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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7:56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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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58号

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拉动社会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市财政已有切块设立专项资金的,不在此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立由市经贸、财政、交通、工商部门参加的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强化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精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安排项目。

  (三)突出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原则。实行区(县级市)(下称区县)属项目由区县财政资金与市本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的政策,有效放大市本级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强化科学论证,规范管理,加强监管原则。加强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

  第二章项目重点专题第五条重点支持市政府明确的支柱产业和工贸、交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税贡献大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

  (一)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成套设备、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装备、医疗器械、船舶制造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二)石油化工产业。重点扶持炼油、乙烯、石化深加工、汽车和电子化学品、涂料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场优势的精细化工产品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扶持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接入、高性能数据存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彩色液晶显示、高密度印刷板、数字化视听产品、家庭信息网络平台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四)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重点支持国家一、二、三类新药、以基因工程品种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医药产品、以中药现代化品种为核心的现代中药和利用生物技术发展生化制药等的产业化项目。

  (五)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材料、高分子结构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和纳米技术与材料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六)大力发展信息化绿色交通。重点支持绿色生态站场、智能交通及运营工具的更新换代。

  (七)发展现代流通业。重点扶持连锁经营、新型肉菜市场、第三方物流、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等重点流通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重点支持食品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检测设备以及生产线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换代。

  (九)停车场建设。重点支持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专题项目。

  第六条市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

  第三章资金安排方式第七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等:

  (一)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符合专题、已启动在建并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投产、早发挥效益。项目贴息额原则上按银行贷款1年期利息安排,最多不超过2年。

  (二)补助。

  为切实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通过设立重大专项和公开招标方式,重点扶持一批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体现政府宏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意图,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带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国家、省的做法,根据广州发展实际,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研究确定若干重大专项,并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发布的重大专项征集通知确定。

  2招标项目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广州市实际研究确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招标专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依法公开招项目承担单位。中标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招标的专题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三)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费用

  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工作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其费用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八条申报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做好市场分析和敏感因素分析。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逐级对口申报。区县属企业分别对口向当地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申报;中央、省属企业对口直接向市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必须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近3个月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由申报项目的企业所属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组织。

  第十三条申报重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只需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要认真审查、筛选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严格把关,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排序后对口上报市经贸、交通等部门。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前。

  第十五条参加招投标的项目按另行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报材料和招投标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选择及资金拨付第十七条市经贸、交通等部门根据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的意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报市经贸部门汇总。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统筹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广州工业信息网等媒介上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划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检查验收第二十条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会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经贸、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市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口指导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对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所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分级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须逐级对口书面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对口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资金。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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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5]9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近年来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公路、乡公路及通行政村的公路。

县公路是指连接县城和主要乡镇、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纳入全市养护考核范围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连接县市区内较重要的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外界经济、文化、行政沟通交流服务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县、乡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养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管理、调配省交通厅下达的县公路养护补助、市财政预算补助和拖拉机养路费养护补助,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审批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技术方案,依据工程数量,验收工程质量,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补助;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公路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县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确保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县、乡设置养护机构,配备养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管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做好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三)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县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四)督促、检查、指导乡村公路养护;

(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六)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工作,确保公路的畅通;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县公路养护资金标准每年为7000元/公里。

(一)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2000元的养护资金;

(三)在拖拉机养路费县市区留成部分中,安排每公里1000元的养护资金;

(四)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五)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每年为4000元/公里。

(一)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三)乡村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以上所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乡村公路路基及砂土路的养护资金,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

第十一条县公路的养护经费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各级财政每年3月底前将以上确定的养护资金划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养护专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定。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均实行专业队伍养护。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资金的情况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对质量进行监督。乡村公路的路基及砂土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招标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砂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具体组织形式和用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绿化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由沿线乡、镇、村委按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路面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二十一条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公路10米、乡公路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1]58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生产计划的有偿调整,其目的是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正常增长。各省级局(公司)应积极配合,加强指导调控,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实施好卷烟生产计划调整的财务处理工作。
  二、严格计划指标调整的帐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146号文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有关帐务调整工作。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在“经营费用——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支出”列支;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取得的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收入”。
  三、通过省公司集中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收入形成的税后利润,作为本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只能首先用于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补贴及其与关闭企业直接有关的诸如销毁关闭企业烟草机械设备费用等补贴,然后也可用于应扶持卷烟工业企业的亏损补贴和技改还贷。不得用于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
  直接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卷烟工业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也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国家局《关于调整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后有关利润分配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烟财[1994]8号)同时废止。
  实际执行过程中,本通知未明确问题,请各省级局(公司)及时与国家局财务管理监督司联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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