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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0:53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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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水利与渔业、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禽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生猪、病死猪、病害猪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0日。
  第八条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依法取缔,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 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市政府每年设立5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市级受理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各区县政府也应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用于辖区内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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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是指广场、公园绿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重点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调度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城管执法、房产、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重点工程建设优良工程项目,市城建重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给予表彰;对承担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重点工程招标时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二章 计划审批

  第八条 市城建重点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城建重点办向起草部门下达制定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通知;

  (二)起草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城市建设要求,经现场勘测、分析论证,汇总提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

  (三)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在提交研究之前,市城建重点办应当组织审查,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必要调整,形成送审稿并附审查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五)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市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策;

  (六)决策通过后以市政府或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文件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条 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变更或追加的工程项目及投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工程年度计划,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到市发改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改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审批,确保重点工程按时开工建设。

  第三章 勘测设计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应当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工程勘测、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勘测、设计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委托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测和设计;

  (三)市规划部门应同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

  (四)确定规划设计方案。需进行专家评审论证的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

  (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应当依法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确定。通过其它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非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测、设计单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应当按程序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政府采购时的拦标价依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到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及跟踪服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或设计方案负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重点工程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于工程开标前3日内邀请市城建重点办、财政局、监察局、检察院派员到开标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重点工程建设采购立项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采购委托书,并附有关设计文件;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委托书后,应当按《潍坊市城建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现场答疑、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报送市城建重点办备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发包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应当本着公开竞争的原则按有关程序择优选定。

  市财政、建设、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市城建重点办及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重点工程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

  指挥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要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挥部可直接组织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报经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费用给予原施工单位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财政专管员制度。根据《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向各重点工程派驻现场财政专管员,独立行使对重点工程的财政监督职责,全过程参与工程量的计量、材料价格的认定、工程变更确认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量计量实行四方会签制度。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财政专管员、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技术人员四方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则视为认可其他三方的签证。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签后实施。对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变更或追加,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工程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重点工程各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建设责任部门、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责任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工程统计上报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要按市城建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建重点办责令责任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六条 重点工程完工后,经过各单项工程(包括采购材料)验收,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对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局部或零星工程、少数非关键性设备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重点工程,可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验收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按程序组织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市城建重点办派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三)竣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的方式进行;

  (四)验收小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进行会签。

  第三十八条 对规模较小且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一次性进行验收;对规模较大且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分标段、分项进行验收;对因拆迁排障等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全部按时竣工的,可视情况先行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审核合格,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材料,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决算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工程项目决算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出具工程项目评审报告;对工艺复杂、体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七章 工程交接

  第四十二条 重点工程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条 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工程交接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由市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应当包括建设、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市城建重点办和监察机关派员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三)交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交接验收工作结束后,交接验收小组要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交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四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养护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后,需重新采购养护企业。

  第八章 征地拆迁

  第四十六条 重点工程实行属地拆迁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拆迁排障工作。原则上先拆迁、后建设。

  第四十七条 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或迁移路灯、变压器、交通设施、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材料设备的,按《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能够重新利用的由迁移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审查备忘。

  第四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进行复估或技术鉴定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适度控制,并按程序依法组织。

  第五十条 市建设、财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城建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一条 拆迁完成后,由市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予拨付拆迁委托费。

  拆迁后的垃圾清运原则上由拆迁责任单位负责随拆迁一并完成。对拆除无残值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垃圾,经市财政部门、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可以由市财政据实评审,另行支付垃圾清运费。

  第九章 资金支付

  第五十二条 重点工程资金一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程序按《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接到企业拨付资金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后,由市财政按程序拨付。

  第五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完成相关工作,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向市政府提出费用支付申请,经批准后市财政方可支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重点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对接到的投诉要即时立案,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城建重点办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 与重点工程相关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及中介机构等有关费用,应当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重点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发现有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工程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工程政府采购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或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参与、组织虚报工程量,骗取城建资金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司法救助情况调查

黄玉雪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项救济制度。 司法救助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平、弘扬正义等方面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将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让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0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13件次,减、缓、免收诉讼费用41.68万元(见图一),共236位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残疾人26人,因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75人了,鳏寡孤独73人,特困企业48人(见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司法救助认识不够。相当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
  2、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雇员受害等巨额赔偿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等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来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非常尖锐,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诉讼费的缓减免,只注意到了让弱势群体没钱打得起官司,而社会弱势群体除了经济困难外,其诉讼能力也严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赢官司,而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4、司法救助体制机制未建立起来,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虽然己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由于主观认知不足,上下内外运作不力,相关的体系体制机制没有形成,司法救助制度的整体性、保障性并未发挥出来。
  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全社会都要高度认识司法救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要保障。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是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内外要形成以上共识,这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思想基础。
  2、广泛宣传普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法治观念、正义理念和法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懂得运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者深知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并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
  3、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保证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这是实施司法救助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司法救助制度。
  4、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体系、体制、机制,界定主体,明确责任,强化功能,运作有序、有力,使之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更全面、更广泛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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