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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3:20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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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  财建〔2001〕923号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础测绘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测绘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部门,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

附件: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础测绘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测绘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门
  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2.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基础测绘项目立项,下达批复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总决算;
  3.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测绘主管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
  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承担基础测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在管理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测绘主管部门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测绘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基础测绘项目。
  (二)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三)编制年度预算时,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上报基础测绘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四)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测绘主管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和基础测绘项目排序情况安排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并列入测绘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五)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下达基础测绘经费细化预算和项目开工书,签订项目合同,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对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测绘主管部门报请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为完成基础测绘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进行分类,并按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对基础测绘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础测绘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并据此编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和项目完成情况,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测绘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基金。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础测绘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因故中止,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清理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测绘主管部门。剩余经费上缴财政。
  中止基础测绘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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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使临时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郊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非农业人口临时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局负责本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单位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临时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缴纳。
第六条 投保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填报《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核定应缴金额后,委托银行划拔。
第七条 投保的临时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及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以及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放。
第九条 投保的临时工在转换其它用工时,投保年限与转换用工后的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不到退休年龄离开投保单位时一律不退养老保险金,待其再做临时工时,可继续投保,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未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工作单位,其养老保险金中个人投保部分一次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设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利息计入养老保险基金额中。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支或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可在收缴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手续费、业务费、宣传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项支出。
第十三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必须建立退休养老保险的卡片和手册。卡片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存档。保险手册在临时工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保存。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
卡片和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据。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逾期不缴纳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市劳动局按日征收应缴额的5‰的滞纳金。经三次催促仍不缴纳的,处应缴额的2%罚金。
第十六条 各县(市)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1989年8月18日

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市秩函[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资打假办公室并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全面落实今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部署,配合我部近期开展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控工作,切实搞好冬季农资打假,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抓紧落实各项既定工作部署

  今年以来,农业部统一部署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印发了六部委《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5]3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5]2号)和《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农办市[2005]29号),针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等主要农资品种的市场整顿与规范,确定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同时在全国15个县启动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出台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各地相应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时近年底,各地要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抓紧开展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已经完成的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与成效,并进行适当宣传。尚未完成的工作,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继续狠抓落实,确保按计划、按进度完成全年各项既定工作部署。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清理工作进展、农业系统所属农资经营单位清理脱钩工作进展、大要案件查处工作进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清缴工作情况。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继续做好各项工作。

  二、围绕冬季农业生产,切实有效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

  当前,冬季农业生产正在紧张进行。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把冬季农资打假作为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不能放松。要根据本地冬季农业生产和农资需求特点,制定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巡查密度,下移监管重心,组织执法人员对县以及乡村农资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通过市场检查,坚决查办各类坑农害农和违规经营行为,曝光一批不合格产品,依法吊销一批违规企业证照,严厉处罚相关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要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资经营户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农民识假辨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确保冬季农资打假工作取得成效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围绕动物疫病防控,加大疫苗打假力度

  当前正是动物疫病高发、易发时期,特别是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先后爆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密切关注动物防疫工作最新动向,加大宣传教育与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主动发挥农资打假牵头协调部门的作用,整合力量,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大对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无批准文号产品、违法经营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要按照农业部近期关于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行动,加大打击假劣疫苗的力度。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农资监管员的作用,深入调查掌握本地疫苗销售、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和追查。省、市、县各级农资打假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巡查和宣传教育,坚决禁止无证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四、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加大支持配合力度

  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在当地农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农资打假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在配方施肥,科技入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清查整治违法经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禁用兽药、农药及化合物等相关重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推动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农资打假与监管的能力水平。

  年底将至,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工作总结,认真分析本地农资监管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农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年的工作建议。总结材料、全年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请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办(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发送电子版。

  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 业 部 市 场 与 经 济信 息 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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