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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0:16:40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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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17号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7号

  经2001年12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旅游局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5月15日
2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10月26日
3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3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11月22日
4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 国家旅游局 2001年5月15日
5 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旅人劳发〔1997〕33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8月12日
6 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旅人劳发〔1996〕16号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1996年3月29日
7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旅办发〔1997〕153号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1997年10月15日
8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旅办发〔1998〕27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6月30日
9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旅办发〔1998〕05号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1998年6月3日
10 关于启用新旅游团队签证邀请函格式的通知 旅国际发〔2000〕032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1月25日
11 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7〕077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1日
12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综发〔1998〕009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4月7日
13 导游证管理办法 旅管理发〔1999〕136号 国家旅游局 1999年8月27日
14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旅管理发〔2000〕046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日
15 关于旅行社公司化改造后名称管理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4〕303号 国家旅游局 1994年9月20日
16 关于印发施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旅管理发〔2000〕075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旅值字〔1988〕5号 国家旅游局 1988年8月22日
18 关于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限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4〕215号 国家旅游局 1994年5月4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察员制度 旅管理发〔1999〕067号 国家旅游局 1999年5月13日
20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 旅管理发〔1995〕279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12月5日
21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6〕115号 国家旅游局 1996年5月20日
22 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6)004号 国家旅游局 1996年1月2日
23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旅发〔2000〕023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1日

二、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 国家旅游局 1990年2月20日
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1月1日
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1月1日
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7日
5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8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5月8日
6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旅财发〔1995〕120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6月28日
7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7年8月17日
8 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 旅发〔1999〕118号 国家旅游局 1999年11月19日
9 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 旅人教发〔1990〕153号 国家旅游局 1990年11月25日
10 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旅人教发〔1997〕088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12月18日
11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实施意见 旅人教发〔1997〕046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7月18号
12 关于颁发和管理《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1年1月8日
13 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 旅外字〔1988〕第180号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 1988年11月18日
14 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0年8月30日
15 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9年5月26日
16 关于在国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0年3月12日
17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旅国际发〔1994〕089号 国家旅游局 1994年5月5日
18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旅综发〔1993〕009号 国家旅游局 1993年4月15日
19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3年4月15日
20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旅管理字〔1989〕059号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 1989年9月30
21 转发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不与外商合营免税商店及进一步加强免税品销售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旅办值字〔1986〕04号 国家旅游局 1986年2月21日
22
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旅管理发〔1993〕075号 国家旅游局 1993年7月29日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办发〔1997〕第038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7日
24 关于加强"香港游"管理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1998〕137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8月10日
25 关于首批出国旅游领队审核、培训、颁证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管理发〔1997〕117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6月6日
26 关于旅游商品类展销活动的管理暂行办法 旅综发〔1997〕013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2月18日
27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22日

三、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3年10月21日
2 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旅综发〔1993〕017号 国家旅游局 1993年3月5日
3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外汇额度周转金的通知 旅资发〔1993〕3号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 1993年2月24日
4 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0年4月20日
5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处机构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88年10月17日
6 关于与苏方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89年9月23日
7 关于指定港澳地区部分旅行社组织外国旅游团申办团队签证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 1993年3月17日
8 旅游对外招徕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9年9月5日
9 关于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1998〕122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6月24日
10 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83年12月28日
11 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94年6月10日
12 关于汇率并轨后旅游企业报价结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25日
13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3〕044号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1993年4月26日
14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0年3月1日
15 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88年6月15日
16 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1985年12月5日
17 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管理局 1991年7月11日
18 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旅人劳发〔1988〕第008号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 1988年3月23日
19 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旅人劳字〔1989〕第016号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198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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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7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包括建立企业间直接经济联系、举办合资企业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银行和土库曼斯坦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任何一方根据本国的有效法律、法规允许另一方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在阿什哈巴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库曼斯坦政府代表
      李岚清              库利耶夫
      (签字)              (签字)
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
傅孙满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对犯罪的解释,即人为什么会犯罪。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力图构思一种合理的犯罪解释,据白建军教授的统计,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已达130多种。这一庞大的理论体系虽则丰富了对犯罪学的研究,却也意味着在犯罪原因研究上的困境,即没有一种理论能更合理有效地解释犯罪现象,这在现实中可以得到验证。一直以来,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地增长。即便如此,任何一个要研究犯罪原因的人仍无法回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解释犯罪原因,必然涉及对犯罪的定义。对犯罪的定义,关系到犯罪观的确立,以及据此所提出的犯罪调控对策,必须对此进行讨论。很多学科都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各学科视角的不同,对犯罪的定义就各具特色。马克思主义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及对统治阶级的行为”。波兰学者布鲁伦、霍维斯特认为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为法律所禁止并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现象的总和”。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边沁认为:犯罪是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受处罚的行为。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种,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对法的根本否定。 萨瑟兰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除非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则不为犯罪。而刑事法律则是由官方机构所发布有关于人类行为的一套集体规范。它应毫无判别地引用至社会各阶层,而由国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以上种种定义,或因把握上的没有信心而用相对性的词语进行表达,或是以“犯罪-刑罚”构架来解释而囿于该构架,或是纯粹的政治学角度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都是一些传统的认识,更新的犯罪学观把犯罪原因直接归之于社会。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提出: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他把犯罪学的研究扩展到法定犯罪以外的领域,开阔了犯罪学研究的视野,也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在我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从来不应认为是法定犯罪,而应是一切具有社会违害性的行为,因为这正是犯罪行为的本质。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从犯罪行为本质性的事物去认识犯罪,是很难靠近真理的。每个社会、每个时期对犯罪的法律定义是不同的,但它们都有共同的一点,就是确认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因此,我认为,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对犯罪进行定义,以达到探寻犯罪原因的努力。
先辈们从人的生物性、社会性等许多角度深入细致地探讨了犯罪本源的问题。我认为,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因为这样的探讨过于微观,使我们陷入了“瞎子摸象”的境地,大家都从人的某一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自是走不出自己设定的圈子。对此的反思,要求我们退一步从更广泛更全面意义上的“人”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我国刑法认为,犯罪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从犯罪学角度认识犯罪行为,也要从这四方面来加以阐述。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犯罪是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它体现了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因此,把犯罪问题放在社会学的层面上加以探讨应该是合理的。本文侧重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素对犯罪行为加以分析研究,以图取得对犯罪原因的新的认识。
一、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问题是:犯罪意识从哪里来?是什么使人形成了犯罪意识?本文认为,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一)犯罪意识的初次形成:先天性差异的结果。犯罪应该是有犯罪意识的行为,我们要惩罚的应是行为人具有恶性的行为而不是过失行为。没有犯罪意识就没有犯罪。把犯罪放在社会中加以考察,我们发现,正常的行为总是与伦理道德、社会规范相一致的,他把思想和行为放在正常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中思考、进行。而犯罪则是违反伦理道德,冲破社会规范的行为,在现有的伦理道德、社会规范框架内行为人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他又想达到目的,因此采取了犯罪的方式来实现。这表明,犯罪是行为人思想与现实条件框架不一致或冲突的结果,是行为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现实满足度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正是这种差异催生了犯罪意识的形成。但是,犯罪毕竟是占少数的,更多的人是在遵循着现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为什么一些人会出现差异?
一个社会中,由于社会或个人的原因,每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有文化,有的人没文化,有的人收入高,有的人收入低,有的人身体壮,有的人身体弱,有的人爱艺术,有的人爱体育等等,由此构成社会的多姿多彩。人的欲求是无止境的,这一多姿多彩现象背后的实质是个人需求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一个人这方面的需求满足了,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尚未满足,越多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意味着越多的冲突概率和冲突思想的形成。
那么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又是从哪里来?我认为,一方面是先天的,另一方面是学习来的。所谓先天的是指人的未经教化的原始情感、原始需求和遗传因素,比如出生时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身体条件的不同、智力发展的不同,等等,是人的自然属性范畴。一个未经教化的人,其所出发的思想和行为,是基于天然的欲望而形成的,是本能对社会的反应,这是一个人在他未成熟未融入社会时所无法左右的状况。而本能对社会的反应就体现在基本需要的满足上,包括物质上、生理的、心理的,而尤以物质方面为基础和首要。先天性的差异使人们思想和行动具有先天倾向性的差距。那么,就一个人而言,有哪些方面可以产生认知差距呢?
1、物质方面。这是最普遍最大量的。需要是一种不满足感或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前运动的直接力量,通常也是一个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作为生物,人首先要谋求生存,生存是人的第一要义,如果不能生存下去,那么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物质因素对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环境、知身条件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差异,人在求生存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社会中因生活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不同阶层,使社会因财富的差距而发生分裂,即有钱人阶层和无产或贫民阶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掌握生产生活资料多的人将进一步增加优势,他们甚至可以过上不劳而获的富裕生活,而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人的生活状况将进一步恶化,他们将不断地论为穷人和无产者,进而将危及他们的生存。因此,物质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基础性的。它所引起的认识差距对一个社会来说也是致命的,因为当人不能再作为一种生物存在时,任何的社会约束将不复存在,人就将沦为简单的生物而不是社会意义的人共同相处,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将变成调整生物的自然规则。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保障人的生存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在实现了共产主义后,人们的物质需求高度满足时,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下降到很低的水平,犯罪已经不存在,作为定义犯罪的法律也已经不存在了,那时的冲突,都是程度显著轻微并且可以通过冲突双方在平等协商中解决。因此,作为犯罪学研究意义上的物质这因素,是指在物质条件不能充分满足劳动仍为人们谋生手段的条件下而言,一个人在犯罪时,他会考虑满足自己物质要求的标准,同时会选择适应自己物质水平的方式去实施犯罪。
2、生理方面。生理的满足包括对正常生理的满足和对疾病的治疗,上面所讲的物质是一方面,这里的生理也是一方面。生理的满足是指在人保证生存的前提下,身体器官健康和需求的满足,在人类之初,本能即只存在的,这种满足,包括自存和存他两方面,都是围绕快乐原则进行的,因此,这种满足,体现的人是人的动物性,比如性的满足、力量或美丽的展示,是人性自然的一种宣示,一个符合人性化要求的社会在生理的满足方面会是合理的,在合理的社会下,人的动物性得到适当的宣泄又受到了社会属性的制约,现实社会中,对人的生理要求的过度自由或过度严格化导致了生理满足上的两极化,最极端的表现就是性压抑和性自由,性自由按照人的自然属性要求,认为顺其自然的事物是最美好的,高度重视对人的个性化的确认和保护,固然的,他体现了人作为人的特殊意义,但有失对人的引导,特别是对先天性缺乏教育或接受这种教育的人而言,更是如此,性自由的价值体现是“我就是我,不是别的”。而性压抑按照人的社会属性要求,认为规范有序的事物才是美好的,生理的满足是要在社会大局中加以解决,为了社会的规范有序,生理的满足可能要受到抑制,因此,性压抑的价值体现是“人是在社会中的”。这种事实,不是人的认识造成的,而是政治造成的,因此是可以也应该加以解决的,那就是在社会中实现人的自我,使每个人成其为个性化的人,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进程的过快或过慢,造成了生理满足的异化。一方面,或者是自然属性冲破了社会属性的要求,尽显其原始、野蛮的一面,即人性向兽性的复归,这是人自身的去社会化,这时人会做出种种践踏社会基本准则的行为,性自由、嬉皮士等一系列的运动和思潮正是这种去社会化的体现。在这种条件下,人的自然属性被过分的强调和发挥,并最终超越了人作为社会意义的人的范畴,因此是应受否定的。另一方面,或者是社会属性压抑了自然属性的正常满足,使作为生理意义上的人陷入无法正常生活的困境,进而出现压抑的、变态的生理和心理反应。因此,作为力量显示的社会,有责任为生理的满足创造必要的、正常的社会条件,以消除在生理方面引起的犯意。作为生理方面的优势选择,行为人会选择与自己趣向相同的对象或者选择远远比自己弱小的对象交往,以确保生理得到满足。
3、心理方面。人的需要是多样性的,美国犯罪学家马洛斯认为人的各种需要不是并列和并重的,而是按阶梯排列。一般来说,首先满足生物性需要,包括吃、住、穿、用、繁衍后代等物质和生理的需要。生物性需要被逐个满足后,才开始追求社会性需要,包括在社会群体交往中被人承认。
人作为生物上的人,有着与生俱来的原始本能和遗传因素所构成的本质。这种本质,在没有融入社会中是不具有倾向性的,只到了他加入一个社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体后才具有社会性,从而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有个人特色的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等,人也就成其为他本人。由于每个人在经历、体质、生活条件等各方面的差异,就形成了社会的多样性、复杂性。同样的,也意味着矛盾和冲突发生的机会的增多。因为,出于角度、动机或其他因素的不同,每个人在审视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时,都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就构成了不同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在许多人看来,他要与他人、与一个社会融合在一起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要克服的因素,才能达到与他愿望一致的现实。对这种情况,我引入一个词语来表达:交往成本。也就是说,由于认知上的不同,每个人进行社会交往的成本的各不相同。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考虑他的交往成本,从而较准确地确定自己的社交位置,逐渐地形成他的交往圈,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合”,这样子,就首先在社会中形成一个个不同人群的社交圈。在这个交往圈子里,他的交往成本是最低的、可预见的、相对稳定的,也必然是他的交往首选。由于交往圈所形成的生活、行为、思维习惯进一步强化了在这一交往圈中的人的习惯定向,从而一方面在圈内形成同化机制,另一方面的在交往圈外形成异化机制。这时,圈内人在交往中冲突机会降低,而圈内外的人在交往中的冲突机会增加,从而引起社会对之进行调整解决的必要。这就要求社会就这些冲突给出一种普遍的、中性的标准,以供人们衡量自己的言行表现。于是,人们之间的各种冲突,实质上就演变为人们的习惯与基本的社会准则的冲突,即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二)犯罪意识的第二次形成:教育异化的结果。第二种差异则是人们通过接受教育所形成的差异和不平衡。萨瑟兰称之为学习或模仿范式。这种学习的差异和不平衡,一部分由先天性因素造成的,如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高等教育甚至是基本教育的机会,这将他与别人在认识上的差距拉大。其他的则与先天性因素无关。这部分差异,更多表现出个体化的特征。教育状况在这里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对因学习而来的犯罪意识应该负责任的是社会而不是行为人本身。社会在确定它的秩序规范时,是以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模式作为标准,然而个体间的差异意味着,必然有一些人与这些秩序规范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因此,社会在确定它的秩序规范时就已经预先知道这种不一致或冲突的存在,并且把这部分人排除在秩序规范之外。因此,社会就有责任防范和减少这种不一致或冲突,使尽可能多的人处在规范秩序中,享受规范所带来的好处。
前面讲到,这学习来的犯罪意识主要通过教育而来,因此,深入分析教育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1、学校教育。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献身于人民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为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做出了重大贡献,然则当前我国学校教育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是教师素质问题。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的一言一行无不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的甚至影响学生一辈子。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自觉率先垂范,教好书,育好人,真正为人师表。但是,当前教师队伍中也有相当一些人素质较低,无论在师德或是教学水平上都不符合要求。有的教师公然在课堂上宣扬违背四项基本、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言论,造成了学生思想认识上的困惑;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学习困难的学生,有的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在中小学校当中较多存在。诸多的新闻报道也印证了这一点,其中有些行为简直到变态的地步。这些行为,把教师自己的定格从导师的地位推向与学生平等的对立面,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成为引发师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而是在家长会上责怪或训斥学生家长,借家长的力量向学生施加压力,没有把教育的责任承担过来,把家长对教育孩子的期望推回给家长,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一些教师在课堂上不认真讲课,却热衷于有偿补课和家教,不务正业,功利主义太重(当然,这里包含着他们的待遇低,要求改善生活状况的信息)。学生通过学习和模仿,就自然而然地带有教师所表现出的劣性。因此,教师本身存在的问题就是我们教育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是,问题更大的是出在教育机制上。由于生活的压力和我国教育中不合理不科学的评价体系,教师根本无法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作出表率。相反的,为了教会学生适应这个社会,他们是以自己对社会的认识和体会来教导学生的,这就使理想的教育模式转变为现实的教育模式。
其次是教育内容和方式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教学内容陈旧,方式僵硬,年年的教学内容都一样,教师可以凭借他们那或许已经模糊发黄的教学笔记就完全可以胜任这种样板式教育,这一状况,不仅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也降低了教师做好教育的热情。因为中国实行的是应试教育,对学生负责任最好的表现方式不是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拓展学生的视野,而是教会学生认识这种教育目的,适应这种教育模式。最近几年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并付诸实施,在教材方面也作了多次的调整,然而在我与众多教师的交流中知道,素质教育尽管喊得响,它在实践中只能也只是一个口号,很多教师认为实践中与以前的教育模式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首先是根本没有人知道什么是素质教育。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这是由国家提出的一个教育规划,理应由国家级机关给予它统一的内涵,统一的要求和统一的实施规则,但事实上这些都不存在,大家根据各自的理解来开展素质教育,最终的,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比如讲,法制教育算不算素质教育的内容?我也不知道。但作为依法治国环境下的公民,是有权利也有义务懂法的,但在学生们学习活动的必要项目中,是看不到法制教育的影子的。其次是教师还是那些教师,他们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素质教育知识的培训,这就使素质教育成了无米之炊,执行者缺乏执行需要的知识。仍以法制教育为例,其未能赢得学校教育的一席之地,关键就在于执行素质教育的老师们头脑中没法制教育这根弦,他们自身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非清晰,自然不会对孩子们进行法制教育,这种情形是不堪设想的。而可悲的是,他们中的不少人还是社会上知名的教育专家。最后是在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学习后,绝大多数的学生仍然接着读高中,争取考大学。这一阶段的模式仍是应试的,因此,从长远的讲,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为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
还有就是教育方式问题。迄今为止,我们的教育方式仍是以僵硬化、形式主义为显著特点,所谓僵硬化是指形式的呆板,无法激起人的兴趣,这不仅体现在课本教育上,也体现在课外教育上,课本教育的僵硬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填鸭式”教学,整个课堂完全没有生机,教师在上面上课,学生在下面听,整个过程体现老师的思想认识水平,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没能被充分挖掘,其拓展思路和视野的可能受到了限制。而形式主义就是表现为实质的虚无,我们建设了大量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等,这些设施本应成为群众性的活动场所,然而由于场所作用被置换使用或实行收费,它们的大门等于是只开了一道缝隙,把绝大多数的人拒之于门外。又如我们经常举行、经常看见的缅怀先烈或学习先进的活动,我尚没有对这种活动的效果进行过测验评估,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这些来学习的人对被缅怀或学习的对象一无所知或毫无热情,他们并不清楚这些对象有哪些地方值得他们学习,因此根本无法引起他们的共鸣和反响,这可以从大量组织这种参观学习后所写出来的观后感之类的文章所透露出来的信息中体现。事实证明,只有足够量的信息刺激才能引起人的共鸣,虚化的、僵硬化的教育方式本身是教育事业的一个桎锢,是难以实现我们的教育目标的。在美国,有大量的青年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在志愿者服务管理局的管理下,这些组织每年组织了大量的活动,为社会贡献数以千万小时的义工,特别是当他们把这些活动与青少年联系在一起时,对青少年的正面影响是显著的,而志愿者对此也有极大的兴趣。与此相反,我们的共青团组织也在做着类似的努力,但事实证明他们的思路是存在问题,他们热衷于搞诸如“青年文明号”、“青少年维权岗”之类的很花哨但实践起来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其运行机制是以行政机关为模式的,体现不出志愿的意味。据一份调查,现在美国青少年被捕率下降了、吸毒率下降了、辍学率下降了、十几岁少女怀孕率也下降了,而他们接触消极文化的机会远大于前几代的青少年。这说明,绝大多数的孩子在行之有效的教育引导下,能够成功地对付这些困难。有人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青少年生活中对他们引导有方的成年人。
2、家庭教育。另一个与学校教育息息相关的教育是家庭教育。中国人历来是重视家庭教育,古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母之过”,又告诉我们一个孟母三迁的故事。在这种重视教育、家风和伦理的风气下,中国古代社会也确实走过了一段令人羡慕的民风纯朴时代。每个时代,都成就了很高的艺术文化成就,从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到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极大展示了中华文化艺术的成就。清末以来,随着我国的衰落和外国的不断入侵,“师夷长技以制夷”之风渐盛,又兴起了一股重视学习之风,这次是向外学习,然而这并不影响中国家庭对教育的重视,重教的传统得到了继承,直至今天,重视教育乃是中国人很强的观念之一。问题是,我们进行教育的条件和环境变了,就家庭教育而言,一是家庭结构的转变问题,二是生活条件的改变问题,三是教育方式方法的问题。
首先是生活条件的改变。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女权的兴起以及民主的进步使得人们受到巨大的压力,人们都必须努力从事工作以谋求生活的稳定和改善,妇女也在民主与女权的发展中解放出来,取得与男子一样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她们的经济状况也大大改善。在这种新条件下的家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代替了以家族为单位的模式。家庭结构的嬗变改变了维系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观念,包括男主外女主内模式、重视子女纲常教育、重视家庭伦理教育等等,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威逐渐没落。这种模式发掘了人们更多的潜能,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良性的循环,在这一互动过程中,劳动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之必需,也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之必需。为了保障生活和确保个人的独立性,人们被更多的卷入到社会活动当中而减少了以家庭为基础的活动。还有无业、待业、下岗等问题都给每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这种生活方式和生活条件的改变显然极大地影响到家庭教育。
其次是家庭结构的转变。与传统的大家族、大家庭相比,现在的家庭日趋小型化。在城市,三代合居的家庭已属少见,甚至有些夫妻都已不要孩子,只想过两人世界。在农村,三代同居的现象也逐渐减少,特别是青壮年父母的外出劳务,也使农村实际上处于祖孙两代同居的情形,这是当前中国家庭所存在的普遍现象。与此相适应的是,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经济差距的缩小,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正趋于平等。这使得双方在追求独立性方面有了经济基础作保障,离婚不再成为已婚男女引以为惧的东西,而事实也证明,现在的离婚率正处于居高不下的境况,或者由于人们外出流动的增加,使得原有的夫妻关系处在脆弱的维系之中,外出后视野的开阔以及孤独和生理的需要使这些外出的青壮的男女变得大胆和放肆,婚前性关系和同居以及婚外恋,婚外性关系大量地发生,原有的家庭关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家庭暴力和“问题家庭”不断增多,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孤僻、无助和缺乏归属感,增强了他们的反社会性,削弱了他们的责任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而更为糟糕的是,人们对这些现象正因其具有普遍性而变得麻木和宽容,因此,家庭结构转变极大影响着家庭教育的状况。
最后是家庭教育方式方法问题。在工业化的条件下,社会新生事物的更新频率大大高于以前,人们真正生活在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整个社会没有一成不变的规矩可循,学习成了这一时代的基本要求,但是,作为家庭,对这一形势的适应力极差,传统的并不合理科学的教育观念占据了大多数家庭,人们发现,不分年龄、性别、信仰、教育程度的人都不大懂得如何处理家庭事务、家庭问题,人们生活在各自熟悉的领域里,很多夫妻感到交流困难,很多父母子女感到交流困难,于是他们以过分溺爱或过于严厉两个极端来回避自己的不适应状态,这很容易地使家庭成员生活于一种脱离现实的、虚置的环境。这种状况,影响了家庭权威系统的确立,虚化了家庭负责成员初级社会化的职能,造成了家庭教育的空洞化。
(三)犯罪意识的第三个来源:社会化偏向的结果。接触社会是形成犯罪意识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在犯罪学意义上,我所说的人与社会的接触是指人对社会上消极性文化的接触、认识和吸收情况。由接触社会所形成的知识,是指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对社会各种事物的接触、认识和吸收,这事实上指的是人的社会化。这与学习教育的区别在于,这种知识是自学而来的,是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学识、兴趣等自身素质因素得来,而学习教育是外加式的,是不管你要不要、会不会都要教给你的。这种内在式的学习充分体现了人的自主性。每个人先天素质和先期接受学习教育程度的不同,就影响到以后的社会化。这时候,我们看到了先期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它构成了人内在自在自为的调节器,成为人的思维言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们进行社会化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每个人形成了自己的思想观念、分析判断的方式,使每个人突显出各自的特点而成其为有个性的人,从而完成自己的社会化。因此,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是犯罪原因分析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显然的,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社会环境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在享受更多物质文化的同时,也在享受着不断提高的精神文明,人类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在不断地提高,社会给予人们的自由度也不断增加,政治文明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正是在这种更为宽松和条件更为优越的环境里,出于满足人的没有进化的生活的、生理的、心理的需求,社会环境也发展了它消极的一面,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交流的日益广泛,社会环境的消极性具有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而社会的开放性加剧了这一状况。下面只就新兴的一些事物作点分析。
1、电脑。现在电脑成了很普及的东西了,从工作到娱乐,只要追求高效率,都离不开电脑。电脑正以无可替代的作用不断渗透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在生产领域,它成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机器。随着电脑性能的日益提高,它在生产领域已构成了对人类劳动的威胁,电脑太高的工作效率已是庞大人口群解决就业的重要难题,而在生活领域,电脑正在它独特的方式形成一种全方位的电脑文化、从目前电脑开发水平看,电脑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着作用。
一是办公领域。现在凡是办公领域的事几乎都可以由电脑完成,所在人们提出了办公自动化、无纸化的口号和实践。电脑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正深刻地改变着办公的方式,通过电脑,人们可以更准确、更便利、更迅速地编辑各种资料,通过预先设定程序,电脑可以实现超前工作安排。通过因特网,人们可以实现跨时空的作业、办公、电脑这些先进性能使人们更多地选择使用电脑而放弃了对传统办公方式的坚持。
二是资讯领域。有人形容,因特网技术的开发应用使整个地球缩小成一个村——地球村,这话虽然夸张但道理是显而易懂的,因特网有大丰富了人们的资讯需求,因特网每天提供着上千万条的更新信息,这一数字,是无法用过去那种书面资料来比较的,而且因特网是无国界的,一个信息上了因特网后就会迅速传递到世界各个角落,因此极大方便了人们查阅和发布信息。但是,由于因特网是一个没有警察、没有法律、没有国界的虚假网络空间,网络上所提供的信息资源是难以控制的,这就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埋下了祸根,当前在因特网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危害信息安全问题。电脑和因特网技术的应用的优越性使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单位普及使用电脑,包括政府、军事、金融、交通、科教文卫等诸多领域,由于电脑本身的极限和安全防范存在的缺陷,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一些不想为人所知道的机密或重要信息会受到主动或被动的攻击,可能出现信息被泄漏、窃取、篡改、删除,甚至被运用计算机病毒进行无法恢复的破坏,大量的、严重的通过计算机的违法犯罪随之而来,因为对于掌握这些破坏技能的人来讲,你的一切对他都是开放的、没有保留地开放。
垃圾信息问题。因特网上的信息,是数以百亿计的天文数字,在这当中,有着大量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或是一些无聊、恶作剧的垃圾虚假信息,通过发布这些信息,一些人达到了某种目的,一些人情绪得到了发泄。
网络色情问题。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据英国牛津大学1995年的一项调查表明:牛津大学的学生使用因特网观看黄色录像的时间多于利用网络进行学术讨论的时间。这样下去,不但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而且会导致一些学生意志消沉,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王康、吴中福《论internet的负面影响》、《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年9月第20卷第5期)。尽管当前关于色情物品对人的影响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但色情物品具有负面影响力却是可以肯定的,特别是对那些意志薄弱者和青少年.所有涉色情的东西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完成。除了固定的色情网站外,因特网也正日益在为淫媒网络,一些卖淫团伙和卖淫者正把因特网开辟成他们发布卖淫信息,进行交易谈判的新天地,整个因特网充满了色情的诱惑。
三是娱乐休闲领域。除了需要现场气氛和现场感受外,其他休闲娱乐方式都可以由电脑来完成,电脑网络正创造着不断翻新的休闲娱乐方式。而最具特色的则是聊天和游戏,现在全国有上千万的人通过网络这个虚假世界进行交友聊天,而聊天、e-mail的使用使网上交流变得更加生动、快捷、省钱,一些人为此狂热并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而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在逐渐增加。游戏正在为不分年龄的人们所共享,一些人因此患上电脑游戏综合症。
2、传播媒介。传播媒介的范畴是广泛的,包括影视、音像、书刊等以图象、声音、文字或实物或其组合进行展示、宣传、介绍的各种社会事业,在经济和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传播媒介迅速传递着无限多样的信息,极大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为社会传播和推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生观、价值观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使人们的社会化过程提前、加快。与此同时,其中的不良文化也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人们的精神生活当中,并对人们的社会化产生不良影响,突出地表现为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异化。大众传播的异化,就是指大众传播作为引导和监督人们思想行为的工具,本应起到推动主流思想确立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其他原因,大众传播偏离了自己应有的作用和方向,给人类带来的文化环境的日益恶化和社会堕落的可能性。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媒介的媚众,另一方面来自于政府的放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不管往哪个方向发展,都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生存,只有生存才可能发展。市场是媒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关节。这无可非议。然而我要指出的是,今天的媒介,由于操作者工作水平和思维观念的局限,很少产生出可圈可点的优秀作品,绝大多数的媒介,都在毫无意义(但却可以营利)地重复着对成功作品的复制,看看今日中国的电影、电视、文学、典艺,一会儿是“帝王热”,一会儿是“格格热”,一会儿是“反腐热”,多无病呻吟之造作,一片靡靡之音,光怪陆离。甚至有些竟置社会效益于不顾,千方百计迎合一些社会成员的不健康心理。更有甚者,更是故意制造一些奇谈怪论、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邪说等具有强烈刺激性的信息来招揽受众,极力消解人们正常的、理性的心理、观念和精神,误导社会,使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混乱,严重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而这一切的造成,又来自于另一个原因——大众传播异化的根本原因:政府的放纵。
应该肯定,媒介的主旋律作用在今天仍无可争议。国家对社会文化环境也保持着高度的警觉,特别是对那些非法的文化运作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清理措施,但我们应该承认,政府在对待传播媒介上存在着不正确的、暧昧的态度和作为。基于稳定和统治的需要,任何政权都对媒介进行控制,这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控制的范围程度是什么,应该有多大?显然目前我们尚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标准,这一缺陷构成媒介把关权力滥用或不用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中,已造成巨大的损害。以文化分级为例(一般人们谈的是影视分级,我认为不充分,应把所有文化进行分级才好),人们一讨论到这一问题就把分级与允许色情(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划了等号,并进一步把这一问题提高到与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的高度进行争议(当然,如果问题真到这一高度是没有探讨余地的),使这一问题搁置。毫无疑问,社会主义不容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邪说的东西存在(而事实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这些东西却一样不少地存在)。但是,社会文化不只是这些灰暗面,主流的、正面的文化仍然有分级的必要。比如充斥荧屏的美目、丰胸、提臀等广告和四处开花的性保健用品商店,无不极尽煽动和诱惑,实为儿童及青少年之不宜,早该进行分级和规划管理,然则没有见到哪个政府部门出来说不妥并加以修改。再比如对宗教的研究,一般的公众或一般的信徒如果只是把它当作心灵的寄托也就罢了。如对宗教进行深入的研究,则可能因为对宗教教理理解不来而产生混乱,陷入走火入魔境地,这就产生了社会危害性。但是宗教信仰又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因可能产生社会危害性就禁止了它,那怎么办?显然正确引导是非常需要的,怎么引导?可以进行分级,把对宗教的深入研究方面的事宜和媒介设立为限制级或辅导级,这样,当人们想对宗教进行深入研究时,就会明白那是需要辅导的或有限制的,就可以起到正确引导人们的作用。又比如公益广告,以禁毒宣传为例,其中可能出现一些吸毒者毒瘾发作的图面,这种图面效果会更震憾,但是是不适宜儿童和青少年观看理解的,就应设为辅导级,由家长在旁边予以讲解,等等。这些说明,一些问题在深入思考后会发现,是不能简单地用倡导或排斥来加以选择的,这种态度和做法是不正确的。政府在面对各种文化思潮、文化形式时,一定要在科学严谨、慎之又慎地进行评估论证后给予明确的、及时的态度,确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以利于积极文化的传播和消极文化的控制,否则就会造成对媒介的失控。
而基于对媒介生存的理解和支持,政府在对媒介的把关上又呈现了另一种态度——暧昧。所有上述有政府把关而在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文化及其趋势,都向我们反馈着一个信息——政府的暧昧。当人们用越来越多的时间来看电视、谈报纸,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种种传播工具了解社会一切信息时,人们自然地选择了媒介而放弃进入现实世界获取第一手资料的机会,并且很少再对其内容真伪进行追究,这样媒介就把现实和信息的联系隔裂开,它控制着对信息的传播而左右着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和判断。这时政府保持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当然,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暧昧意味着对人们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也意味着对不良文化的放纵。
以上所讲的都是在政府控制管理下的社会文化。它表明,即使在政府管控下发展起来的文化,也会良莠不齐。下面,再谈一谈游离于政府管控之外的文化——地下媒介。地下媒介在我国主要有两类:政治性媒介和色情媒介。地下政治性媒介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作用的范围和对象是特定的,在犯罪学上进行研究的意义不大,这里不准备讨论它。而只着重谈谈色情媒介。
色情媒介,包括色情书刊、音像、影视和上面提及的网络色情。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的不明确、不合理,大量的色情媒介从各种途径流入境内,随后则是国内的商家、作家自产自销国产色情媒介。这一股黄潮,极大冲击污染了我国的文化市场,也充斥污浊了我国的文化娱乐场所。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虽然我国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不少,却管理职责不明,多在大搞部门主义,有利可图则大家熙熙而来争着管,无利可图则千呼万唤而不往。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忽略了常规性、持续性。就拿“扫黄打非”来讲,活动年年搞,却多是来时一阵风,去时无影踪,形式主义太甚。这种宽严不定、软硬不一的管理方式,导致了文化市场管而不严、治而无恒、惩而不力、罚而不狠,使违法犯罪者难受震慑,有恃无恐;使守法者难得肯定,社会责任感下降。于是乎,西方腐朽的色情媒介照进不误,恶拙的色情文学照写不辍,黄潮阵阵,涛声依旧。
那么色情媒介究竟是怎样危害社会而引起犯罪的呢?目前而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色情媒介能对成年人造成较大的刺激以致有大范围的成年人因色情媒介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就我所知道,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成年人都接触过色情媒介,但这些色情媒介并没有形成足够的刺激以致可以激发我们去犯性方面的罪错。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一方面是成年人的利益和理智判断控制了他们的行为,即使他们因此引起冲动,但理性使他们选择了远离性罪错。另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成年人可以在正常的性生活中解决性需求问题,色情媒介所引起的冲动可以在合法的性关系中得到消化。反面的印证是只有极少量的成年人因性需求无法得到解决而走上了性罪错的路。
但是,色情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尤其在中国,当前我们正经历着一场性意识的危机。中国社会传统的观念对性方面是讳莫如深的。因此,中国人在进行性教育时所采取的态度是愚昧之,企图以此来推迟青少年的性唤醒,所以即使在中学开设了生理卫生知识一课,却是形同虚设。这一遮遮掩掩、欲说还羞的姿态,同青少年正常的生理发育和心理需求产生了不协调,形成了一个空档。而色情媒介正好填补了这一空档,利用它过份的或不当的性刺激,左右了青少年的性意识,引导青少年在性方面走上扭曲、腐化的道路。大量的数据表明,色情媒介与青少年的性罪错有着直接的关系。
3、公共娱乐。公共娱乐场所正日益成为社会不良文化的代名词。包括迪吧、酒吧、歌厅、舞厅、夜总会、酒楼、桑拿、推拿在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正在沦为吃、喝、嫖、赌、抽五毒俱全的集散和交易场所,并由此引发其他犯罪违法行为。
首先是吃喝问题。现在的中国,以国家机关为主力,以社会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为骨干,以手中握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人为基础,整个社会吃喝成风,据说单国家机关每年公费吃喝的数字就在3000亿左右。中央和中纪委的三令五申、年年反复强调反对吃喝问题,所发的通知、规定等有一本10万字的书本大,但从这种不厌其烦中我们能解读的是他们对整治吃喝问题的无奈。然而这种风气带坏了整个社会,现在人们办什么事都要先吃喝一下,对被请吃的而言,这可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而对请吃者而言,一次请吃可能就是他一个月甚至半年的收入。毫无疑问,这种风气在社会形成积怨。
其次是色情活动。与吃喝紧密相随的,还有一样事物,那就是嫖娼。在这中间,有一个过渡媒介——营利性陪侍。即俗称的“三陪”。与色情媒介不同的是,“三陪”是以人的实际陪侍和表演而不是其录音录像为特征,相比较而言,“三陪”具有公开化的特征,因为“三陪”必须以公共娱乐场所为媒介。
在当前中国的娱乐领域,色情业早已泛滥成灾,经过职业公开化、社会化、职业化,绝大多数的“三陪”人员已完成了从陪喝、陪玩到陪睡的过渡,即完成了妓女的塑造(这是用较一般的说法,现在已有男妓的出现,但只是性别多了,其余没有质上的区别,故仍统称为妓女)。与外国相比,我国妓女的放纵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其经营的无规范、行为的无秩序以及开放的无禁忌则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妓女和卖淫,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开来。有的妓女还兼有其他恶行,偷窃、吸毒、组织暴力犯罪等无所不参与。妓女的职业化、公开化意味着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性,在公共娱乐场所,无乎所有的“三陪”人员都兼有妓女身份,而在桑拿场所,据说其“三陪”人员100%是妓女身份。相关的数据也佐证了卖淫的严重性。据杨焕宁先生的调查,1986年~1999年,全国强奸案件基本在4万~5万起之间浮动,而同期的卖淫嫖娼案件则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86年的12520起上升到1999年215128起。而这些卖淫嫖娼的主体,正是涉足娱乐场所之人和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的“三陪”人员,以基于金钱的自愿性行为代替强奸,虽则强奸罪案的数量得到了缓解,但性需求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从这里我们应该得到另一个启示是,性需求量是稳定存在的,是无法压抑的,因此没有科学合理的性需求疏导,非法的、不正常的性关系必然大量存在。而“三陪”的高收益、低成本、低代价在社会上起了示范作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男男女女特别是一些贫苦家庭的孩子加入这一行业,从事“三陪”的人员日呈年轻化,因为除了相貌,年龄成了最好的资本。研究还显示,妓女群体还在向帮派势力发展或者受到帮派势力的控制,帮派势力的介入表明卖淫活动的组织化、暴力化程度提高,这是值得注意的发展倾向。
纵观卖淫活动的迅猛发展过程,有两点值得重视:一个是公众性观念的开放。事实上,随着西方社会休闲娱乐观念和思潮的拥进,中国人的休闲娱乐方式和观念正与西方趋于同步,人们对新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的接受能力和容忍程度普遍增多,社会上婚外情、早恋、婚前性行为大量出现,甚至对同性恋等也采取宽容态度,这使得人们对金钱和性的关系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从“万恶淫为首”的视角转而认为“笑贫不笑娼”。于是社会的宽容和性观念的开放使得中国出现了比任何国家都开放无序的卖淫市场。二是卖淫成因的认识。现在一种观念认为卖淫都已由过去的“生活逼迫型”转为“贪逸自愿型”,即卖淫主要是道德方面的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但正如皮艺军教授所指出的:“需要重申的是,当前卖淫妇女的行为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而不是道德问题。此次调查的卖淫妇女中有62%来自农村,79%为农民和无业人员,已经说明了她们的经济地位和从事这一行业的牟利动机。好逸恶劳、虚荣、向往奢侈的生活方式,并不是这些妇女的主要品质,也不是她们落入风尘的主要动因。不论她们如何做到一夜暴富,这一行业仍然是世上所有行业中最不屈辱最卑微的行业”。
最后是毒品的泛滥。毒品在社会的泛滥,尤其是在公共娱乐场所的泛滥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自80年代初国门打开以后,毒品犯罪甚嚣尘上,愈演愈烈,成为困扰我国政府的一道重头难题。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2000年的《中国禁毒》白皮书记载:1999年,全国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6.5万起,缴获海洛因5.364吨,鸦片1.193吨,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059吨,以及部分可卡因、摇头丸、大麻等,破案数和缴获毒品总量分别比1998年增加2.4%和33.6%。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1万。现有吸毒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0.54%,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占71.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2%。截至199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占72.4%。”按国际刑警通行的惯例计算,一个吸毒者周围有隐性吸毒者5至10名,则我国的隐性吸毒人数则可能达到340万至680万之多。从白皮书揭示的数据看,我国正处于一个更为严重的吸毒爆发时期。一方面是71.5%的吸毒者吸食海洛因这种传统毒品,表明我国尚未进入吸食毒品泛滥时期,吸食毒品泛滥时期的表现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大范围、大量吸食。而从缴获的毒品看,则是以冰毒等新型毒品居多。这种矛盾状况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新型毒品在吸食前被我公安机关及时查缴。一种是还有大量的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政府掌握的数据失实。但不管如何,这一矛盾状况已显示我国将进入吸毒高峰期,对此不可掉以轻心。马克思讲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是杀头的生意也有人做。毒品的高利润有可能使我国的毒品违法犯罪蔓延成灾。毒品制作成本的降低和毒品交易利润的畸高,使得制贩毒品近乎疯狂。毒贩们敢于拿生命作赌注,声称“冒险一次,享受一生,杀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用武装到牙齿的态势与国家司法机关对抗。然而更让人感到担忧的是,从我们的政府机关到公众,都存在着以毒品危害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在国门刚开之际,很多地区的政法机关领导还觉得毒品问题主要在西南边陲与西北边区,自己脚下的土地基本无毒,未先期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积极预防,而是随着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才逐步重视的,因而缺少一种先期控制的能力。基本同样的认识,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毒品危害的宣传较少,全社会未能大张旗鼓地展开禁吸戒毒的宣传教育,未能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了解吸贩毒的危害。许多无知者不懂得染上毒瘾后的恶果,对毒品易成瘾难戒断,最终将走向死亡的生理心理机制缺乏认识,由于各种原因陷入了毒品的沼泽。而人一旦染上毒瘾,就不再是人而是魔鬼,毒品易成瘾难戒断的特性,使得戒毒者不仅反复复吸,还因为为了维持吸毒而成为毒品扩散的帮凶,并进而引发其他违法犯罪。加上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使得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降低。
4、不良政治。不良政治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对违法犯罪所起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对犯罪的错误反应是未能有效预防犯罪的原因之一。
不良政治对犯罪的错误反应就是指公共政策对犯罪的错误反应。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或政党就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问题所采取的方针、策略、法令、措施等等。从犯罪学的角度说,公共政策就是作为决策者的政府在对付犯罪方面能够做什么和选择做什么。好的公共政策就是好的犯罪对策。犯罪经济学的兴起促使人们重视公共政策与犯罪之间的联系,提醒人们要运用公共政策来对付和解决犯罪问题。然而,迄今为止,在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践中,公共政策的作用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得到充分的发挥,具体表现在公共政策与犯罪对策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套,仍旧是两张皮,各自运转,没有针对性;犯罪对策仍然是被视为与公共政策不相搭界的一套独立的措施体系;对付犯罪仍然被视为仅仅是警察和司法机关的事情;刑罚仍然被当作控制犯罪首先的和主要的手段。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也不例外。虽然我国很早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这是非常有创意的、正确的举措。但在实践上,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和工作上的不科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没显示出它应有的效果。首先是认识上的原因,我们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界定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并提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的工作范畴,强调打击综治的首要环节,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然而我们至今不知道实行综治是党委、政府的一项政策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项法律。各级党委、政府都在例行公文中称贯彻“两个决定”,然则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贯彻显然是不同的。而把打击作为综治的首要环节更直接导致了多年来“严打”不断,“严打”经常化,现在甚至提出要考虑“严打”制度化的问题。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严打”的性质必然内在地要求它是针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的特殊治理手段。把“严打”工作经常化和把日常工作“严打”化是一样的,必然要导致实施者长期处于一种非正常的工作状态,结果是会反过来影响了实施者的积极性和“严打”的效应。实践表明,尽管“严打”声势有助于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增强安全感,但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并不能起到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作用。我们的政府看到了前一个优点而持之不放,情有独钟,但这显然是认识上的一种偏差。其次是我们工作方法上的不科学。综治的口号提出来了,但在实施中,综治首先被理解为就是“严打”,然后在打不胜打的情况下,又提出了“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策略,实施了一阶段后出现了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现在又提出了“打防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口号。这个过程说起来是一个认识过程,而实际上是指导思想、工作方法上的问题。因为在提出综治这一概念的时候,所有的东西已经是定好了,只是我们没有去组织实施好。但是这已不在我们进一步讨论的范畴了。
不良政治的另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给违法犯罪的示范作用,即腐败问题。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很长时期普遍存在的,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而在转型期国家表现尤甚。我国作为处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这方面也颇有表现。目前,我国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职权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从远华走私案、到慕马案、再到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嘉廷等高官案件,级别之高,范围之广,数额之大,件件令人震惊,远远超出普通百姓可以理解的范围。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提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是以自己的楷模行为引导整个民族。”也如亨利·斯蒂尔康门杰所指出的,“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可以为其他形式的越轨树立榜样。”(美)道格拉斯《越轨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87年版。这类罪行,不仅使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而且破坏既有制度和各种规则并导致社会运行状况的恶化。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周围的环境既是给他启示,也是给他压力,使他们陷于不能自拔的境地,于是在公职圈内造成了恶性循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的大量出现,使他们对政府和各种政策的信任和遵从度下降,不仅各种政策受到人们的怀疑以至不满,社会赖以存在的健康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受到侵害,道德滑坡、公民意识淡漠和责任感缺乏等现象普遍形成,各种反社会行为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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