高,节省时间,应用于实际样品的测定,结果满意。

  1 方法原理

  添加到食品中的次硫酸氢钠甲醛在碱性条件下被过氧化氢氧化成甲酸根和硫酸根,经过滤后用离子色谱分离后测定,根据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及其摩尔比进行定性分析,再根据峰面积利用标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

  2 干扰及消除

  任何与甲酸根和硫酸根离子保留时间相近的阴离子均干扰测定。高浓度的有机酸,如乙酸根,葡萄糖酸根均干扰甲酸根测定。氯离子的保留时间与甲酸根相近,浓度大时,干扰测定,若采用蒸馏法测定可消除干扰。

  3 方法的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如面条、粉丝、米粉、糖等食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定性鉴定和定 量分析。对于Cl 含量高的样品,经过适当的方法除去Cl 后,也可以进行测定。该法同样适用于食品中甲醛和亚硫酸钠的分析。  

  4 试剂

  实验用水为高纯水,电导率小于5μs/cm并经0.45μm的微孔滤膜过滤。所用试剂为优级纯或分析纯。

  4.1 淋洗液。

  分别称取0.1908克无水碳酸钠和0.1428克碳酸氢钠(均在105℃烘干2小时,干燥器中放冷)溶解于水中,移入2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经0.45μm的微孔滤膜过滤后,储备聚乙烯淋洗瓶中。碳酸钠的浓度为0.90mmol/l,碳酸氢钠的浓度为0.85mmol/l。

  4.2 硫酸根标准使用液Ⅰ(1ml溶液含0.10mg硫酸根)。

  称取0.1480g于105℃~110℃干燥至恒重的无水硫酸钠,溶于水,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

  4.3 硫酸根标准使用液Ⅱ(1ml溶液含0.010mg硫酸根)。

  吸取10.00ml硫酸根标准使用液Ⅰ于1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4.4 甲酸根标准使用液Ⅰ(1ml溶液含0.10mg甲酸根)。

  称取甲酸钠HCOONa·H2 O0.2312克,溶于水,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

  4.5 甲酸根标准使用液Ⅱ(1ml溶液含0.010mg甲酸根)。

  吸取10.00ml甲酸根标准使用液Ⅰ于1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4.6 再生液。

  取1.33ml浓硫酸于1000ml容量瓶中(瓶中装有少量水),用水稀释至刻度。

  4.7 4%(W/V)NaOH溶液。

  称取4克NaOH溶于100ml水中。

  4.8 3%(V/V)H2O2溶液。

  称取10.00ml30%的H2O2(经KmmO4 法标定)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

  4.9 氯离子标准储备液(1ml溶液含0.10mg氯离子)。

  称0.1648g氯化钠(105℃烘2小时)溶于水,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标线。

  5 仪器和设备

  实验室常用仪器及下述物品:

  5.1 离子色谱仪(具有分离柱,抑制器,电导检测器);

  5.2 进样器;

  5.3 恒温磁力搅拌器;

  5.4 接点温度计。

  6 分析步骤

  6.1 样品的扦样,分样。

  按《粮食、油料检验扦、分样法》(GB5491-1985)执行。

  6.2 样品的前处理。

  方法一(恒温搅拌氧化法):准确称取试样2.00克(准确至0.01克)于50ml容量瓶中,加入高纯水20ml,加入4%(W/V)NaOH溶液1.2ml,3%(V/V)H2O2溶液1.8ml,加入高纯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加入一小磁子,放入已恒温至50℃水浴中(烧杯)搅拌40分钟取出样品,放冷后,干过滤于一个微型干燥的烧杯中(或干燥的称量瓶体积约5ml)弃去初流液,收集约2ml,即为离子色谱分析的测定液,同时作空白实验。

  方法二(蒸馏氧化法):于500ml蒸馏瓶中加入5ml10%磷酸、2.0ml液体石蜡、200ml水,一定量的样品,电热套搅拌加热,于200ml容量瓶中加入4%(W/V)10.0mlNaOH溶液,3%(V/V)10.0mlH2O2溶液,10ml水,摇匀作吸收液,球型冷凝管中通自来水冷却,收集流出液近200ml刻度时,取下容量瓶,补充水至刻度,摇匀,放置于50℃的恒温水浴中30min后,得离子色谱分析测定液,同时做空白实验。

  6.3 离子色谱条件。

  AllsepA-2Anion阴离子交换柱。

  淋洗液流速为1.2ml/min,进样量为50μl。

  6.4 制作标准曲线。

  准确移至甲酸根标准使用液(Ⅱ)0.00,0.50ml,1.00ml,3.00ml,5.00ml,7.00ml,10.00ml和硫酸根标准使用液(Ⅰ)0.00,0.50ml,1.00ml,1.50ml,2.00ml,2.50ml,3.00ml分别置于7个50毫升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调整好色谱条件,用微量注射器(注射器前安装0.45μ微孔滤膜过滤)进样。分别以甲酸根和硫酸根的峰面积(扣除空白)为纵坐标,甲酸根和硫酸根的浓度为横坐标,绘制甲酸根和硫酸根的标准曲线。

  6.5 样品测定。

  按绘制标准曲线相同的色谱条件,用微量注射器吸取6.2的测定液进样。

  7 分析结果的表示

  7.1 定性分析。

  根据样品中甲酸根和硫酸根的色谱峰的保留时间与相同条件下测得标准溶液的离子色谱图进行比较,保留时间一致,即初步确定样品中存在次硫酸氢钠甲醛。再根据两个峰的峰面积确定物质的量之比是否符合或接近1:1的关系,进一步确定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有无。若只进行定性鉴定,可以取两份浓度相同的样品,一份不加次硫酸氢钠甲醛,而另一份加入次硫酸氢钠甲醛,比较两个样品的离子色谱图,峰高或峰面积增加的那两个色谱峰即证明有次硫酸氢钠甲醛。

  7.2 定量分析。

  根据样品中甲酸根的峰面积(扣除不含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样品的空白值)从标准曲线上获得甲酸根的浓度,然后再按下式(1)换算成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

  试样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按(1)进行计算: X=(C×V×3.424)/W (1)   

  式中X为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mg/kg),C为样品中所含甲酸根的浓度(μg/ml),3.424为甲酸根换算成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换算系数,W为试样的质量(g),V为样品溶液的总体积(ml)。

  根据样品中硫酸根的峰面积(扣除不含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样品的空白值)从标准曲线上获得硫酸根的浓度,然后再按下式(2)换算成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

  试样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按(2)进行计算: X=(C×V×1.604)/W (2)   

  式中X为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mg/kg),C为样品中所含硫酸根的浓度(μg/ml),1.604为硫酸根换算成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换算系数,W为试样的质量(g),V为样品溶液的总体积(ml)。

  取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的算式平均值,用三位有效数字表示分析结果。平行测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10%。

  8 注意事项

  8.1 样品溶液经Φ25mm、0.45μm微孔滤膜过滤,用以除去样品中的颗粒物,以防玷污柱子;

  8.2 淋洗液经Φ150mm、0.45μm微孔滤膜过滤,滤瓶为2000ml;

  8.3 整个系统不要进气泡,否则会影响分离效果;

  8.4 样品溶液与标准溶液在相同色谱条件下进行测定; - + -

  8.5 对于Cl 含量高的食品,可以先用Ag 交换柱除Cl 后,按实验

  方法进行测定或按蒸馏法测定,对于难以过滤的样品也可以用蒸馏法测定;   

  8.6 视样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的高低可适当改变取样量;

  8.7 视样品酸碱度的不同,可适量增加或减少氢氧化钠的用量,保证pH值不少于12;

  8.8 当样品离子色谱图由于甲酸根分离不好时,影响按公式(1)进行定量分析,而硫酸根的峰分离好时,可按公式(2)进行定量分析。

  本办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1.由于受实验室离子色谱仪器的限制使与甲酸根色谱峰位置相近的峰分离不好,干扰测定。如果有一台带有梯度淋洗的离子色谱仪器或一根适宜的色谱柱,使它们之间互相分开,将会使分析结果的准确度更加可靠。

  2.对于难于过滤的样品,目前正在研究设法解决这一问题,以减少分析的时间。 备 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害物质检测

  中心、山东师范大学化学系联系。

  联系人:江崇球、徐 勇

  联系电话:0531-6614486、6614768

  13705406636

  传 真:0531-6919082   

  (三)(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推荐)

  1.原理

  样品经酸化后,次硫酸氢钠甲醛中的甲酸被释放出来,经水蒸气蒸馏,收集后的吸收液中的甲醛与乙酰丙酮及铵离子反应生成黄色物质,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2.试剂

  没有特殊标明,试剂均为分析纯,水均为蒸馏水。

  (1)磷酸溶液:吸取10ml磷酸(85%),加蒸馏水至100ml。

  (2)硅油。

  (3)淀粉溶液:称取1g可溶性淀粉用少量水调成糊状,缓缓倒入100ml沸水,随加随搅拌,煮沸,放冷备用,此溶液临用时现配。

  (4)乙酰丙酮溶液:在100ml蒸馏水中加入醋酸铵25g,冰醋酸3ml和乙酰丙酮0.40ml,振摇促溶,储备于棕色瓶中,此液可保存1个月。

  (5)碘溶液:C(1/2I2 )=0.1mol/l。

  (6)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C(Na2S2O3 )=0.1000mol/l。

  (7)氢氧化钾溶液:C(KOH)=1mol/l。

  (8)10%硫酸溶液:取90ml蒸馏水,缓缓加入10mlH2SO4(浓)。

  (9)甲醛标准储备液:取甲醛1g放入盛有5ml蒸馏水的100ml容量瓶中精密称量后,加水至刻度,从该溶液中吸取10.0ml放入碘量瓶中,加0.1mol/l碘溶液50.0ml,1mol/lKOH溶液20ml,在室温放置15分钟后,加H2SO410%溶液15ml,用0.1000mol/lNa2S2O3 标准滴定溶液滴定,滴定至溶液为淡黄色时,加入1ml淀粉溶液,继续滴定至无色,同时取10.0ml蒸馏水进行空白试验。

  计算:

  X=(V0-V1)×C×15×1000/(10×1000)

  X-甲醛标准储备液的浓度,mg/ml;

  V0 -滴定空白溶液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1 -滴定样品溶液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标准硫代硫酸钠溶液的摩尔浓度;

  15-甲醛(1/2HCHO)的摩尔质量,g/mol;

  10-滴定时吸取甲醛标准储备液的体积,ml。

  (10)甲醛标准使用液:将标定后的甲醛标准储备液用蒸馏水稀释至5μg/ml。

  3.仪器

  (1)分光光度计;

  (2)水蒸气蒸馏装置。

  4.操作方法

  (1)样品处理:准确称取5g~10g样品(根据样品中含有两次硫酸氢钠甲醛的量而定)置于500ml蒸馏瓶中,加入蒸馏水20ml(与样品混匀),硅油2滴~3滴和磷酸溶液10ml,立即连通水蒸气蒸馏装置,进行蒸馏,冷凝管下口应插入盛有约20ml蒸馏水并且置于冰水浴中的250ml容量瓶中,待蒸馏液约250ml时取出,放至室温后,加水至刻度,混匀,另作空白蒸馏。

  (2)测定:根据样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准确吸取样品蒸馏液2ml~10ml于25ml带刻度的具塞比色管中,补充蒸馏水至10ml。另取甲醛标准使用液0、0.50ml、1.00ml、3.00ml、5.00ml、7.00ml、10.0ml(相当于0.00、2.50μg、5.00μg、15.00μg、25.00μg、35.00μg、50.00μg甲醛)分别置于25ml带刻度具有塞比色管中,补充蒸馏水至10ml。

  在样品及标准系列管中分别加入乙酰丙酮溶液1ml,摇匀,置沸水浴中3分钟,用1cm比色杯以零管溶液调节零点,于波长435nm处测吸光度,绘制标准曲线,并记录样品吸光度值,扣除空白液吸光度值,查标准曲线计算结果。

  5.计算

  X=(A×1000×V2 )/(m×V1 ×1000×1000)

  X-样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g/kg;

  A-测定用样品液中甲醛的质量,μg;

  m-样品质量,g;

  V1 -测定用样品溶液体积,ml;

  V2 -蒸馏液总体积,ml。

  6.说明

  (1)水蒸气蒸馏过程中,回收瓶底部要稍稍加热,促使样品酸化过程中反应完全。

  (2)平行测定结果用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3)方法最小检出量为2mg/kg(以游离甲醛计)。

  (4)该试验结果以游离甲醛计,若以次硫酸氢钠甲醛计,可乘以系数值5.133。

  (5)部分产品原材料中可能含有醛糖类物质,经酸化处理后测出含有甲醛,但浓度很低(<20mg/kg=,所以,当测试值>20mg/kg时,才考虑样品中是否加入吊白块。

  备 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联系。

  联系人:曹 红、刘 清

  联系电话:010-68417646 010-68417631

  传 真:010-6841764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1990年2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评选质量管理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药商业的特点,评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企业,以鼓励全国中药商业企业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经营中药的商业企业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活动。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每年评选1次。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满五年的企业,由企业重新申报、评审。

二、获奖条件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
2.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曾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包括1988年底以前获国家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3.近两年(即24个月)无重大质量、人身、火灾、爆炸、失盗等事故(按劳动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
4.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总分为500分)进行逐条检查、打分,得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
评分办法:逐条进行。实际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标准分×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分六个等级,分别为0,0.2,0.4,0.6,0.8,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1.0:按规定要求内容做得很好。
0.8:做得较好,但有的地方需要改进。
0.6:按规定要求内容,基本合格。
0.4:按规定要求内容,还需做大量的工作。
0.2:刚刚开始做。
0:尚未动手做。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6,实际得分为4×0.6=2.4,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三、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申报时需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材(医药)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组织预审,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400分以上的企业中,推选出1个最好的企业,附验收、评分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采取1年审批1次的办法。
第六条 凡申报企业,必须提供3份完整的资料,即:
(1)本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经验总结;
(2)保证商品质量的整套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3)近、中期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划。
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审定。
第八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四、奖 励
第九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质量管理奖称号。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附 则
第十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低于评奖时条件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评奖条件者,撤销质量管理奖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1990年3月起试行。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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