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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2:25:10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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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2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2号)
财政部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八六;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为保值期,保值贴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兑付期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0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3、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点五,兑付期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4、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
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百分之九点三六;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一点三四;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点四二。
5、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12月16日以前(含12月16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
上述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6、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八六,于7月1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无偿还本金。
7、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的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营业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金融机构证券营业部办理;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的兑付。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发售网点办理;财政债券的兑付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8、1998年办理付息事宜的国债有: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一点八三,6月14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五六,11月1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1997年记帐式(二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百分之九点七八,9月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八,9月3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八,9月22日开始(对月对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上述国债指定的付息日期遇节、假日均顺延。
9、记帐式国债的付息事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事宜,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10、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1998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19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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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专项问题,决定和部署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解决某一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二)研究解决某一行业(产业)、企业或项目建设等存在的重要问题;(三)研究解决需要现场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确定。
第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单位负责同志,并按会议通知要求确定与会随员。
第六条 对提交研究讨论的议题,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研究,掌握和熟悉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对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应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并授权出席会议的本单位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主办单位要在会上作汇报说明,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召集或主持人、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问题等事项的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考勤,认真落实会议签到制度。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未经同意,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自录音、摄像,不得传播、扩散会议讨论的问题和领导同志的讲话内容。
第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一条 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涉及保密的,应及时作宣传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09]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局(厅):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2009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继续在全国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扩内需、保增长的任务非常艰巨,节能减排压力增大,环保专项行动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工业是我国经济的主体,是耗费能源、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工业领域能耗占全国能耗7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分别占全国的35%和86%左右。工业节能减排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能否实现,直接约束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业领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要求,工业领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紧紧围绕以下重点工作进行:

  (一)要按照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基本情况。

  (二)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

  (三)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在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与环保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做到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突出重点、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淘汰一批行业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按照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严格审查项目,加强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条件、实施进度和效果的监管。

  (三)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四)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切实加强工业“三废”污染防治。一是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是加大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三是对工业园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清洁生产的推行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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