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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57:00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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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财清办字(2000)47号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如何开展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转制的科研机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按各单位实际情况,分以下两类开展有关具体工作:
(一)1999年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已开展完清产核资工作的科研单位,不再重复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但要做好基本情况和经费收支状况的清理,做好清产核资报表数据的衔接工作,即: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已下达的资金核实批复调整后的2000年1月1日账务以及人员、收入和支出等清理结果填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资金核实结果未申报的单位仍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办理,并应于2000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二)1999年未进行或以199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正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科研单位,应以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等文件的统一要求进行资产清查,以2000年1月1日转制调账后的账务填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资金核实工作依据《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和《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等文件办理,并填报附表《资金核实申报表》和《损失挂账情况表》进行资金核实申报。
二、中央企业集团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什么?
凡是已有文件明确于2000年3月31日前下放地方,并与中央财政无经费领拨关系的预算单位,不再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今后随地方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但其他预算单位,如军工科研和企业集团内的出版、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应以《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等文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
三、下列几种情况的单位是否属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
(一)对实行“先上缴后返还”财政管理体制的事业单位,由于其收入先上交财政,再由财政返还用于满足日常经费的需要,应视同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因此,需纳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二)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指标,实行收入留成制度或从收入中提取管理费用的单位,应视同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应纳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三)在国家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中按标准提取用于日常经费需要的单位,应纳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四)对于只有财政部门拨给职工副食补贴和公费医疗经费,不存在其他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不属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四、由于地勘单位没有事业基金,对清产核资损失和盘盈资产的处理,是否可以冲减(增加)“国家基金”或“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单位对清产核资损失和盘盈资产的处理,根据资金核实后的批复,按顺序依次冲减(增加)“地勘发展基金”和“国家基金”。
五、在资金核实中,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由单位自行处理。如果成批量的处置,是否应有限额规定?
资金核实中成批量处置固定资产时,根据《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财清办字〔2000〕27号)的规定,按代码编至第三位的类别,分类别比照单项固定资产的处置标准执行。
六、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其账面值如何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中反映?
对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的,其账面值统一规定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财清预01—2表)的“清产核资待处理”账面值栏内填列反映,如为净盘盈以“-”号表示。
七、“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第10行行政人员和17行事业人员及其明细项,如何填列?
表中“行政人员”和“事业人员”应严格按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划分进行填列,两者不能交叉重复统计。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专业)职称的,应首先按技术(专业)职称对应填列“事业人员”项下的各明细项,对少数仅有行政职务无技术(专业)职称的事业人员,按有关部门规定比照对应填列。
八、主管单位当年应拨未拨给下属单位的经费,如何在“收入支出总表”中反映?
主管单位当年应拨未拨给下属单位的经费,在此次清产核资中暂作为主管单位的结存资金处理,在“收入支出总表”的“上年结余”栏中反映,同时该经费在“财政拨款收支明细表”中也需同口径反映。
九、对一个单位的“大财务”和“小财务”,此次报表是作为一户还是两户来填报?
为全面、完整反映单位的资产财务等状况,为便于报表软件的正确运用,对一个单位的“大财务”和“小财务”,在此次报表填报中要求先进行技术合并,然后作为一户来填报报表和数据录入。
十、“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是反映“事业支出”的明细,还是“事业支出”及“经营支出”的明细?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填报此表?
“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主要反映单位支出总体水平和情况,单位人员、公用等经费只要实际支出了,不论其收入的来源是何种渠道(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都要依据表中有关项目和费用科目的规定要求,根据支出的有关原始凭证、明细账簿等登记的实际发生数分析归并反映。为全面了解掌握行政事业支出总体水平,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根据此表的规定要求,对应填列表中项目。
十一、地勘单位“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中92行的“地质勘探费”如何填列?
“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中92行的“地质勘探费”,是指按财基字〔1999〕852号文规定的地勘单位发生的地质项目经费中,扣除人员经费后的作为业务费支出的部分。其人员经费按报表填报要求在表中“人员经费”项目下单独明细反映。
十二、单位本身不是教育机构,但也有很多在读的研究生、博士生等,是否填报“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的补充资料?
对本身不是教育机构的一些科研院所招收的在读的研究生、博士生等,根据报表填报要求也应填报“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的补充资料,但在职带薪读研(博士生等)人员除外。
十三、单位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渠道已弥补的医药费超支部分是否还要在“医药费超支”项目中反映?
表中“医药费超支”是反映单位医药费实际累计超支数额,对单位已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渠道弥补的医药费超支部分不再反映。
十四、“副食补贴”是否作为财政拨款?
通过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拨付的“副食补贴”,此次清产核资视作财政拨款,并要求作为中央经费在“财政拨款收支明细表”和“收入支出总表”中填列反映。
十五、“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中的“工资”应如何填列?
“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中的“工资”是指全年应发给个人的应发工资数,对部分全年发13个月工资的单位,此“工资”口径含第13个月的工资数,即全年应发的工资总额。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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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鉴于1960年5月31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对发展两国关系所起的重要作用;

  愿意巩固和加强中蒙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深信进一步加强中蒙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为此,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发展双边关系经常进行磋商,以促进两国议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发展。

  二、缔约双方将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环保、交通、邮电等领域长期稳定地发展平等互利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就亚太地区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国际问题根据需要进行磋商。

  二、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间合作关系的发展,推动地区及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

                   第五条


  本条约不涉及缔约双方根据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参加的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条约长期有效,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条约进行补充或修改。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94年4月29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国

      国务院总理 政府总理

       李 鹏 彭·扎斯莱

关于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

2002年 第 3 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了《关于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关于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02]第1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和《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02]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2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预计今年12月31日之前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签订进口合同但预期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国家计委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计委在分配200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将按比例进行相应扣减。

  二、获得2002年一般贸易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指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交给授权机构)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中申请条件但在4月份分配时未申请2002年一般贸易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提出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申请(羊毛、毛条除外,以下同)。申请格式依照《分配原则》中的有关规定填写。2002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需注明9月底以前实际进口数量。

  四、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计委。

  五、国家计委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申请的数量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满足;当申请的数量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按照《分配原则》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即依据企业进口历史实绩、加工能力及生产、进口、销售或在国际市场上提供服务的经验能力分配。

  六、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者,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从10月1日起可再次按《实施细则》有关申请数量的规定,凭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按《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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