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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59:48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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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预防疾病,增强人民体质,振奋革命精神,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人都要讲究文明,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不随地大小便。
第二条 市区严禁养狗、养牛、养羊、养猪;已经饲养的要限期处理;在未处理前,要加强管理;如果妨碍公共卫生,立即取缔。科研单位饲养实验用犬应向卫生局申请批准。干部、职工和居民要逐步取缔饲养家禽;已饲养的必须加强卫生管理,并且不得占用马路边、人行道、公共宿
舍的通道或公共场所。
第三条 进入市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的各种车辆,要严防溢漏,污染路面。农村运肥的各种车辆必须到环卫处指定的厕所清运,并携带清洁工具,随时打扫散落在马路上的畜粪和污物。运肥时间限定在每天下午七时(冬季为六时)以后至次日上午五时半以前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废渣”要按国家环保法规定自行处理;生产垃圾要自行清运到垃圾场。清运有困难的,可与环卫处联系,按数量和里程付给清运费。市区主、次干道由各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小街小巷由各居委会的“群众卫生保洁员”划分地段打扫。各单位、摊点、
居民户应按月向居委会缴纳保洁费。收费标准另定。
清洁工人是服务员、宣传员和管理员,他们的劳动,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车站、码头、公园、商店、娱乐场所、游览区,集市贸易区和人防坑道、基建工地等场所要根据实际需要由各单位自设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
第六条 公厕、倒粪点,主、次干道的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由环卫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修建房屋的建筑材料和土头瓦砾都要堆放在城建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并且按照规定的期限清运干净。
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染物或者搭盖竖架都要经过城建部门批准,并且按照限定的时间清运、拆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在马路和人行道做煤砖煤球;因修缮需要,在马路和人行道搅拌水泥、灰浆的,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路面,修缮完后当日清洗干净。
楼房漏水管破损应及时维修;公房按产权分别由房管部门或单位维修,私房由业主维修。
小商小贩要按指定地点摆摊,并负责打扫周围环境卫生。
第八条 各单位和居民户的厕所由使用者管理,注意保持清洁卫生,粪便由环卫处清运。做到不堆积,不溢流。楼房要建三级化粪池,并严格粪便与生活污水分流,不合规格的,由产权所有者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改建;逾期未改的,环卫处应予强行改建,费用由主权所有者负担。
第九条 屠宰、禽蛋、菜场、废品回收,制革等行业,必须设置回收容器,及时处理污物;饮食、粮食、旅馆、影剧院、浴室、理发行业,应备有预防传染病的消毒设备,健全消毒制度。
第十条 加强饮食、食品卫生管理。经营饮食、食品等行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必须持有《营业许可证》和《卫生合格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商业部制定的“五四制”,并服从防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凡违反者,分别情况给予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理,罚款标准另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被罚款,都应按照通知的时间交纳,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一;逾期十五天不交的,单位罚款由银行代扣,个人罚款由所在
单位代扣。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本规定的实施,特建立市容卫生纠察队。
市容卫生纠察队的任务是:宣传中央、省、市颁布的卫生法令;检查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纠正,并按规定给予罚款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卫生、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大力支持、配合、协助市容纠察队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延期至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执行。过去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适用于思明区、开元区和鼓浪屿区。同安县城关和杏林区、集美镇的工商业区、学校区、游览区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附:“五四制”内容
一、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1、采购员不买进来腐烂变质的原料;2、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3、加工人员包括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食品;4、营业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二、食品要实行“四隔离”:1、生、熟隔离;2、成品与半成品隔离;3、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4、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三、用具实行"四过关”:1、一洗;2、二刷;3、三冲;4、四消毒。
四、环境卫生采取“四定”的办法:1、定人;2、定物;3、定时间;4、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1、勤洗手、剪指甲;2、勤洗澡、理发;3、勤洗衣服、被褥;4、勤换工作服。

附件:城市市容卫生管理保洁费收费标准及罚款办法
一、群众卫生保洁员保洁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规定“小街小巷由各居委会的‘群众卫生保洁员’划分地段打扫,各单位、摊点、居民户应按月向居委会缴纳保洁费”,收费标准:居民每户每月交一角至二角;单位、摊点每月交二元至二十元。
二、罚款办法:
违反第一条的,经教育后就地搞好卫生,凡不改正的,罚款五角至五元。
《规定》第二条,凡养狗的要在一九八一年六月底前自行处理,凡养牛、养羊、养猪的要在一九八二年二月底以前自行处理;超期未作处理的,除将狗打死外,其余平价收购,并罚款五元至五十元。
违反第三条的,扣留车辆,罚款二元至十元。
违反第五、六、七、八、九、十条的,限期改正,超期不改的,罚款五元至五十元。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



198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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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资源〔2012〕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水政策法规,促进节水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面临的水资源问题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作为节水技术的重要物质载体,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涉及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多个领域,关系到节水技术进步、用水效率提高、用水方式转变等多个层面,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近年来,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实施了促进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节水产品质量状况、节水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节水产品普及应用程度仍与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存在一定差距,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客观需要。我国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产品品种偏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节水效率等级偏低,寿命可靠性较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长期在低位徘徊,质量总体水平亟待提升。节水产品市场竞争有待进一步规范,中低端产品的同质化竞争严重,仿制滥制问题突出,社会认知度低,产业发展环境亟待改善。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激励引导政策不完善,未形成多部门合力,生产企业和用户节水动力不足,节水产品推广普及工作亟待加强。为此,要充分认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重要性,把促进节水产品质量提升和加大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认真部署并有效落实,为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重点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强化监管、注重推广等综合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实施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长效工作机制,提升节水产品质量,规范节水产品市场,促进节水产业发展,以质量提升促进推广普及,以推广普及带动质量提升,形成齐抓共管、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节水产品普及率,为全面提高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三、重点工作
  (一)督促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和督促节水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质量管理。要加大对新材料、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力度,不断改进工艺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节水效率,切实提升自主创新和质量保障能力。要把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落实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及时主动解决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质量责任承诺。
  (二)加快完善节水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节水标准的统一管理。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加快重点强制性节水标准的编制工作,逐步提高节水产品技术门槛,淘汰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及产品。重点推动节水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加大节水产品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节水标准实施状况调查分析,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节水标准的技术水平。
  (三)加大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生活节水器具作为当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列入重点监督目录,扩大监督的产品范围,持续保持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强化监督的态势。研究建立质监、水利、节水部门节水产品联动监督抽查机制,联合开展节水产品生产、工程建设、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进一步突出重点,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水泵等工业涉水设备的生产许可管理,严格企业审查和证后监督,逐步研究制定其他节水产品的准入管理政策,为质量提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深入推进节水产品认证工作。全面开展节水产品认证工作,把好节水产品评价关,科学发布用水产品节水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加强节水产品认证的规范管理,研究制定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加强对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规范认证行为,提升认证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选择社会影响广泛、节水潜力大、技术成熟度高的节水产品,推动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地方各级质监、水利部门要加大对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运作不规范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要严厉查处。
  (五)研究建立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制度。联合制定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技术要求。选择水嘴、坐便器等成熟产品开展水效标识管理试点工作,做好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的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
  (六)加快推动节水产品企业分类监管。按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及工作部署,对主要生活节水器具、农业节水设备、输水管材和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水泵等工业涉水设备,根据节水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质量守法情况,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频次、程度和范围的监管模式,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和特别监管等不同监管模式,实现科学高效监管,带动和促进产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七)加强节水产品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意识的宣传,引导和推动企业牢固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为追溯手段,逐步完善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和奖励等良好记录全部记入档案。以水嘴、坐便器、输水管材、微喷滴灌设备等产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质量失信“黑名单”,加大惩戒力度。加强部门间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八)抓好重点产品集聚区质量提升。要从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质量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间沟通交流,重点强化保证质量的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开展产品集聚区质量情况调研分析,指导企业提高原料采购质量检测能力,加强新产品自主研发,努力打造知名品牌,为质量信誉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质量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有机融合技术研发、检测评估、质量培训等服务功能,构建支撑产业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升质量和转型发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九)大力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示范工作。继续推进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项目,加大试点项目投资力度,逐步扩展推广产品品种,加强项目指导,规范项目管理,总结提炼推广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特色区域创建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特色典型,辐射拉动形成一片优势区域。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设区城市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改造工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和新建住宅及商场宾馆全面普及节水器具。
  (十)强化政策约束和引导作用。鼓励节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研究制定加快推广普及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制定发布节水产品的推广指导目录,引导和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建立节水产品认证采信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出台获证产品鼓励优惠政策措施,继续落实好节水灌溉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采用认证产品的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节水灌溉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的准入管理。严格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加强节水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和地方水资源费要把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作为重点支出领域,支持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以及低保居民生活节水器具的换装改造和新装工作。
  (十一)促进公众参与和加强宣传推广。构建公众全面参与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机制,鼓励公众主动选购和积极使用节水产品,形成自觉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继续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节水产品应用知识、社会效益和重要作用,开展节水产品进社区、学校等活动,搭建政府、生产企业、用户之间的互动沟通交流平台,宣传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节水技术和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强化舆论监督,建立节水监督举报网站,设立节水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曝光非法使用淘汰类用水产品和设备等不良行为。定期表彰在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共同推动、各有侧重的原则,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行动,指导各地落实工作要求,督促各地完成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任务。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形成节水产品共管共治、共同促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部门统一部署,本着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办案等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贯彻落实。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找出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推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技术标准等方式,创新工作模式,率先在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有所突破。
  (四)加强总结提升。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情况的分析评估,及时向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上报本地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探索符合水资源形势和需要的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新机制。


                             水 利 部
                            质 检 总 局
                             全国节水办
                              2012年9月14日









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7岁, 与被害人王某喜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有一个一岁半的小孩,但近来刘某常因事外出,王某便怀疑其有外遇。刘又以接母亲来住为由离家,至次日下午才返回家中。当王某得知妻于没有去按其母亲时,便质问刘去了何处。见刘某说谎,王莱一怒之下,挥赶右手朝刘某的左脸猛击一掌,刘某立即半弯着腰喘粗气,王某见状认为妻子耍赖,便朝刘某腹部,腿上各踢了一下;然后下楼叫母亲和姐姐去劝说刘某。王某的家人见刘某精神状态不好,便急进医院,刘某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外力作用,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分皮意见:
在对镇案的处理上,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1、被告人王某用力猛击一掌,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3、被告人王某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是过失造成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刘某死亡属意外事件,王某不应负刑事贵任,理由是行为人的主现状况和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被告人王某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晕按照刑法规定,所谓故意伤害致死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结果却出乎意料的(即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就本案而言,考察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正确定性的关健,即王某是否具有伤害刘某的身体健康的故意,是否明知会造成伤害刘某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显然,从王某的一系列行为看,他不具有伤害刘某身体健康的思想基础,他俩人感情一直很好,他不想伤害刘某的身体健康。他打了刘某一巴掌后见刘某弯腰喘气的样子并不认为其受到伤害,而是认为其在“耍赖”,要母亲和姐姐去劝说。可见王某并不想伤害刘某。在此我们还必须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能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他人身体健康。故本案中王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刘某身体健康的故意,而只是希望造成刘某身体暂时性的疼痛,其行为属一般的殴打行为,虽然造成了刘某的死亡后果,但并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从本来看,虽然被告人王某对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意料之外,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是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于是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虽然王某对造成刘某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由于疏患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死亡的结果。虽然其身体的动作(即打一巴掌)是故意而为,但并不能改交犯罪的过失性质。被告人王某在击打刘某一巴掌时,他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但伯在盛怒之下,没有思考,而疏忽大意地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上高县检察院 李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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