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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37:54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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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

  为指导和规范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申报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

  (二)整车企业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具备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集成和控制能力,具有相应的设计开发环境和持续开发能力;已建立与本项目实施相适应的关键零部件供应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三)动力电池、驱动电机企业须通过ISO9001和ISO/TS 16949质量体系认证,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研发、制造、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力。

  (四)电池企业对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电池单体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安时,拥有动力电池核心技术及电池单体的知识产权,并已实现规模化装车应用且表现出良好性能。

  二、申报项目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

  到2015年以前,全新平台的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混合动力驱动模式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优于乘用车第三阶段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不少于30%;纯电动商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在纯电驱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具备规模化应用条件。所有车辆必须加装远程信息诊断系统进行车辆安全状态的监控。

  由整车企业牵头,联合电池、电机等零部件企业及有关研发单位共同申报,电池、电机零部件配套企业分别不超过2家。鼓励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

  (二)动力电池项目

  到2015年以前,形成5亿安时动力电池年生产能力,隔膜产品和制造装备批量化应用。动力电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检测,2015年电池单体的能量密度达到180Wh/kg以上(模块能量密度达到150Wh/kg以上),成本低于2元/Wh,循环寿命超过2000次或日历寿命达到10年。

  由电池企业牵头,联合有关材料企业及研发单位共同申报。正负极、隔膜材料、生产装备企业分别不超过2家。

  三、有关程序及要求

  申报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按相关要求编制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见附1和附2),并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若干支持项目并批复实施方案。

  申报材料(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光盘)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科技部高新司。

  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11月5日(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收到日期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沈瑞钢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8552977
  电子邮箱:nengyuanchu@126.com

  苏怀山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13
  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李宏刚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电话:(010)58881535
  电子邮箱:cleancar@most.cn

  附件1. 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整车项目申报书(格式)
   2. 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动力电池项目申报书(格式)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4859160.html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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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交通、生产、施工和社会生活活动所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港航监督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六条 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重新申报登记。发生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日内重新申报登记。
第七条 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15日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并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限期治理。决定限期治理的权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转产或者搬迁。

第三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车辆,不得发给行车执照,不准通过年检。
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一条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十二条 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及禁止鸣笛(喇叭)的地段和时间。
拖拉机进入市区,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内行驶。
禁止机动车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和地区鸣放喇叭。
第十三条 火车行驶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凡进入市界(北起引河桥、东起张贵庄、西起杨柳青、南起李七庄)的火车一律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使用风笛时,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频率和时间,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航空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禁止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超低空训练飞行。
第十五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的通讯联络应当逐步以无线电传呼取代广播喇叭联络。必须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 生产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和区域环境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国民经济建设急需产品的企业,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十八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

第五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施工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之日起3日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当日23时至次日6时(打桩作业为当日22时至次日7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对噪声敏感的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施工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并经施工现场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居民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对噪声敏感的区域,未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二十五条 在各种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强声响的方法招揽顾客;使用其他方法的,其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排放噪声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居民稠密区开办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应经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扰民。其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对噪声敏感的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和航空器不按规定的空域飞行及在市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居民稠密区开办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所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扰民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9日

关于印发“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部


厅科教字[2006]100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部各省(区、市)、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省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西部交通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西部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条件,结合交通科技自身发展特点,我部编制完成了《“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四月五日

前 言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二十一世纪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描绘了我国“十一五”发展的宏伟蓝图,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做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对西部大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条件。“十五”期间,通过实施西部交通建设科技计划,依靠科技创新,有力地支撑了西部交通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延用“十五”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政策,继续解决西部交通发展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推动西部交通科技进步与创新。
根据《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结合交通科技自身发展特点,编制《“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未来五年西部交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研发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指导西部交通科技工作,促进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十五”西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根据交通部党组提出的“四个为主”即“以实用工程为主,以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中技术问题为主,以长期想解决而现在还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主,以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基础研究为主”的指导原则,编制印发了《西部开发“十五”交通科技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筑路技术、道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安排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306项,投资15.4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85亿元。
“十五”期间,西部项目总体进展顺利,已完成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据测算投入产出比为1:19.1,直接经济效益达到290多亿元。西部项目依托了351个重要建设工程,针对重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形成了9项成套技术和20多项重大关键技术,近百个项目的成果纳入到公路、水路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262项,形成设计、施工指南和技术手册133个。西部项目注重产、学、研结合,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社会科技资源,吸引万余技术人员参与科技攻关。组织实施了交通部支持西部干部培训计划,培训西部地区交通管理和技术人员达2万多人次,培养了大批科技骨干和管理人员。
西部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主要表现在:
1、特殊地区公路修筑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沙漠、黄土、盐渍土、多年冻土、膨胀土、岩溶等特殊地质地形条件,开展公路修筑技术和相应病害的防治研究,形成了六类特殊地质条件下的成套筑路技术。完善了特殊地区路基施工质量控制和基于稳定控制的路基设计方法,推荐了特殊地区合理(典型)的路面结构形式,提出了特殊地区路面病害的处治技术,在沙漠、黄土和多年冻土地区公路修筑技术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沙漠高速公路设计与施工、黄土浸水特性、多年冻土地区公路病害机理与分析理论等原创性成果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2、路基路面修筑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和筑路材料等特点,开展了大粒径碎石、土石混填、天然砂砾、路用复合材料、新老路基结合部处治等路基修筑技术研究,初步解决了路基稳定技术问题,缓解了筑路材料相对缺乏的矛盾;开展超薄沥青面层、桥面铺装、高速公路早期破坏、沥青路面设计参数等研究,进一步揭示了路面破坏机理,提出了更为合理的路基路面设计理论、方法和参数;开展水泥路面、沥青路面和废旧橡胶粉沥青等再生利用技术研究,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了环境污染;开展低造价路面建养和农村公路典型路面结构等技术研究,提出了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支持了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
3、公路隧道建设技术
针对西部山区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开展了连拱隧道、小净距隧道、分叉式隧道等设计施工技术研究,较好地解决了传统双洞隧道线位选择上的限制;长大隧道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解决了特殊地质条件下涌水量预测、施工阶段地质勘察与预报、围岩稳定性分析、信息化施工、隧道不良地质处治、长大隧道通风、防灾救灾、运营监控等问题。公路隧道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初步形成了我国西部山区复杂地形地质条件下隧道设计、防灾减灾、通风照明、运营监控与管理的技术体系。
4、桥梁设计及旧桥加固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山高谷深、地形复杂、建设难度大的特点,结合我国公路桥梁建设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开展了各类新型桥梁技术研究,在高墩大跨弯桥、钢管混凝土拱桥、钢桥、钢-混凝土组合箱梁桥等新型桥梁的设计与施工技术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建立了桥梁全寿命周期成本计算模型,确立了桥梁全寿命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流程,提出了桥梁全寿命设计方法;建立了旧桥承载能力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形成了桥梁结构检测、评价和加固成套技术。
5、防灾减灾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频发的滑坡、泥石流、崩塌、水毁、雪害等灾害,开展公路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边坡防护和三峡库区港口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形成了公路边坡稳定成套技术和公路雪害防治成套技术,完善了公路水路沿线塌方、滑坡、泥石流、水毁等地质灾害的综合预报与防治技术,提高了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品质。
6、交通安全保障技术
针对公路交通安全的现状,重点开展了公路连续长大下坡路段、公路隧道进出口过渡段、公路平交路口等交通事故多发区的事故分析和对策研究,研制了多种形式的山区公路安全防撞护栏,着手编制我国第一版《公路交通安全手册》,初步形成了公路交通安全评价方法,提出了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水路安全方面,通过开展三峡库区航运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实施船舶动态监控和航运安全管理系统,有效改善了西部内河航运安全保障系统。
7.交通建设生态保护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植被恢复难、水土流失严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建立了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山区公路生态化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导了川主寺~九寨沟等公路工程的建设;通过原生植种筛选、坡面保护与水土流失防治、植物群落设计与土壤养分供给、植被养护与节水抗旱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形成了公路路域生态恢复技术;开展了三峡库区船舶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解决传统监管模式不足的问题,增强了三峡库区防污能力。
8、内河水运建设技术
针对西部内河航运技术落后的状况,开展了航道整治技术的研究,形成了长江中上游航道整治、山区河流整治、通航枢纽建设、大水位差码头建设等航道整治和航运开发关键技术。开展了内河船型系列标准和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等研究,制、修订了80多项内河船型标准,创建了我国“内河船型标准体系表”,编制了《我国西部内河发展船型指导手册》,开发川江和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客船等新船型,提升了西部内河航运的技术水平。
9、交通信息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信息化基础薄弱的状况,推广了GPS、航测遥感、CAD公路勘察设计集成技术,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和公路客运车站客运管理信息技术等,收到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开发了西部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支持了省级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了省际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使西部交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面临的形势及需求
(一)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省际通道建设将全面完成,届时西部地区公路总里程将超过94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将超过2万公里,90%以上的乡镇和近5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内河航运将集中力量建设长江、西江等水运主通道,西部地区将加大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建设的力度,加快港口建设的步伐,主要港口将基本实现机械化、规模化。西部交通建设任务依然繁重。
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地形、地质和气候条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更加艰难。公路建设桥隧比例高,结构、材料、施工和安全技术有待提高;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还较低,目前不通公路的乡镇、行政村大多在西部偏远山区,工程难度大、造价高;西部内河多数航道依然处于天然状态,航道等级低,港口基础设施差,船型杂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水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恢复条件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突出;这些都是制约西部地区交通运输发展的主要问题。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西部交通发展必须从要素驱动型向技术驱动型转变,逐步建立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西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体系,这对西部交通科技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二)科技需求
“十一五”期间,公路水路交通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开展大规模建设,对科技的需求更加迫切,基础设施建养技术、运输组织与管理技术、交通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等领域有一系列技术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根据西部地区的地形地质和气候条件,公路水路建设不仅需要解决路基路面、复杂隧道、特殊桥梁工程和高等级航道、梯级开发、大水位差直立式码头建设等方面所面临的技术难题,还需在提高基础设施结构耐久性和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等方面进行科技创新。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养护难度大,养护方法具有特殊性,在高等级公路快速检测、评价和修复技术以及农村公路低造价养护技术方面急需进行深入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养护需要更大的科技支持。
—公路水路交通服务能力。西部地区国土面积辽阔,地形地质及气候条件复杂,而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单位国土面积人口数量较中东部地区低,因此西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组织更为复杂;且因为矿产性资源丰富、国境线长等特点,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大宗资源性物资的集疏运以及边境运输等需求迫切;同时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西部地区大区域、都市圈、经济带等交通网络、枢纽和运输通道技术,先进、适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与服务体系、客货运输与支持保障信息系统、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都急需研究与开发。
— 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保障。针对西部地区山高谷深、自然条件恶劣,冰、雪、雾和滑坡、泥石流、水毁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需要系统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灾减灾技术,交通安全可靠性评价技术、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技术、交通运输安全保障技术等,提高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和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 公路水路交通可持续发展。针对西部脆弱、敏感的生态环境,建筑材料短缺,人才匮乏的现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尤为重要,新型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需求更为迫切,充分利用水资源、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技术、节能新技术和资源再生利用技术需要深入研究,同时,注重人才培养,推进西部交通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交”战略,立足西部、面向行业,按“四个为主”的指导方针,攻克制约交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解决交通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大力培养西部科技人才,提高西部交通科技水平,促进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西部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引导,强化创新
立足交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科技创新,为西部交通发展扩充能力、改善服务和缓解制约提供科技支撑。
2、统筹兼顾,重点突破
统筹考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运输服务、安全保障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科技问题,根据轻重缓急,集中力量突破制约交通建设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与行业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
3、加强推广,深化研究
加强成果的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推广应用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提高研究的理论性、创新性和实用性,提升科研水平。
4、选优择强,整合资源
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开放竞争、严格规范的科技项目管理模式,调动社会资源,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在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输服务、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西部交通科技人才队伍,推动西部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使西部交通科技的落后状况明显改善,交通科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交通发展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
—特殊条件下的公路、桥梁、隧道设计建设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若干单项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公路养护和运输组织服务技术明显提升,公路交通安全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公路路面快速养护、公路工程安全保障、环境保护和植被恢复等成套技术;
—山区河流航道整治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形成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港口建设等成套技术;
—制、修订公路水路交通技术标准、规范200项以上;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00篇以上,在SCI、EI检索论文50篇以上;获得国家专利50项以上。
—通过西部项目培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30名以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500名以上;培训西部科技人员2万人次以上。
四、研发重点及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发展面临的技术需求,确定了5个研发重点共计41主要研究内容。
(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技术
1、预期目标
围绕西部地区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在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领域突破各种特殊条件下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瓶颈;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为重点开展建设养护技术研究,适应我国西部地区建设养护工作的技术需求。
2、主要研究内容
— 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公路建设技术
— 路面全寿命设计技术
— 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与应用
— 公路工程勘测与勘探新技术
— 桥梁结构全寿命设计技术
— 桥梁结构耐久性
— 桥梁加固新技术及新材料
— 大型桥梁结构安全监测与评价
— 特殊地质和环境条件下隧道工程技术
— 公路养护新材料开发与应用
— 公路养护技术及工艺
— 公路长大隧道安全监控与养护
—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

(二)水路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技术
1、预期目标
结合西部内河水运工程建设,解决西部地区特殊地理、地质条件下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技术难题,逐步实现航道通畅、枢纽通航合理、港口运营安全高效,为发挥我国内河运输优势提供技术支撑。
2、主要研究内容
— 航电枢纽建设及通航技术
— 复杂河段航道整治技术
— 渠化河流工程技术
— 大水位差码头建设技术
— 全寿命水工结构设计技术
— 水运工程泥沙防治技术
— 航道疏浚、吹填和维护技术
—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检测、评价与维护技术
(三)运输服务技术
1、预期目标

开展西部区域交通运输管理、一体化运输、客货运枢纽规划与设计、交通运输管理与信息化技术整合与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推动西部区域交通资源的整合,为区域交通一体化提供技术支撑,提高运输服务能力和效率。
2、主要研究内容
— 公路水路客货运运输管理信息技术
— 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技术
— 公众出行服务系统
— 交通一体化规划及相关技术
— 船型标准化技术
— 滚装运输技术
— 港口运营控制与管理集成技术
— 港口装卸自动化控制技术
(四)交通安全保障技术
1、预期目标
从人、车、路以及管理等多视角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技术研究,在体系规划、工程技术、车辆装备、安全管理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开展研究,建立我国公路交通安全技术体系,促进我国公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逐步好转。水路交通安全开展水上安全监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提高水上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反应和处治能力,促进我国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的显著提高。
2、主要研究内容
— 公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 公路交通安全工程技术
— 公路通行安全性评价技术
— 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
— 人机工程学在交通领域应用技术
—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技术
— 地质灾害对交通基础设施影响及防治技术
(五)绿色交通技术
1、预期目标
开展交通环境规划、生态保护与治理、生态恢复与重建、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材料再生利用、船舶污染防治、节能运输装备等绿色交通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实现西部交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主要研究内容
— 节约型交通发展规划与设计技术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恢复技术
— 材料循环再生利用技术
— 交通节能技术应用与推广
— 港口和航运环境管理监控技术

以上研发重点和主要研究内容,将结合 “重大工程科技支撑、行业共性技术突破、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优秀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组织实施,具体科研项目将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生产建设的需求,适时评估、调整。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科技对西部交通发展的贡献水平
西部交通科技是西部大开发交通先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部门必须增强科技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科技创新摆在交通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措施,提高科技进步对西部交通发展的贡献水平。
2、完善制度,深化改革,推进西部交通创新体系建设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科技发展理念,深化交通科技体制改革,在“十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完善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西部项目科技评价体系和信用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有序竞争,促进协调合作,广泛吸纳社会科研资源,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积极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西部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3、稳定投入,完善管理,保证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在继续延用“十五”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政策、稳定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和吸纳行业可以利用的资金资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向交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逐步形成以政府、企业、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投资的交通科技投入体系。在增加交通科技投入的同时,要通过科学立项、完善管理、强化信用、加强监督等手段,提高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
4、加强推广,服务生产,推动交通科普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及时将成熟技术纳入标准规范;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工程建设中,提高工程质量,完善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成果后评估,遴选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加强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加强交通科技普及技术培训工作,开展科技下乡、下基层活动,促进科技为基层服务,提高交通生产建设一线职工的技能和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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