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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属北京等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11年度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8:42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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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属北京等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11年度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公安部


公安部直属北京等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11年度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出入境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加强出入境边防检查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公安部直属北京等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11年度将面向全国公开考试录用612名人民警察。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是公安部直属的副厅级单位,担负着国家设在上述城市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依法对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和监护,打击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正常的出入境秩序。近年来,北京等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和做出重要贡献,为广大出入境人员创造了安全、快捷、优质、高效的通关环境,赢得普遍赞誉。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也为广大边检民警提供了优良的工作环境和施展才华的平台。在此,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热忱欢迎广大考生踊跃报名。

特别提示:报考公安部直属北京等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要达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主要采取网络形式报名,请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1)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 2010年10月15日8:00至2010年10月24日24:00。

咨询电话: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010—66263488

北京边检总站:010—58105037、58105042

天津边检总站:022—24739039、24739037

上海边检总站:021—51105133、15901677488、 15901677499

广州边检总站:020—32090036、32090039

深圳边检总站:0755—84498056、84498058

珠海边检总站:0756—8166210、8166211

厦门边检总站:0592—6583624、6583623
海口边检总站:0898—66896822、66896827

汕头边检总站:0754—88383023、88383025

点击下载:公安部直属北京等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702/n2347/n2541305.files/n2541267.xls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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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
为实行政企分开,彻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程序,合理界定财产所有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一厂一策,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四)合理安排分流人员,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二、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
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00〕131号文)执行。
三、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要符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离。
(一) 企业愿意移交且所在地政府同意接受的医院,可将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给所在地政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需要进行调整。规模较小的,可以转为其他医院的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分离之后,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二)企业愿意继续自办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转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1、将医院改造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为企业全资拥有的经济单位,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由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入股,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
(三) 企业也可以将医院的产权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医院转让后要视其性质确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 不具备办医条件的,应予撤销。撤销后的医疗机构,其资产由企业按规定处理。
(五) 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四、分离企业其他后勤服务机构
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一)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后勤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二) 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并创造条件,实现分离。
五、人员安置
对分离过程中需要安置的教职工和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以1999年10月20日在编在岗人员为准。根据工作岗位重新定编,进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分离出的部门原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转给有关部门管理。
六、其他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我市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全面完成。
本办法由九江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6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方便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权威性,根据《审计法》和《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并征得审计署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发放“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告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101)64282744。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检查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申领工作。
第三条 申领检查证的人员必须接受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的审计培训,通过统一考试。
第四条 申领检查证的程序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后,填写《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申请表》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检查证实行年检制度。专职审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审计检查和审计,不得少于15个单位,兼职审计人员不得少于5个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每年年初统一组织填报《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年检表》,经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年检后,加盖社会保险审计专用章。年检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应收回其检查证。需要再次领取检查证的,应重新进行申领。
第六条 检查证由本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七条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人员不再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时,须将检查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八条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经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查证,并取消其重新申领资格。
第九条 检查证的发证机关应建立证件管理档案,记载该证的颁发、遗失、更换和收回等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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