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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00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55:53  浏览:9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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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00年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宪违法的事件作出决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讨论、决定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政府投资的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方案;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六)本级财政年度决算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方案;
(八)计划预算的预安排方案;
(九)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十)城市次区域规划。
第六条 讨论决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讨论、决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第七条 讨论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基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八条 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草案。
第九条 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改革、变更其组成部门的方案;
讨论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区一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更名的方案。
第十条 讨论市人大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建议,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讨论、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的重大案件。
第十二条 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讨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讨论并批准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第十五条 讨论并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第十六条 决定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
(三)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审议的议案。
前款议案,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依本规定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条 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议案,可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对不属于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退回提案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案人应以议案形式提出,该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议案,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办理,并将执行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不按规定报告执行办理结果或者对重大事项决定贯彻实施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
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或者本规定,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本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审查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作出决定机关的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 2000年12月22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
)》作如下修改:
一、本规定标题修改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增加一条为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讨论、决定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五、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下列事项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政府投资的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方案;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批准的项目计划;
(六)本级财政年度决算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方案;
(八)计划预算的预安排方案;
(九)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十)城市次区域规划。
六、增加一条为第六条:“讨论决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讨论、决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第一款中的“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改为第(八)项,其余部分删除。第二款修改为:“讨论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基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第二款删除。
九、第七条改为第九条,“根据市政府提请”部分删除。
十、第八条改为第十条,“根据市政府提请”部分删除。将“讨论公职人员”部分修改为:“讨论市人大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
十一、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讨论、决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第三款修改为:“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的重大案件。”
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决定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增加一款为第二款:“依本规定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十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审议的方案。”
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议案,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办理,并将执行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不按规定报告执行办理结果或对重大事项决定贯彻实施不力的
,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十七、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议案可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说明理由退回提案人”。
十八、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一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案人应以议案形式提出,该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十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其中“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修改为:“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本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审查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修正案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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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交通部



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为搞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要求和在今年部财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部财会司制定会计工作三级、二级的具体标准和考核确认办法,争取第三季度印发。
二、帮助指导上海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第二航务工程局、上海港务局开展达标升级的试点工作,要求今年年底全部达标,并作好升级准备工作,部拟明年二季度组织升级考核。
三、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未制订和上报达标升级规划的,要按照部财会司(88)财综字8号文的要求,抓紧制订报部。同时,请各单位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制订达标升级的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试点工作。
四、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会计司。
附:一、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二、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以及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三条 双重领导港口也可以按照地方的办法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达到相应等级后,向交通部报备。

第二章 等 级 划 分
第四条 交通部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准(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确认达到上述等级的,即为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单位。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前,需先进行自检,自检达到会计工作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要求,方可申报。
第七条 凡自检达到会计工作相应等级的单位,须分别填写统一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见附表),并附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工作总结一式二份报部。申报表由部统一印发。
第八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四月底前申报,年内考核确认申报单位会计工作等级。

第四章 评 审 办 法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通过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申报升级考核。
第十条 首次进行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会计工作的相应等级。
第十一条 对提出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一级单位,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一级单位,由交通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对提出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部属及双
重领导二级单位,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进行考核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二级单位,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交通部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达标的考核确认,采用百分制,会计工作升级的考核确认,采用双百分制。凡达标考核达到8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81-9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91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二
级单位;会计工作二级单位再经过考核达到会计工作一级标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
第十三条 凡申报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的局(总公司)必须有70%以上的直属二级单位达到相应等级。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受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达标、三级、二级证书,由交通部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第十五条 经确认为会计工作三级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单位领导、财会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达标或升级考核。
第十七条 对会计工作一级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认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或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取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组织各方面有经验的财会人员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坚持标准、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为政清廉、不谋私利、勤俭节约、搞好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略)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一、会计机构和 |1.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 | 4 |1.应设而未设会计机构的扣1分。 | |
会计人员 | 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 | |2.应配备而未配备总会计师的扣1分。 | |
(10分) | 计人员。 | |3.没有财务负责人的扣1分。 | |
| | |4.大、中专以上学历和高、中级职称人员占财会 | |
| | | 人员总数不到20%的扣1分。 | |
|-----------------|---|------------------------|--|----
|2.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 | 3 |1.没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1分。 | |
| 度。 | |2.建立岗位责任制而无考核的扣0.5分。 | |
| | |3.没有稽核制度和相应稽核人员的扣1分。 | |
| | |4.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 | |
| | | 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的扣0.5分。 | |
|-----------------|---|------------------------|--|----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 | 3 |1.任免不符合法定手续的扣1分。 | |
| 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 |2.会计人员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达不到定员的扣 | |
| | | 1分。 | |
| | |3.会计人员调动、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的扣1分。| |
---------|-----------------|---|------------------------|--|----
二、会计基础工 |4.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和工时 | 8 |1.主要原材料消耗无定额的扣1.5分。 | |
作 | 耗用有定额,费用开支有标准 | |2.能源消耗无定额的扣1.5分。 | |
(20分) | 或预算,并认真执行。 | |3.工时耗用无定额的扣1.5分。 | |
| | |4.费用(成本)无计划的扣1.5分。 | |
| | |5.有定额有计划不考核的扣2分。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5.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 | 7 |1.原始记录没有统一要求的扣2分。 | |
| 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 | |2.没有传递汇集程序的扣2分。 | |
| 反馈有统一要求和规范,做到 | |3.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要求达到真实清晰及时 | |
| 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 的占80%以上,否则扣3分。 | |
|-----------------|---|------------------------|--|----
|6.物资出入库经过计量、检验, | 5 |1.物资出入库不经计量、检验或手续不完备的扣 | |
| 手续齐备,实行检验索赔制度。 | | 2分。 | |
| | |2.计量器具不准确,不做定期校正的扣2分。 | |
| | |3.没有检验索赔制度的扣1分。 | |
---------|-----------------|---|------------------------|--|----
三、会计核算 |7.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取得或填制 | 6 |1.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发现一笔经济业务没有 | |
(30分) | 合法的原始凭证。 | | 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的扣2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 |2.发现1-5张外来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
| | | 直至本项扣完。 | |
| | |3.发现1-5张自制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
| | | 直至本项扣完。 | |
|-----------------|---|------------------------|--|----
|8.记帐凭证及其填制符合会计制 | 5 |1.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发现1-5张记帐凭证科 | |
| 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经有 | | 目使用错误的扣1.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关责任人员签章。会计凭证与 | |2.发现1-5张记帐凭证没经有关责任人员签字的 | |
| 原始凭证和所附单据相符,字 | | 扣1.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 迹清晰,装订整洁。 | |3.发现1张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及所附单据不相符 | |
| | | 的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 |4.发现会计凭证装订不整洁的扣1分。 | |
|-----------------|---|------------------------|--|----
|9.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符合 | 4 |1.不按财政部、交通部会计制度规定任意增减或 | |
| 会计制度规定。 | | 合并会计科目的扣2分。 | |
| | |2.任意更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扣2分。 | |
|-----------------|---|------------------------|--|----
|10.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 | 4 |1.不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的扣2分。 | |
| 置、启用、登记、结帐、交接 | |2.启用、登记、结帐、交接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 | |
| 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并设有 | | 扣0.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必要的备查帐簿。 | | | |
|-----------------|---|------------------------|--|----
|11.记帐及时,字迹清晰整洁,改 | 5 |1.发现五天以上的凭证还没记帐的扣1分。 | |
| 错、更正符合规定要求。 | |2.用铅笔、圆珠笔记帐的扣1分。 | |
| | |3.字迹不清晰整洁的扣1分。 | |
| | |4.改错、更正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 |5.没有摘要或摘要不正确的扣1分。 | |
|-----------------|---|------------------------|--|----
|12.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现 | 4 |1.帐证、帐帐、帐实有一项不相符的扣1分。 | |
| 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 | |2.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的 | |
| 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 | | 扣1分。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 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 | |3.不月结的扣1分。 | |
| 对,经调节无误。 | |4.银行存款不做调节或与银行对帐单调节不符的 | |
| | | 扣1分。 | |
---------|-----------------|---|------------------------|--|----
四、财务管理 |13.流动资金有定额,有计划、层 | 3 |1.没有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的扣1分。 | |
| 层分解,归口管理,核算正 | |2.核算不正确的扣1分。 | |
| 确、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清算。| |3.债权债务一年以上不对帐或不及时清算的扣1分。| |
|-----------------|---|------------------------|--|----
|14.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 3 |1.没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扣1分。 | |
| 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固定 | |2.帐卡物不相符的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资产及折旧核算正确。 | |3.折旧不符合规定或核算不正确的扣1分。 | |
|-----------------|---|------------------------|--|----
|15.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符 | 3 |1.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合规定,核算正确,清算及时。| |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 |3.没按规定及时清算的扣1分。 | |
|-----------------|---|------------------------|--|----
|16.有适合本单位特点、管理要求 | 6 |1.没有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成本管理制度和核算 | |
| 的成本管理制度和核算方法。 | | 方法的扣2分。 | |
| 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分| |2.成本计算不正确的扣2分。 | |
| 清本期和下期,和在产品产品 | |3.成本界限混淆不清的扣2分。 | |
| 的成本(费用)界限。 | |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17.销售(业务)收入,应纳税金和| 4 |1.销售(业务)收入、营运收入、应纳税金和利润 | |
| 利润(或亏损)及其分配核算正| | (或亏损)的核算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 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 |2.不按财政和交通部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自行调 | |
| | | 整比例的扣2分。 | |
|-----------------|---|------------------------|--|----
|18.有财产清查制度,在办理决策 | 2 |1.没有财产清查制度或年度结算前不进行财产清 | |
| 前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核实。 | | 查核实的扣1分。 | |
| 财产物资发生的盘盈盘亏、报 | |2.盘盈盘亏、报废削价损失未按财务制度进行帐 | |
| 废削价损失按照财务制度规定 | | 务处理的扣1分。 | |
| 进行帐务处理。 | | | |
|-----------------|---|------------------------|--|----
|19.会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5 |1.不按统一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帐表数字不符的 | |
| 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 | | 扣2分。 | |
| 时。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 | |2.内容不完整、说明不清楚、报送不及时的扣1.5| |
| 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 | | 分。 | |
| 盖章。 | |3.未经审阅签章就报送的扣1.5分。 | |
|-----------------|---|------------------------|--|----
|20.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 4 |1.未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保管的扣2分。 | |
| 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有 | |2.调阅、保管、销毁没建立制度的扣1分。 | |
| 关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妥 | |3.到期不销毁或销毁不符合规定手续的扣1分。 | |
| 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 | | | |
| 合规定手续。 | |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21.单位行政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 | |1.领导人员违反《会计法》不能严格执行财政制度,| |
| 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 | | 维护财经纪律的扣2分。 | |
| 能。 | |2.领导人员不支持会计人员工作造成会计核算工 | |
| | | 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扣2分。 | |
| | |3.对会计决算不审查或不听取汇报的扣1分。 | |
| |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本项全扣。 | |
|-----------------|---|------------------------|--|----
|22.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 | 3 | 不能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查出一项的扣1 | |
|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 | |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统一财政、财务制度的收支能 | | | |
| 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 | | |
|-----------------|---|------------------------|--|----
|23.依法及时足额上交税款、利润 | 2 | 企业实现的税利和其他应交财政或交通部的款 | |
| 和其他各项应交财政收入。 | |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的有一项扣1分,直至本 | |
| | |项扣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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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5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政府热线”)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群众诉求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和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诉求事项,是指群众通过政府热线提出的与公共服务有关的咨询、意见、批评、建议和投诉。
第三条 政府热线接听受理前台及热线成员单位热线电话受理和处理群众诉求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热线督查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对热线接听受理前台及热线成员单位受理和处理群众诉求工作实施督查督办。
第五条 政府热线督查中心以诉求事项的接处态度、受理数量、办结数量、专线电话接通率、答复准确性、及时办结率、催办率、重办率、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指标,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体系,对人工接听受理前台和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人工接听受理前台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查中心督促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外包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受理诉求事项过程中接处态度差、用语不规范的;
(二)受理诉求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未及时正确转交、未履行回访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诉求人信息资料或涉密事项的;
(四)未按时向督查中心报告热线办理工作情况及统计分析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移交市作风办进行问责,涉及违反行政纪律的移交市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派发的电子工单提到的群众诉求,经两次催办仍超过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且不报告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对跨部门、跨区县联合办理的诉求事项,政府热线督查中心指定的牵头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协办单位不接受、不配合牵头单位协调,导致逾期办理或过期未办理的;
(三)对交办的诉求事项,因回复或答复诉求人不符合徐政发〔2011〕127号文要求而被督查中心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退回重办的;
(四)回复或答复情况与实际办理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督查中心报告诉求事项办理情况的;
(六)对群众诉求,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而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群众诉求办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因失密、泄密致使反映问题的群众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需要问责或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本市非成员单位办理人工接听受理前台、督查中心交办群众诉求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2.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考核评分细则(略)
3.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催办通知(略)
4.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重办通知(略)
5.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办通知(略)








附件1:

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
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一、成员单位日常工作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1.分管领导明确,指定具体承办处(科)室或责任落实到有关处(科)室,设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2.把政府热线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3.定期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热线相关工作会议,主动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热线工作。
4.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政府热线工作,对政府热线交办的重大问题能亲自批阅处理并亲自督办。
(二)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做到运转通畅、反应迅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善办公条件,配备热线专用电脑、传真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2.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受理、呈批、办理、答复、审结归档、问责等工作制度;对政府热线交办的事项,有完整的工作流程,实现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3.对下一级承办单位加强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到“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到人,监督到位”。
4.根据需要,按时参加政府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政府热线工作例会。
(三)事项办理
1.对政府热线交办的事项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重点考核成员单位办理事项的及时办结率、催办率、重办率、服务对象满意率、专线电话接通率等指标。
2.对政府热线交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如实答复来电人,努力提高满意率。
3.按照政府热线要求,及时更新、审核、报送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知识库。
4.每月检查、分析、总结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受理和办理群众来电、来信工作情况,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
5.首接责任单位按照首接负责制要求,认真履行办理、答复、反馈、协调等首接责任,办理结果明确、具体,并附相关证明依据;协同责任单位服从首接责任单位的协调,积极配合首接责任单位工作,认真调查处理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并将处理结果按期函复首接责任单位。

6.对事项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解决的事项,由政府热线督查中心指定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办理、答复、反馈、协调等责任;协同责任单位服从牵头责任单位的协调,积极配合牵头责任单位工作,认真调查处理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并将处理结果按期函复牵头责任单位。
二、加分项目
有以下项目的,每件加0.2分,最多加10分。
(一)对政府热线交办的重大难点、热点问题,领导重视,千方百计解决落实,在一定范围内获得市民普遍好评的,予以加分。
(二)工作成绩显著,被政府热线通报表扬或在全市热线工作会议、热线简报、网站、新闻媒体等作为典型经验交流、推广的,予以加分。
三、扣分项目
有以下项目的,每件扣1分,最多扣10分。
(一)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较大,被政府热线通报批评的予以扣分。
(二)因工作失职或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被市作风办或市监察局问责或纪律处分的,予以扣分并取消成员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四、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政府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评比工作。考评办公室设在政府热线督查中心。
(二)考核评比采取量化方式,每个季度考核评比一次,每季度通报一次结果,年终进行总评。
(三)考核评比采取日常检查、回访市民、查阅系统记录等形式,结合各成员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由考评办公室进行综合打分,提出初步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终确定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考评结果计入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机关作风考核指标分值;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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