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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1:07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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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邮电部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1991年7月16日,邮电部

一、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一)评审范围:
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学术水平(包括先进性、创新性、复杂性)、适用程度(包括应用于生产、科研的针对性,推广或采纳的范围),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对社会、生产实践有指导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研究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有系统性,能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研究成果有较大的理论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能推动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
三等奖:研究成果有一定的理论发展,学术上为行业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对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
二、软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科技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2、科技管理与科技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等体制改革的研究;
3、科技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与规划研究;
4、科技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对策研究;
5、科技法学研究;
6、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7、软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二)评审标准:
按评审项目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和方法,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比较先进的水平,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在国内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在软科学研究理论和方法上有创见,并在国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应用于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仪表等;
2、新设计。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包括先进性、创新性)、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特别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或达到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1、对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水平的重大通信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装置,并已用于生产的;
2、对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已在生产中采用的。
(二)评审标准:
按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制或发展技术水平的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创新或发展,超过原有的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创造或发展,达到原有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改进,达到原有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注:引进的是新产品技术的话,那么生产出的新产品的主要元器件及材料的国产化程度,一等奖必须达到75%以上,二等奖必须达到60%以上,三等奖必须达到50%以上。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已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评审标准:
按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和推广应用的程度的大小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的推广措施具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程度量大面广(占可推广范围的30%以上),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的推广措施具有较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相当的量和面(占可推广范围的20%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具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推广措施具有一定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量和面(占可推广范围的1%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重大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的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在重大的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的科技成果。
(二)评审标准:
按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科学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通信网技术体制和标准化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1.通信网技术体制;
2.在标准化科技工作中,研究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包括:
技术标准;
通信质量标准;
工业产品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维护技术标准。
(二)评审标准:
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注:技术难度--是指完成该项任务要做大量的研究、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有所创新,而不是一般的搬用国内的有关资料或国际标准。
八、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
(一)评审范围:
1.情报服务与档案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
2.情报(档案)分析和研究;
3.情报传递;
4.情报技术与档案保护技术;
5.情报、档案理论与方法;
6.情报、档案系统管理。
(二)评审标准:
评审科技情报成果,以其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审。
一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特别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意义,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很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较大,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
2.标准物质;
3.新型精密测试装置;
4.计量新产品;
5.新的测试方法;
6.计量检定系统;
7.计量检定规程。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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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特制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高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子行政处分。

  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六条 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第七条 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从快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但要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立案、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四)调查终结,价格王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可以不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帐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五)应当按设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惰形。

  第十条 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上、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几年来,交通部门领导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年老职工也逐年增加,过去有关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的提取和列支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关心职工生活的指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大干社会主义的积极
性,现对交通部门领导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有关劳动保险金的列支和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通知如下:
一、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所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改由“营业外”列支。原按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三的劳动保险金及由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的规定应停止执行。原提劳动保险金和公益金如有节余,应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营业外列支。
二、凡是以县(市)为单位成立统一核算的运输(水运或陆运)公司(社)的企业,或是利润全部上缴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盈亏的大集体企业,其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和企业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可以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是一县(市)一公司(社)或不是大集体企业的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国营企业或略低于国营企业职工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定。企业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九点五提取。
四、本规定自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执行。有的地区经交通、财政、劳动部门商定,劳动保险费用已在“营业外”列支的,可不再更改。实行毛分成工资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不按照本通知执行。



197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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