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1:03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的一
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2〕5号文件精神,对全民所有
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不影响本单
位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可以利用多余或闲置
的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扶持开办的第三产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展方向。
二、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
理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确认国家对这些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三、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产
权登记。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的资信证明。
四、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无偿支持为辅的原
则。有偿支持的方式主要有投资、租赁、借贷和有偿出让。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及扶
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书面合同或协议载明。
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资产的占有和经营使用权可以无偿转
移,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向被扶持的第三产业单位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
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第三产业单位开办初期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照顾后仍确有困难的,
扶持单位对有偿支持的资产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分红、租赁费、资
产占用费等优惠措施;或将这些应归国家的收入低息贷(借)给第三产业单位用于
发展生产经营。优惠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第三产业单位对由于这些优惠增加的收入,应用于扩大生产,不得用于个
人和集体的生活消费。扶持单位对第三产业单位运用优惠措施的情况要建立检查监
督制度。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扶持单位,有权对受扶持单位运用优惠措
施支持开办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实行的优
惠。
七、第三产业单位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经
济上独立核算。扶持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其有偿收入参照国内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租赁企业的财务规定处理。
八、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发展第三产业过程中,既要积极支持,
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
侵吞国有资产。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况,
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执行中碰到的问
题及有关建议,望及时告我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2003]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1)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2)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水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主要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在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以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实行常规检查与年检管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公建高度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楼超过六层的],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制造、施工除应符合GBJ15-88、GB50096-1999、GBJ69-84、GBJ13-86、GBJ141-90国家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标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的十日内到市供水管理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交立项批复文件,领取《二次供水申请登记表》。
  第十一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开据《临时用水通知书》。建设单位持《临时用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年续。供水企业要把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登记纳入办理临时用水程序。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钢板水箱、手糊式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正在使用的此类水箱(池)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公共管网连接。其溢水管也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第十三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变更设计,应经原审核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企业对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和通水测试,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附表一)并建档。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化验。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持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水质化验单》和竣工图到市供水管理处申请验收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申请表》(附表)
  第十七条 市供水管理处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管理处核发《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正式供水通知书》。相关单位凭《正式供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正式通水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否则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八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企业要建立二次供水抢修服务中心,以保证本企业供水服务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已建成六层以上住宅楼的二次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造和停用。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检修,必须按规定对水箱(池)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在检修和清洗消毒之前,要严格履行停水告知责任,如长时间停水,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维护,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向市供水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资质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维修、清洗消毒专业人员必须经市供水管理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要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专业检测部门水质检测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产权或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协议》,并报市供水管理处备案。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发生变动量应及时报告市供水管理处,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权变更登记表》(附表三)。
  第二十六条 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将产品水样送检。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解决,确保水质合格。
  第二十八条 已建成六层以上的住宅楼没有二次供水设施造成吃水难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不按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生产施工的。
  (3)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4)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
  (5)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6)将二次供水设施擅自与公共管网系统连接的。
  (7)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的。
  (8)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9)不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进行水压水质检测的。
  (10)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11)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检测不合格的。
  (12)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13)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的。
  (14)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擅自停水的。
  (15)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数据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78年以来,卫生部在全国条件较好的教学、科研、卫生医疗等单位恢复和建立了一批进修医学教育基地(以下简称进修基地),举办各类专科和专题进修班1,511个,培训技术骨干27,400人,对促进我国进修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起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央关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使进修医学教育工作逐步实现正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对卫生部原有进修基地重新进行一次审定,对管理工作、招生工作和经费补助办法等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以利于加强进修基地的建设,扩大主
办单位自主权,更好地为各地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医药卫生高级专门人才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此次审定认可95个单位为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开设685门进修课程(详见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课程目录),原则上五年不变,其调整和停办须按隶属关系进行审核并报我部科教司批准。
二、从1984年起,经认可的进修基地于年底将翌年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各卫生厅(局)(医学院校可直接下达),并按确定的进修课程、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自行组织招生工作,不再由我部统一分配名额。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进修基地招生计划和《课程目录》直接向进
修基地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招生采取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进修基地进行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三分之一试点县应当优先照顾,对进修基地所在省、市、自治区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进修基地必须按确定的“进修时间”和“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不能“以干代学”,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学员学习期满,必须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或撰写临床经验总结文章,考试考核或评审合格者,由进修基地发给结业证书,为晋职调资的依据之一;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书,亦不予补考,也不延续进修。
四、认可后的进修基地,我部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给予一定的教学设备补助费,以改善办学条件。卫生部临时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和聘请国外专家来华举办的讲习班等,所需经费亦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另作安排。
学员的进修费由选送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进修基地全额交纳,卫生部不再予以补助。对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西藏八个省、区的进修生仍由我部全额补助。
上述地区凡不由卫生部或卫生厅(局)直接拨付或划转高教经费预算的高等医学院校,以及非卫生部门(含军事部门)的所属单位选送的进修人员,应照章缴费,卫生部不予补助。
各进修基地应将学员名单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我部科教司,以凭拨款。
五、各进修班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进修基地做出书面总结和填写结业生名单,报卫生部科教司备查。
六、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亦请及时函告我部科教司。《通知》下达后,凡与其抵触的,应即行废止。
附件: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课程目录(略)



1983年11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