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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9:51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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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字〔2005〕1号

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在2004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现提出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方案。

  一、2005年控制指标体系构成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二)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1.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3.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4.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5.建筑业死亡人数

  6.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三)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其中: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四)火灾死亡人数

  (五)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六)铁路交通死亡人数

  (七)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八)渔业船舶死亡人数

  (九)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十)亿元GDP死亡率

  (十一)10万人死亡率

  以上控制指标体系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绝对指标每季度统计公布一次;相对指标中,除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每季度统计公布外,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为了强化运输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指标,从2005年起试运行,做为参考指标。

  以上控制指标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四项指标暂不做为考核指标。

  二、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的确定

  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的确定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控制总量原则。我国现阶段经济处于高增长期,事故处于相对高发期,应坚持对事故总量进行适当控制。控制指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既要有一定的压力,又要让大部分地区经过努力能够实现。

  二是反映行业特点原则。控制指标要能够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控制指标幅度的设定既要考虑总体情况,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现阶段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原则。控制指标要体现出地区差异,既不能“一刀切”,也不应“鞭打快牛”。对2004年各项指标下降幅度较大的地区,适当减缓下降幅度;对于各项指标下降空间较大的地区,适当加大下降幅度。

  根据上述原则,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确定如下: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除煤矿企业下降3%外,其他均下降2%;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增幅分别下降1.3和1.2个百分点;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均下降2%。

  三、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等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2005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36735人,下降幅度基本上与2004年持平。各省(区、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为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四项之和。

  (二)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根据近几年安全生产状况,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要保持大幅度下降比较困难,因此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控制在2%比较适宜。

  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6263人,下降2%。其中:

  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全国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5846人,下降3%。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目标为2.927,下降5%。

  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全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645人,下降2%。

  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88人,下降2%。

  烟花爆竹死亡人数:全国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78人,下降2%。

  建筑业死亡人数:全国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740人,下降2%。

  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10人,下降2%。

  (三)道路交通死亡人数: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仍处于高发期,从近几年的情况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因此,2005年控制道路交通事故上升幅度较为合理。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07612人,增幅下降1.3个百分点。其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2005年控制目标为41380人,同比下降0.5%。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近几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一直保持下降趋势,2005年应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目标为9.71,下降2%。

  (四)火灾死亡人数:由于近几年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因此,2005年控制火灾事故上升幅度较为合理。全国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588人,增幅下降1.2个百分点。

  (五)水上交通死亡人数:全国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479人,下降2%。

  (六)铁路交通死亡人数:全国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7832人,下降2%。

  (七)农业机械死亡人数:全国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402人,下降2%。

  (八)渔业船舶死亡人数:全国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559人,下降2%。

  (九)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控制目标为事故起数下降5%。

  (十)亿元GDP死亡率:全国亿元GDP死亡率控制目标为1.05,下降2%。

  (十一)10万人死亡率:全国10万人死亡率控制目标为10.31,下降2%。

  2005年各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详见附表,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解落实。

  附表: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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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1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咪表管理,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专业规划,共同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道路上标示停车泊位线、设置告示牌、安装智能化电子收费计时器咪表,供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的公共停车处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实施咪表管理路段临时停车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处咪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咪表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处咪表系统的投资建设及日常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处咪表管理范围内,明示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守则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实行停车咪表收费管理的路段,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咪表经营企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设置停车泊位,并完善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第七条 咪表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停车处咪表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停车场所整洁和通道畅通。

第八条 咪表经营企业应加强停车管理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上岗时配戴统一标志。管理人员应协助驾驶员停车到位,指导正确使用咪表,并接受咨询。咪表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经营企业在接到投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

第九条 在咪表泊位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停车保管服务费,并使用专用交费IC卡。

第十条 停车保管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接受物价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军警车辆、救护车辆、工程救险车辆执行任务时免缴停车费。

第十二条 在机动车辆临时停车咪表管理路段,禁止在停车泊位线外停泊。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四条 停车刷卡交费为两次刷卡:停车时完成第一次刷卡, 驶离时完成第二次刷卡。

第十五条 在咪表管理路段停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例停车:

(一)越线停车的;

(二)在停车泊位外停车的;

(三)停车未打卡或打卡停止计费后未驶离的;

(四)停车占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但未按所用车位数打卡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第二次打卡的。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的,由城管执法人员取证,并填发《违例停车通知单》交驾驶员。驾驶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违例停车通知单》到指定地点补交停车费。

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的,电子(咪表)计时器在该用户卡再次使用时每次按最大停车时限扣除相应的停车费。

第十七条 尚未实施咪表管理的路段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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