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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0:14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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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2号

1998-06-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为使税制改革顺利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简称五年返还)。1998年是五年返还的最后一年,现将有关政策和收尾阶段的几项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五年返还政策的若干问题
  (一)对于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应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五年统算超税负。
  (二)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予返还。
  (三)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上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指企业实际投资增加生产设备、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或增加产品种类。
  (四)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返还。
  (五)对未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经查出需补缴税款的,对该补缴税款一律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
  (六)1998年底以前,对于企业的销售和进项税款,必须货、款、票同期实现,方可参与税负增加返还的计算,三者缺一不予返还。
  (七)199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由其他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如果以承包方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承担生产经营风险,与原企业没有实际联系的,承包方不得享受被承包方原来享受的税负增加返还优惠。
  (八)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企业,如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不享受税负增加返还政策;对合并、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合并、分立前企业享受税负增加返还的,合并、分立后仍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合并、分立后如果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则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部分,不得享受税负增加返还。
  (九)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前属于享受税负增加返还的,股权重组或资产转让后仍可继续享受,但重组、资产转让后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二、关于返还收尾阶段的工作要求
  (一)为防止骗取税负增加返还,1998年办理税负增加返还收尾工作时,应先对企业实施检查后再予退税。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1998年度首次办理超税负返还的企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书面申请报告中应说明税负增高的原因,由负责其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超税负返还报批手续。
  2.对1998年4季度销售额比以往同期异常增加的部分,应于检查核实后,再予办理退税。
  3.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日期截止到1998年底,不得结转下年抵扣。
  4.对于企业1998年度购进货物、支付费用,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的;或未按增值税条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为使销售提前实现,增加税负的;或利用关联企业人为转移税负的,不得办理税负增加返还,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负增加返还工作在本年度内难以完成的,返还的报批时间可以延长至1999年6月底。
  (三)1998年度税负增加返还结束后,各级征管机关仍应注意企业诸如非正常销货退回、税负明显下降、关联企业业务量不正常减少等异常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各级审批机关应在1999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五年返还收尾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五年返还情况总结,统计五年返还税款总额,并于1999年9月底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五年返还是一项过渡性的优惠政策,到期后将不再延长。当前,各地要及时做好政策到期的准备工作,积极宣传解释,同时要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对返还到期的反应。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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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办发[2004]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促进四川发展新跨越。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省长协调处理后,向省长报告。
  八、省长代表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省长或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受省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一、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二、省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厅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议案、行政规章、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省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五、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六、省政府的规章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八、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州)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省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省军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省军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安排、立法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审议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以及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
  (五)讨论决定由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市(州)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市(州)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及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及省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定。
  四十二、副省长、秘书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省政府工作的问题。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六、省政府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省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并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行文。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政府。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至少一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省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文化部关于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决定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决定
文化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上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各界友好人士,为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他们或长期从事政府间及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或投身于对我国文物的保护、研究、交流、查寻和归还工作,或致力于翻译中国优秀文学作品,或捐助
巨额财物、具有相当高价值的文化珍品等支持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他们的友好举动,促进了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走向国际舞台架设了友谊桥梁。为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文化领域的改革开放,为祖国优秀文化艺
术产品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更加开放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的国际环境,铭记那些热心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友好人士,鼓励更多的友好人士投身于中国文化交流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决定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在国际范围内奖
励那些对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友好人士。
一、文化部设立的“文化交流贡献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交流事业的政府最高奖。
二、“文化交流贡献奖”的授予对象是国外及港、澳、台友好人士。
三、获得“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友好人士应是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立场,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长期以来为海内外文化交流工作不懈努力,积极组织或推动政府间及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为我国文物交流、保护、研究以及为查寻和归还我国流失于国外的珍贵文物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致力于翻译中国优秀文学作品,为向世界介绍中国优秀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对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资金和物质上给予了重大支持和帮助。
(五)就某一特殊事件在海内外文化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对促进文化交流工作做出了极为显著的成绩。
(六)其他具有卓越贡献的。
四、对获得“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友好人士,由文化部授予“文化交流贡献奖”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文化交流贡献奖”一般每年授予一次。
六、授奖仪式在中国举行。获奖者为专程参加授奖仪式的来往旅费及在中国的交通食宿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或有关地方政府负担。对因故不能来华参加授奖仪式的,可由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代为组织授奖仪式。
七、“文化交流贡献奖”授奖对象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民间团体和地方文化部门推荐,由文化部依据推荐对象的条件审定。

文化部关于授予“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实施意见

文人发〔1996〕56号(1996年6月6日)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关于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荐办法
(一)“文化交流贡献奖”一般每年集中授予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授予,但每年授奖不超过10人。
(二)中央国家机关及全国性民间团体推荐的,直接送文化部;地方上推荐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部门征得政府同意后报文化部;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推荐的,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
(三)推荐对象的名单及事迹材料先报送文化部人事司初审,再按国家或地区分类,由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或港澳台文化事务局分别审核,并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的同意,然后由人事司汇总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定。
(四)报送推荐对象名单及事迹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底以前。事迹材料内容要详实准确,打印上报一式30份;同时报送《“文化交流贡献奖”授予对象审批表》(见附件)一式5份。
二、奖励经费
奖章和荣誉证书的制作经费及颁奖活动经费由文化部负担。其他经费,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推荐的,由文化部负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民间团体和地方文化部门推荐的,由推荐单位或当地政府负担。
三、颁奖活动
颁奖仪式在中国举行。对因故不能来华领奖的获奖者,可由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代为组织授奖仪式,文化部派代表参加颁奖。
四、职责分工
有关授奖的组织工作、奖励经费的预算及规划使用、奖章和荣誉证书的设计、制作等由人事司负责;颁奖活动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具体承办。
附件:“文化交流贡献奖”推荐对象审批表。①①附件略。



19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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