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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9:45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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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取消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见: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1024/001e3741a2cc13d306d90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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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一九七二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革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一九七二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3月4日 生效日期197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地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七二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七二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四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周 化 民          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21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在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适用当时的原婚姻法还是适用新婚姻法的问题,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1981年2月16日法委发文〔81〕10号函复同意我院意见:即对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仍依照原婚姻法规定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婚姻案件,依照新婚姻法规定处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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