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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1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20:09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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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1年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4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发包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
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质量监督手续
业主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
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业主不得强行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十条组织设计文件会审交底
业主应按规定参加初步设计文件的会审,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备案
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建设工期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勘察设计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确需缩短建设工期的,应征得承包商同意,并不得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承包商在合同中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鼓励和支持施工承包商建造优良工程,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给予奖励。
第二节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周期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确定的勘察设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应积极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
(二)勘察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察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四)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负责向业主和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三节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保证质量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抄送业主。业主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合理意见,施工承包商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施工人员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确定符合工程要求的项目经理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并通知业主。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检验
施工承包商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施工承包商应对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监理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复试、检测要求,施工承包商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场地和其他协助。
第二十条现场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由业主签署意见,经设计承包商同意并修改。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服从监理人员依其职权作出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向业主、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返修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应予以返修。
无法返修或经返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或重建。
第二十三条工程技术档案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总包商与分包商
工程建设推行总包负责制。需要分包的工程,总包商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
总包商应向业主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分包商向总包商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监理机构
建设监理机构应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理计划
建设监理机构应就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验收办法等编制具体的监理计划,在监理前提交业主并通知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监理
建设监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设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工作,并委派符合工程要求的监理人员驻工地进行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及时整理监理资料,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二十八条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与业主签订保修合同或签署保修证书。
第二十九条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办理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
第三十条保修责任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因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
第三十一条维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业主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现场,情况紧急的,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到达现场,与业主确定维修内容。施工承包商无故拖延的,业主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该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承包商偿付费用后,对不属施工承包商责任的,可向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二条质量投诉
建设工程的业主和使用者,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社会监督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建立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机关、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三十四条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可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行为的质量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向申请质量监督的业主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业主、承包商、建设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限定购买行为的处罚
机关、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损害赔偿
因业主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原因以及因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合格的原因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生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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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六、加快推进民生领域改革,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灵活多样的就业和创业促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研究解决农垦职工社会保障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动林区棚户区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以加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开放共享,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牵头)。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财政部、教育部负责)。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面向农村地区的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加快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就学制度(教育部牵头)。继续深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体制改革(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认真组织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牵头)。
  八、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牵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农业部牵头)。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体制改革(林业局牵头)。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完善与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牵头)。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部牵头)。探索建立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制订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的相关政策;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公安部牵头)。
  九、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加快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部牵头)。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研究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试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研究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牵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现代金融体系
  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继续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人民银行牵头)。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发展(银监会牵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范围,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出台放贷人条例,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法制办负责)。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适时推出创业板,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证监会牵头)。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保监会牵头)。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十一、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
  尽快建立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研究制订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制定并实施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先进技术、设备和战略性资源进口的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一步推进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着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商务部牵头)。完善国际贸易投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建立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影响的信息引导和预测预警机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完善利用外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法制办负责)。研究制订境外投资条例,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扩大境外投资备案登记范围,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全国改革提供示范和借鉴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针对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开发开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发展战略的要求,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土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健全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保障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和指导改革试点,将有关专项改革试点放在相应试验区先行先试。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综合和专项改革试点。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改革任务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重点领域改革的统筹规划和综合设计,建立健全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意见,提出符合自身实际、操作性强的年度改革意见或实施办法。对年内能够完成的改革任务,要集中力量,确保完成;对跨年度的改革任务,要积极推动,尽快取得突破。各项改革的牵头负责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负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和城乡间往来日益频繁,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加强以农村客运安全监管为主线的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一是督促各级政府理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深入农村基层,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建成村、乡(镇)、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网络。
  二是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建设。深入分析研究当前我国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相关法规与我国农村交通运输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安全法规和制度建设,同时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地方农村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建设。
  二、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
  深入开展农村交通运输安全问题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出行现状,摸清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搭乘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出行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需求的特点和趋势。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当前农村道路、水路及客运车辆、渡口渡船的现状,分析农村交通运输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和交通运输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是根据农村交通运输事故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深入开展农村交通运输事故原因和趋势的分析研究,找出造成农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
  四是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和渡船渡运发展,妥善解决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三、下大力气解决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农村交通运输网络不健全,道路通行条件较差,车船技术状况差,渡船渡口安全设施缺乏,驾驶人员和渡口渡工等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低,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多,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
  一是不断完善农村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快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将“安保工程”逐步向农村县、乡公路推进,分阶段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车车辆夜间通行的禁行标志等。继续大力开展危桥专项治理行动,加快推进已排查危桥的实施改造;对还没有列入改造计划的,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是不断完善农村渡口渡船的升级改造,提高农村渡运安全条件。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水平。将渡口改造纳入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研究采取中央补助、地方政府配套、经营者自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步伐。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三是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和渡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抓好驾驶员、渡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坚持驾驶员、渡工持证上岗制度。
  四是进一步引导和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和渡运的发展。农村道路客运、渡运具有公益性属性,鼓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因地制宜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保证资金的投入和倾斜,鼓励更多有规模、信誉好、安全水平高的运输企业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保障渡船维修费用和渡工生活补助,从根本上夯实农村客运安全工作基础。进一步调整农村客运管理模式,根据农村客流特点,以片区或者线路经营权为标的,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确定经营主体。按照以路况定车型的原则,对县到乡、乡到村农村道路客运采用不同的车型。允许经营者根据农村客流变化情况,调整或增加班次,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农民群众出行需求。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落实承运人责任险等各种保险,提高农村客运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四、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是加大农村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继续开展农村危桥、隧道、渡船渡口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跟踪安全隐患治理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二是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的规范建设。严把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准入关口,加强对企业安全评估,强化交通运输工具和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验,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严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安全检查,重点查禁无证船舶、农用船、渔船等非渡船的非法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是建立完善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对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从事农村客运等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农民群众安全意识
  一是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深入农村客运站点、渡口、码头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交通运输安全基础知识,特别是广泛宣传车辆、船舶超载造成的危害。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制作贴近农民生活的交通运输安全警示片、警示挂图,并广泛播放、张贴。
  三是开展群众自我防护和救助宣传活动,宣传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水上遇险自救知识,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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