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0:49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第5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9月17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深化改革。

  一、继续执行“一站式”服务

  除取消、下放、冻结的项目外,此次保留的项目,要按照“应进必进”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执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模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统一登记、受理、审批。将行政审批的各个环节、项目审批状态、月度的绩效考评等,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有效监控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和冻结审批项目的衔接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对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三、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每两年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已废止、修订或经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或调整的,与实际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以及下放后实施效果不好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同意予以取消、调整或收回管理权限。

  四、加强后续监管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的后续监管,巩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成果。

  各县、区政府要及时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公布结果,为建设精致淮北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1. 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留4项)

   2. 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保留78项)

3. 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冻结13项)

   4. 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下放管理层级9 项)

5. 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四(合并掉1项)

6.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保留157项)

7.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冻结10项)

   8.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转变管理方式15项)

   9.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四(下放管理层级12项)

10.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五(合并掉36项)

   11.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六(取消26项)

   12.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七(转报省政府部门审批5项)附件下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曾凤祥 袁兴国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晚,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某道路行驶,当行至一路段时,因天黑,司机李某对其车前的交通状况观察疏忽,撞倒在前方夜间步行的被害人周某(女,81岁),周某倒地后受伤,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周某家人不听医生劝阻,将周某带回家中,周某于2011年2月21日在其家中死亡。经司法医学鉴定,周某因年龄较大,原有慢支肺气肿、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础疾病,回家后没有饮食及接受治疗,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感染死亡。经现场勘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及李某应付民事赔偿责任无争议,但是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其对车前路况观察不力,撞倒在夜间步行的被害人周祥,后致周祥死亡。李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周某因年龄较大,原有慢支肺气肿、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础疾病,回家后没有饮食及接受治疗,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感染死亡。周某的死亡原因是多种的,其死亡原因并不是单纯的肇事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周祥被撞伤后,本应在医院治疗,但其家人却不听医生劝阻,将其带回家中,延误了被害人周祥的治疗时间,导致并发感染死亡。根据医学鉴定,并不能说明周祥的死亡与李某的肇事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不可否认,李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本案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周某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客观事实是否一定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答案却不是唯一的。医学鉴定证明,周某死亡的原因不是唯一的,被害人被撞倒并不能必然带来死亡的结果。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而是行政责任。认定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直接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而是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其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如重伤、死亡等,但是如果二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死亡的结果不是肇事行为引起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周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疑成为李某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即由数个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应该注意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要判断某种危害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就本案来看,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为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本案的复杂情况是由于被害人的提前出院,医生无法确定被害人周某被撞伤后的的伤情程度。假设周某伤情程度是重伤,那么由于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肇事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假设周某伤情程度属于轻伤或者轻微伤,那么由于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小,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大,故应认定肇事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从对周某所作的司法医学鉴定结论来看,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李某的肇事行为造成周某轻微伤或轻伤后由于被害人没有接受及时的治疗及饮食,使其伤口感染严重,且因特殊体质(年龄较大、原有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当然,这仅是笔者对此案情作出的一种推测。
再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对于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也特别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根据证据规则,如果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周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则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本案中,除有证据证实李某将被害人撞倒之外,并不能够排除被害人被撞倒会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后果,且医学鉴定表明死亡结果不是唯一的。因此,认定李某的违章行为一定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证据不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由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