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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9:23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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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3号



《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6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2013年1月23日


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防止辐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的电磁辐射。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全市伴有辐射污染的项目和活动进行监测。
市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对有关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且从事辐射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辐射项目以及从事伴有辐射污染的活动,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设备购置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前,辐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从事相关辐射活动。
第十条 建设伴有辐射污染的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向发改、建设、规划、卫生、公安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未报送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辐射项目中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和辐射设备安装使用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设地点、活度、功率和频率等技术参数。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辐射活动的岗位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单位颁发的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辐射活动。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辐射工作场所和设备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按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按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应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如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辐射活动,应及时告知相关环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并定期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原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监测资质的,应委托经省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单位应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
(二)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
(三)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无线通信、高压送变电、雷达等设施的发射系统产生的辐射污染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居民聚集区、医院、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之间,应保持环保部门批准的防护距离。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场强度和无线电干扰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发现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以及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八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放射性废物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应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第三十一条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第三十二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公众宣传方案;
(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的应急响应措施及其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工作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三十五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环保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三十六条 辐射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按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
(一)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三十七条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疑似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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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饲料、生鲜乳和种畜禽的质量安全监管。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收到资金15天内,将项目资金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畜牧业安全监管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附件:1.201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073323.xls
  2.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1766883.xls

  3.2011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235533.xls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办市函〔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启用以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逐步规范举报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在预防和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举报监督基础建设,健全举报监督机制,规范举报办理工作,构建完善以12318为标志的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综合执法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文化市场监管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管对象大幅度增加,监管形势和任务更加艰巨。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举报监督工作机制,有利于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及时发现、提前预防和有效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打击和威慑非法经营分子;有利于规范综合执法工作,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各级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举报监督工作,切实加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使其成为面向群众、强化监督、创新管理、规范行为的有效手段。
  二、切实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基础建设
  逐步建立以12318为标志,以举报电话、网站及短信平台为基础的多渠道、立体化举报监督平台。一是加强12318举报电话建设。尚未开通12318举报电话的地区,要尽快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设置12318公益服务号码,专门接听举报投诉电话;已经开通的地区,要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并于2013年6月底之前实现自动转接至县(区)级执法部门。二是加强12318举报网站(www.12318.gov.cn)建设。文化部将举报网站和处理系统纳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统一开发、统一应用,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实现网络举报的统一接收、自动转发、实时查询和处理反馈;制定发布《文化市场举报指南》,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效举报投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三是加强12318短信平台建设。开展短信调查,增强短信互动,对突发重大事件进行应急指挥。
  三、继续完善文化市场举报监督工作机制
  完善以培训考核、抽查督办、统计分析、表扬奖励等措施为重点内容的举报监督工作机制。一是要把举报培训纳入综合执法培训规划,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和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二是不定期检查通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年度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三是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举报进行督办,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四是定期对举报投诉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编写举报分析报告,分析市场动态,有针对性地调整执法工作重心,确定阶段性监管任务,加大对重点地区、突出问题的督促检查力度;五是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门举报奖励经费,细化举报奖励标准,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全面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一是要保持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二是要细化举报办理流程,落实举报办理责任,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受理、核查、督办、回复、统计分析及存档等工作,切实做到专门接收、专人负责;三是要规范举报办理程序,各个环节的举报办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均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举报办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报必查、有报必复,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四是接听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应当热情主动、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不得言语粗暴、态度恶劣;五是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对人为造成泄密、失密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宣传工作
  一是要定期在当地电视台、电台或者报刊杂志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举报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加大12318标志宣传使用力度,要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显著位置喷涂12318号码,督促检查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在其显著位置悬挂12318举报电话、网站标识,使其为社会公众周知;三是要定期开展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组织经营业主及义务监督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使其成为文化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
  各省(区、市)执法部门要将加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作为构建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辖区内12318举报电话、网站运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每半年的举报分析报告请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传真:010-59881010,邮箱:whzf@163.com)。文化部也将结合交叉执法、暗访抽查等活动,对各地举报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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