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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3:39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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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局:
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
(二)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的);
(三)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五)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
(六)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
(七)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八)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贪污案(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刑讯逼供案(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诬告陷害案(第一百三十八条);
(四)破坏选举案(第一百四十二条);
(五)非法拘禁案(第一百四十三条);
(六)非法管制、搜查案(第一百四十四条);
(七)报复陷害案(第一百四十六条);
(八)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七条);
(九)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十一)行贿、受贿案(第一百八十五条);
(十二)泄露国家机密案(第一百八十六条);
(十三)玩忽职守案(第一百八十七条);
(十四)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五)枉法追诉、包庇、裁判案(第一百八十八条);
(十六)体罚虐待人犯案(第一百八十九条);
(十七)私放罪犯案(第一百九十条);
(十八)偷税、抗税案(第一百二十一条);
(十九)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十)假冒商标案(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十一)盗伐、滥伐森林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二)放火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三)爆炸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四)决水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五)投毒案(第一百零六条);
(六)破坏交通设备案(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七)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八)破坏通讯设备案(第一百一十一条);
(九)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十)交通肇事案(第一百一十三条);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五条);
(十二)走私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十三)投机倒把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十四)伪造、倒卖票证案(第一百二十条);
(十五)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第一百二十二条);
(十六)伪造有价证券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七)破坏集体生产案(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八)违法捕捞水产品案(第一百二十九条);
(十九)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二十)杀人案(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因“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二十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需要侦查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因“打砸抢”致人伤残的,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致人重伤的);
(二十二)致死人命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致人死亡的);
(二十三)强奸案(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十四)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案(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十五)拐卖人口案(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二十六)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十七)抢劫案(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
(二十八)盗窃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盗窃枪支、弹药的,第一百六十七条中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
(二十九)诈骗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十)抢夺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抢夺枪支、弹药的,第一百六十七条中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
(三十一)敲诈勒索案(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十二)毁坏公私财物案(第一百五十六条);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第一百五十七条);
(三十四)扰乱社会秩序案(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三十五)流氓案(第一百六十条);
(三十六)在押犯脱逃案(第一百六十一条);
(三十七)窝藏、包庇案(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十八)私藏枪支、弹药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三十九)制造、贩卖假药案(第一百六十四条);
(四十)神汉、巫婆造谣、诈骗案(第一百六十五条);
(四十一)伪造、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案(第一百六十七条);
(四十二)聚众赌博案(第一百六十八条);
(四十三)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案(第一百七十条);
(四十四)制造、贩运毒品案(第一百七十一条);
(四十五)窝赃、销赃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四十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案(第一百七十四条);
(四十七)破坏边境界碑界桩案(第一百七十五条);
(四十八)偷越国(边)境案(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四十九)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的时候,由公安机关协助办理。
本通知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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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责任认定

刘亚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幅改善,机动车数量也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发案数也在逐年攀升。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为了适应当今的形势,有待于统一认识,化解社会矛盾。下面就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作一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案件成讼到法院,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院裁判的证据,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责任比例认定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即对事故认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一般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承担上,可以在当事人双方充分质证辩论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但在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需要由法官根据各自的举证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裁判。然而,法官不是专业的交通警察,对于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的认定往往是既没有技术基础和实践经验,又缺少可资操作的行业标准。只能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生活常识为基础进行分析判断。往往会对责任的认定把握不严密。
  二、车主的责任认定
  首先,如果车主即肇事车辆驾驶员本人。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少有争议,即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双方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事故发生与车内其他乘坐人员的行为有关,可以就其过错确定车主与乘坐人员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
  第二,如果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即驾驶员按照约定为车主提供劳务,车主给付报酬,从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雇员侵权后的雇主责任,各国有不同的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衡平原则等。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表明,雇主对于雇员侵权行为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在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在驾驶员是执行车主的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车主应当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如何评价作为雇员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如果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则车主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如果雇员的重大过失是由车主的原因造成的,则应该由车主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与雇员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如果车主是肇事车辆的出租方、发包方或者出借方。车主出租车辆是为了经营,经营获得利益的同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车主应当与司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不少车主举证证明自己与承租司机签有明确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明确界定在租车期间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司机承担,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但是这属于车主与承租方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受害的第三人。故车主仍应当与承租司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可以在赔偿受害人之后据此协议向承租司机行使追偿权。车主是肇事车辆的出借方。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原则上说,如果车主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没有任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无需负责。如果车主将存在瑕疵的车辆出借给人,或者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酒后驾车人,车主对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如果车主是事实车主,而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排除了被盗车辆“名义车主”在车辆被盗后肇事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中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函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中,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考虑,在机动车被盗、分期付款购车和连环购车未办手续的情况下,经公示的法定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事实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车主已经投保的法律责任。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车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情况。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指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前者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的,并且受害的第三者只能先起诉车主,车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具有强制性,机动车辆必须投保。并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受害的第三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人赔偿。赔偿数额是固定的责任限额。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小于责任限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于或大于责任限额,则按责任限额赔偿,与实际损失数额大小无关。即使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负有过失责任,保险公司亦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不是按比例赔偿。因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很明确,只有四点:(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显然,行人的过失责任不能作为其按比例赔偿法定理由。对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仅在合同缔结方间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用于对抗受害的第三方。由此,对于保险公司关于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有责任免赔率等非法定事由的抗辩一般也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除非是受害人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这时如果机动车与行人等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是按照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外,在共同致害的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保险人作为致害的一方,就共同致害人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对第三者而言,与共同侵权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出现了投保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是对共同侵权人而言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按份责任,还是对第三者而言承担各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即所有赔偿金额。实践中,也就出现了按共同侵权人内部的按份责任理赔和按受害人全部赔偿金额理赔的现象。在共同侵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共同侵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均投保,两车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在理赔的范围内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我们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责任,不应理解为共同侵权人内部的责任。在共同侵权中,如果投保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防治方案

卫生部


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防治方案
卫生部

前言
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比较多见,以7—24个月为高发年龄组,对健康有不良影响,必须积极防治。根据我国目前情况,提出以下防治方案。

一、预 防
(一)广泛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与合理喂养的必要性,普及防治营养性贫血的知识。
(二)注意母亲孕期和哺乳期的营养及合理膳食,防止铁和其它营养素缺乏。
(三)饮食安排
1.提倡母乳喂养。
2.足月儿在第4个月后,低体重儿(包括早产儿和小样儿)在第2个月后应加维生素C及含铁较多的菜汤(绿色蔬菜)及水果汁。
3.4个月内小儿尽量不加半固体或固体食物,以免影响人乳中铁吸收。
4.5~6个月后可在粥内、米糊内加蛋黄、鱼泥、肝泥、肉末等含铁较多并易于消化吸收的食物,在两次喂奶之间喂予,每日1~2次。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绿色蔬菜泥、菜末、水果泥等。
5.4个月后根据小儿具体情况,酌情选用铁强化食品。
6.养成小儿良好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物,尽量供给富有铁质、维生素C的食品及动物性食物。
(四)每日摄入的铁包括在食物中所含的铁,每公斤体重以1毫克为宜,每日总量不超过15毫克。

二、诊 断
(一)主要实验室指标
1.血红蛋白低于110g/L(11g/dl)(6个月~7岁)。测定血红蛋白方法:将左手无名指端常规消毒、压紧指端,用刺血针穿皮,去掉第一滴血后,待血自然流出时按规定采取血样。检测所用试管必须无水干燥,每人1只。如用耳垂血,须先使耳垂温暖后方可按上法取
血样。检测要求:用氟化高铁法,血样用72型或721型分光光度计检测。应定期核查并制备标准曲线。
2.作红细胞计数并作血涂片观察红细胞形态,注意有无小细胞低色性质。
3.有实验室设备的单位,可另加测定血清铁、红细胞内游离原卟啉(FEP)及血清铁蛋白(SF)以了解缺铁情况。
4.贫血程度分类:
(1)轻度:血红蛋白90~110g/L(9~11g/di)。
(2)中度:血红蛋白60~g/L(6~g/dl)
(3)重度:血红蛋白30~g/L(3~g/dl)
(4)极重度:血红蛋白<30g/L(<3g/dl)
(二)辅助诊断
1.有明确缺铁的病史
(1)母亲孕期或哺乳期有严重贫血。
(2)早产儿或双胎儿。
(3)生长发育速度快(超过正常标准数值)。
(4)营养中铁摄入量不足。
(5)有慢性感染。
2.临床表现
(1)面色、眼结合膜、口唇及甲床苍白。
(2)长期食欲不振。
(3)精神萎靡或易烦躁,注意力不易集中。
(三)对各级儿童保健机构的不同要求
1.村、乡一级:原则上按以上要求测定血红蛋白。如条件不具备,可用沙利氏计测定血红蛋白,但必须用统一标准管,并用氰化高铁法作出矫正的标准曲线判定读数。作红细胞计数及血涂片染色观察红细胞形态。
2.县一级:除血红蛋白及红细胞指标外,可用血清铁和红细胞内游离原卟啉作为缺铁性贫血的指标。
(四)检查对象
1.贫血监测:对每1个婴儿,可结合小儿生长发育进行系统观察,在7~12月及18~24月龄时,各查1次血红蛋白,以便早期发现贫血、早期治疗,对所发现的贫血患儿应及时采取措施,定期监测,观察效果。
2.抽样调查:为摸清本地区小儿贫血情况,可作抽样调查为防治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年龄分组:4月~,7月~,1岁~,2岁~,3岁~,4~7岁,最好每组不少于100人,可按人口及各地区不同情况抽查1个乡或几个乡或地段,但一定要有代表性。

三、治 疗
(一)分级治疗:
1.轻度贫血:一般可在村一级治疗。
2.轻度及中度贫血:在村一级治疗无好转者转乡卫生院治疗。
3.重度及极重度贫血:一般在县以上医疗单位治疗。
(二)治疗方法
1.血红蛋白在90g/L(9gd/L)以上者先调正饮食,1月后复查血红蛋白,无好转再服铁剂。
2.血红蛋白在90g/L(9g/dl)以下者可用铁剂治疗。
(三)铁剂治疗
1.2.5%硫酸亚铁合剂(每毫升含铁5mg):4岁以下小儿1毫升/千克(公斤)体重/日,分3次口服。
2.硫酸亚铁片剂(每片0.3g含铁60mg):
(1)4岁以下小儿每次服半片,每日服两次。
(2)4岁以上小儿每次服1片,每日服两次
(3)10%枸橼酸铁铵(3价铁剂)1毫升/千克/(公斤)体重/日,分3次口服。
(四)其它治疗
1.维生素C:每日300毫克与铁剂同服以促进铁的吸收。
2.同时治疗其它疾病如呼吸道感染、腹泻、肠寄生虫等。
(五)疗效观察
1.每隔4周复查血红蛋白1次,至110g/L(11g/dl)以上后再继续治疗8周。
2.治疗后血红蛋白增高10g/L(1g/dl),以上可继续治疗观察,增高20g/L(2g/dl)以上可肯定为缺铁性贫血。
3.如治疗4周后血红蛋白不增高,应将患儿转上级医疗保健单位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198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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