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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10:18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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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3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
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监管,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作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增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1. 范围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 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
2.2消毒设备 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
2.3消毒副产物 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4新产品 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
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 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 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设备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部分的浸泡试验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

4.检验
4.1 消毒剂
4.1.1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1.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
4.1.3主要原料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3.4节“消毒剂”项目进行。
4.2 消毒设备
4.2.1 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2.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检验。
4.2.3 消毒设备中与饮水接触部分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的3.3节进行浸泡试验。
4.2.4 消毒设备产生的消毒剂的主要化学原料按附录A和表3要求进行检验。

5.检验方法
5.1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5.2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执行。附录B是对《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锑和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锑和亚氯酸盐检测的第一方法。
5.3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的具体步骤参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安全性评价规范》(2001年版)的附录B进行。
表1
消毒效果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 氧发生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消毒剂 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
氯酸盐法 亚氯酸盐法
总大肠菌群 √ √ √ √ √ √ √ √
水中游离余氯 △ △ △ △
二氧化氯 √ √ △ △
紫外线强度 △ △
臭氧 √ △ △
游离氯 √ √ △ △
其它(有效消毒成分) △ △ △ △ △ △ △ △
说明:1. 消毒设备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取水样进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在出口处采集样品,按说明书规定的有效剂量稀释后,进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稀释配制水样。2. 细菌加标操作程序(1) 在脱氯自来水中加入大肠杆菌,实验用菌种为大肠杆菌8099。加标量为>5×100-2×1000/100ml。(2) 将装有加标菌水样的三角烧瓶放入恒温水浴箱(20℃)中,开动磁力搅拌器5min,使细菌在水中分布均匀。先取2份细菌加标的水样,进行大肠杆菌活菌计数(阳性对照组)。(3) 待水温恒定后按说明书规定的最小剂量加入消毒剂,迅速搅拌均匀,从加入消毒剂起计时。设定3个工作时间,说明书规定的最短作用时间为T,3个作用时间分别为0.5T,T和1.5T,作用后分别吸取水样,注入装有中和剂(如硫代硫酸钠)无菌三角烧瓶中,以终止消毒作用。 对饮用水消毒处理器和消毒剂发生器应根据消毒产物的产生量及处理水最高流量进行加标采样。(4) 将中和的水样,分别取100ml、10ml、1ml各两份,用滤膜法进行大肠菌活菌计数。(5) 将未接种大肠杆菌的试验用同批培养基平板2个,置温箱中培养(阴性对照组)。试验重复三次。3. 上述试验同时,测定消毒成分和剂量,记录作用时间和水温。4. 结果评价消毒后水中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5.√- 必需测定项目 ; △ -如含有,需测定

表2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

编号 产品名称 化学名称或分子式 用途 近似分子量 评价剂量(mg/L) 可能含有的杂质
1 液氯 相关化学药剂: 氨 氢氧化铵 硫酸铵 Cl2NH3NH4OH(NH4)2SO4 消毒、氧化氯氨消毒氯氨消毒氯氨消毒 71.017.035.0132.0 10(以Cl2表示)51025 汞、卤代烃砷、镉、铬、铅、银、汞
2 漂白粉 Ca(OCl)Cl 消毒、氧化 127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3 次氯酸钙 Ca(OCl)2 消毒、氧化 143.1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4 次氯酸钠 NaOCl 消毒、氧化 74.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5 二氧化氯相关原料:硫酸盐酸亚氯酸钠氯酸钠 ClO2H2SO4HClNaClO2NaClO3 消毒、氧化活化剂活化剂原料原料 67.4598.036.590.0106.5 504078 亚氯酸钠砷、镉、铬、铅、银、汞
6 二氯异氰尿酸钠(又名优氯净) (CN)3O3Cl2Na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219.9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7 三氯异氰尿酸 (CN)3O3 Cl3 消毒 232.4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8 氯氨T CH3C6H4SO2NaCl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9 清水龙(又名哈拉宗)(halazone) COOHC6H4SO2NCl2二氯胺对羧基苯磺酸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10 高锰酸钾 KMnO4 消毒、氧化 158.03 15 砷、镉、铬、铅、银、汞
11 过氧化氢 H2O2 消毒、氧化 34.0 3 砷、镉、铬、铅、银、汞
12 新产品 消毒 以通常最大使用剂量的5倍计算 砷、镉、铬、铅、银、汞和其他有害物质



表3 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 氧发生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消毒剂 新产品
氯酸盐法 亚氯酸盐法
色 √ √ √ √ √ √ √ √
混浊度 √ √ √ √ √ √ √ √
臭和味 √ √ √ √ √ √ √ √
肉眼可见物 √ √ √ √ √ √ √ √
pH √ √ √ √ √ √ √ √
铁 √ √ √ √ √ √
锰 √ √ √ √ √ √
砷 √ √ √ √ √ √
镉 √ √ √ √ √ √
铬(六价) √ √ √ √ √ √
铅 √ √ √ √ √ √
汞 √ √ √ √ √ √
细菌总数 √ √ √ √ √ √ √ √
总大肠菌群 √ √ √ √ √ √ √ √
粪大肠 菌群 √ √ √ √ √ √ √ √
游离氯 √ √ △ √ △ △
紫外线强度 √ △
水中游离余氯 △ √ △ √ △ △
氯酸盐 △ √ △ △ △
亚氯酸盐 △ √ √ △ △
二氧化氯 △ √ √ △ △
臭氧 √ △ △
溴酸盐 △ √ △ △
甲醛 △ √ △ △
四氯化碳 △ △ △
三氯甲烷 △ △ △
ICP鉴定 △ △ △ △ △ √
色谱/质谱鉴定 △ △ △ △ △ √
耗氧量 △ √ △
毒理 √
√-必需测定项目; △ - 如含有,需测定

附录A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样品采集与配制


1. 样品的采集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1节
2. 样品的前处理
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按照样品制备同样方法制备试剂空白。所有本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2.2.1 次氯酸钙、漂白粉精(次氯酸钙)、氯酸钠、亚氯酸钠、硫酸铜、硫酸铵、碘
按10倍评价剂量和所需的样品溶液的体积称取样品于250mL聚乙烯烧杯中,用1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pH<2,将溶液用纯水定量稀释至所需体积。按(1)计算称样量。
m=10×ρ×V……………………………………(1)
m——称样量,mg;
ρ——受检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V——受检样品溶液所需体积,L;
10——倍数因子。
2.2.2 高锰酸钾、次氯酸钠、氢氧化铵、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氨T、清水龙
参考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不加盐酸羟胺,但加碘化钾作稳定剂,加至棕黄色。
2.2.3 硫酸、盐酸、柠檬酸
2.2.4 过氧化氢
按所需的体积用纯水进行稀释
2.3 计算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2.3节
  按1:10比例用纯水定量稀释到所需的体积。







附录B 检验方法

1  锑的补充检验方法(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1.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氢化物原子荧光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的锑。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锑的测定。
本规范最低检测质量浓度为0.078μg/L, 实验表明当砷、锗、锡、汞、硒浓度高时,对锑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浓度低时,无干扰。饮用水中这些离子的浓度都较低。另外加入一定量的硫脲-抗坏血酸混合溶液,可以消除干扰离子对锑的干扰。
1.2 原理
在酸性条件下,以硼氢化钠为还原剂使锑生成锑化氢,由载气带入原子化器原子化,受热分解为原子态锑,基态锑原子在特制锑空心阴极灯的激发下产生原子荧光,其荧光强度与锑含量成正比。
1.3 试剂
1.3.1 氢氧化钠溶液(2g/L):称取1.0g克氢氧化钠溶于纯水中,稀释至500mL。
1.3.2 硼氢化钠溶液(20g/L):称取10.0g硼氢化钠(NaBH4)溶于500 mL氢氧化钠溶液(1.3.1)中,混匀。
1.3.3 盐酸(ρ20=1.19g/mL),优级纯。
1.3.4 载流[盐酸溶液(φ=5%)]:取25 mL浓盐酸(3.3), 用纯水稀释至500 mL。
1.3.5 硫脲—抗坏血酸溶液:称取12.5g硫脲加约80mL纯水,加热溶解,冷却后加入12.5g抗坏血酸,稀释至100mL。
1.3.6 锑标准贮备液[ρ(Sb)=1.0mg/mL]:称取0.5000g光谱纯锑于100mL烧杯中,加10mL盐酸(1.3.3)和5g酒石酸,在水浴中温热使锑完全溶解,放冷后,转入500 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500 mL,摇匀。
1.3.7 锑标准中间溶液[ρ(Sb)=10.0mg/mL]:吸取10.0mL锑标准贮备液(1.3.6)于1000mL容量瓶中,加3mL浓盐酸(1.3.3),用纯水定容至刻度。
1.3.8 锑标准使用溶液[ρ(Sb)=0.10mg/mL]:吸取5.0mL锑标准中间溶液(1.3.7)于5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刻度。
1.4 仪器
1.4.1 原子荧光光度计 (如:AFS-230型、AFS-830型等)
1.4.2 锑空心阴极灯
1.5 分析步骤
1.5.1 仪器配置:
灯电流:75mA;负高压:310 V;原子化器高度:8.5 mm;载气流量: 500mL/min;屏蔽气流量:1000 mL/min;进样体积:0.5 mL
1.5.2 样品测定
A 取10mL水样于比色管中。
B 标准系列的配制 分别吸取锑标准使用溶液(1.3.8)0.00、0.05、0.10、0.30、0.50、0.70、1.00mL于比色管中,用纯水定容至10mL,使锑的浓度分别为0.00、0.50、1.00、3.00、5.00、7.00、10.00ng/mL。
C 分别向水样和标准系列管中加入1.0mL硫脲—抗坏血酸溶液(1.3.5),加入1.0mL浓盐酸(1.3.3),混匀,以硼氢化钠溶液(1.3.2)为还原剂,上机测定,记录荧光强度值,绘制标准曲线。
1.6 计算
由样品的荧光强度可直接从标准曲线上查出锑的质量浓度,µg/L。
1.7 精密度和准确度
四个实验室测定含锑0.97~8.07µg/L的水样,测定8次,其相对标准偏差为1.2~6.5%,在1~8µg/L范围内,回收率为85.7~113%。

2 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离子色谱法)
2.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离子色谱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亚氯酸盐和氯酸盐的含量。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亚氯酸盐,氯酸盐的含量的测定。
本规范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取决于不同的进样量与检测器的灵敏度,一般情况下,进样200mL,电导检测器量程为2μS时适宜的检测范围为:10-1000mg/L ClO2-,20-1000mg/L ClO3-。
水样中存在高浓度的ClO2对分析有影响,可以通过吹入氮气和加入乙二胺作保护剂消除ClO2对分析的影响。
水样中存在较高浓度的低分子量有机酸时,可能因保留时间相近造成干扰。用加标后测量要以帮助鉴别此类干扰。水中NO3-浓度太大,对ClO3-测定有严重干扰浓度,可以通过稀释水样及改变淋洗条件来改善此类干扰。
由于进样量很小,操作中必需严格防止纯水、器皿在水样预处理过程中的污染,以确保分析的准确性。
为了防止保护柱和分离柱系统堵塞,样品必需先经过0.20µm滤膜过滤。为防高硬度水在碳酸盐淋洗液中沉淀,必要时要将水样先经过强酸性阳离子交换柱。
不同浓度离子同时分析时的相互干扰,或存在其它组分干扰时可采取水样预浓缩,梯度淋洗或将流出部分收集后再进样的方法消除干扰,但必需对所采取的方法的精密度及偏性进行确认。
2.2 原理
水样中待测的阴离子随碳酸盐淋洗液进入离子交换系统中(由保护柱和分离柱组成),根据分离柱对不同离子的亲和力不同进行分离,已分离的阴离子流经抑制器系统转化成具有高电导度的强酸,而淋洗液测转化成弱电导度的碳酸,由电导检测器测量各种离子组分的电导率,以相对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或蜂高定量。
2.3 试剂和材料
2.3.1 试剂
2.3.1.1 亚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ρ(ClO2-)=1.0mg/mL]:使用工业品位作标准品,含量约为82%,按HG/T 3250-2001标定亚氯酸盐含量,及杂质氯酸盐的含量(见2.7、2.8及2.9)。置于干燥器中备用。经计算后,称取适量工业品位亚氯酸钠,用纯水溶解,并定容到100mL。置4℃冰箱备用,可使用一个月。
2.3.1.2 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ρ(ClO3-)<1.0mg/mL]:使用基准纯试剂,置于干燥器中备用。称取适量氯酸盐(因工业品亚氯酸盐含有一定量的氯酸盐,配制1.0mg/ml氯酸盐时所称取的氯酸盐的量应减去亚氯酸盐所带进的氯酸盐的量),用纯水溶解,并定容到100mL。置4℃冰箱备用,可使用一个月。
2.3.1.3混合标准溶液:分别吸取1.0mL亚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2.3.1.1),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2.3.1.2),用纯水定容到100 mL。此混合标准贮备溶液分别含亚氯酸盐(ClO2-),氯酸盐(ClO3-)10.0mg/L。当天新配。
2.3.1.4 无水碳酸钠:分析纯试剂。置于干燥器中备用。
2.3.1.5 样品保存液(乙二胺溶液):取2.8mL乙二胺稀释到25mL,置4℃冰箱备用,可用一个月。
2.3.1.6 纯水:重蒸水或去离子水,电导率<1mS/cm,不含目标离子,经0.2mm的滤膜过滤。
2.3.1.7 辅助气体:压缩空气,高纯氮气(小瓶装方便携带)。
图1:亚氯酸盐,氯酸盐,溴酸盐,溴离子及常见阴离子标准色谱图
a 出峰顺序:1-氟离子,2-亚氯酸盐,3-溴酸盐,4-氯离子,5-亚硝酸盐,
6-溴离子,7-氯酸盐,8-硝酸盐,9-磷酸盐,10-硫酸盐。
b 保留时间:氟离子3.06min,亚氯酸盐4.14 min,溴酸盐4.74 min,氯离子5.43 min,亚硝酸盐6.84 min,溴离子9.07 min,氯酸盐9.91 min,硝酸盐10.69 min,磷酸盐15.86 min,硫酸盐18.17 min。
2.4 仪器
2.4.1 离子色谱仪
2.4.1.1 电导检测器
2.4.1.2 微处理器或记录仪
2.4.1.3 色谱柱: AS9+AG9 -HC(内径:4mm)
2.4.2 采样瓶:500 mL棕色玻璃或塑料瓶,洗涤干净,并用纯水冲洗,晾干备用。
2.4.3 滤器及滤膜:0.2µm。
2.5 分析步骤
2.5.1 样品采集与储存方法:用采样瓶(2.4.2)采集水样,往水中通入高纯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如氩气)10分钟(1.0L/min,),(对于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样通氮气是必须的,对于加氯消毒的水样可省略此步骤),然后加入0.25mL乙二胺溶液(2.3.1.5),密封,摇匀,置4℃冰箱。采集后当天测定。
2.5.2 仪器条件的设定
2.5.2.1 电导检测池温度:25℃
2.5.2.2 进样器加压:0.5MPa
2.5.2.3 流动相瓶加压:40KPa
2.5.2.4 流动相:8.0 mmol/L Na2CO3溶液
2.5.2.5 流动相流速:1.3mL/min
2.5.2.6 进样体积:200µL
2.5.2.7 抑制器抑制模式:外接纯水模式(循环模式的基线噪声较大)
2.5.2.8 抑制器电流:50mA
2.5.3 校准:取100 mL容量瓶7个,分别加入混合标准溶液(2.3.1.3)0.0,0.50,1.00,2.00,3.00,4.00,5.00 mL,用纯水定容到100 mL。此系列标准溶液浓度为0.0,50.0,100.0,200.0,300.0,400.0,500.0μg/L。当天新配。将配好的系列标准溶液分别进样。以峰高或峰面积(Y)对溶液的浓度(X)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回归曲线。
2.5.4 样品分析
2.5.4.1 样品预处理:将水样经0.2µm滤膜过滤,对硬度高的水必要时先过阳离子交换树脂柱,然后经0.2µm滤膜过滤。对含有机物的水先经过C18柱过滤。
2.5.4.2 将预处理后的水样注入进样系统,记录峰高和峰面积。
2.6 计算:各种分析离子的质量浓度(µg/L),可以直接在标准曲线上查得。
2.7注意事项:高纯度的亚氯酸钠极易爆炸,只能用工业NaClO2作为标准品。工业品中NaClO2含量只有80%左右,且含有少量ClO3-(3-4%)。因此NaClO2要经过准确标定NaClO2含量和杂质NaClO3含量后才能使用。其中含有的ClO3-还将影响混合标准液中ClO3-的浓度。
2.8亚氯酸钠含量测定
2.8.1 试剂与溶液
2.8.1.1硫酸溶液(1+8):吸取20mL硫酸,缓缓加入160mL水中,不断搅拌。
2.8.1.2 碘化钾溶液(100g/L):称取20 g碘化钾,溶入200mL水中,新配。
2.8.1.3 淀粉指示液(5g/L):称取淀粉0.5g,溶入100mL沸水中,新配。
2.8.1.4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c(Na2S2O3)=0.100mol/L]:称取26g硫代硫酸钠及0.2g碳酸钠,加入适量的新煮沸的冷水使之溶解,并稀释到1000mL,混匀,转入棕色试剂瓶中,放置一个月后过滤,经准确标定后备用。
a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 精密称取约0.15g在120干燥至恒重的重铬酸钾(国家标准物质GBW 06105c),置于500mL碘量瓶中,加入50mL水使之溶解。加入2g碘化钾,轻轻振摇使之溶解,再加入20mL硫酸溶液(2.8.1.1),密闭,摇匀。放于暗处10min后用250mL水稀释。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滴到溶液呈淡黄色,再加入3mL淀粉指示液(2.8.1.3),继续滴定到蓝色消失而显亮绿色。反应液及稀释用水的温度不应高于20℃。同时做好试剂空白试验。
b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计算,按式(1)计算
m
c(Na2S2O3.5H2O) = ………………….(1)
(V-V空白) × 0.04903
式中:c(Na2S2O3.5H2O):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m:重铬酸钾的质量,g;
V: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用量,mL;
V空白:试剂空白试验中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用量,mL;
0.04903:与1.00 mL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c(Na2S2O3.5H2O)=1.000 mol/L)相当的重铬酸钾的质量,g。
2.8.2测定步骤 称量约3g亚氯酸钠,精确到0.0002g,置于100mL烧杯中,加水溶解后,全部移入5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量取10mL试液,置于预先加有20mL的碘化钾溶液(2.8.1.2)的250mL碘量瓶中,加入20mL硫酸溶液(2.8.1.1),摇匀。于暗处放置10min。加100mL水,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2.8.1.4)滴定至溶液呈浅黄色时,加入约3mL淀粉指示液(2.8.1.3),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即为终点,同时做空白试验。
2.8.3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亚氯酸钠(NaClO2)含量(X1)按(2)式计算:

(V1-V空白1)×C1×0.02261
X1= ×100
m ×10/500


113.05 (V1-V空白1) C1
= ………………………………….(2)
m
式中: X1:NaClO2的质量百分数,%;
V1 :测定试样时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1 :空白试验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1: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0.0226:1.00mL硫代硫酸钠溶液c(Na2S2O3)=1.000 mol/L相当于亚氯酸钠的质量,g;
m : 亚氯酸钠的质量,g。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2.9 亚氯酸钠中氯酸钠含量测定
2.9.1原理
在酸性介质中,在加热条件下,硫酸亚铁铵被亚氯酸盐和氯酸盐氧化成硫酸铁铵,过量的硫酸亚铁铵用重铬酸钾溶液反滴定,以测定氯酸钠含量。
2.9.2 试剂和溶液
2.9.2.1 硫酸亚铁铵溶液[c(Fe(NH4) 2(SO4) 2.6H2O)约0.1mol/L]: 称取40g硫酸亚铁铵,溶于1000mL水中,摇匀备用
2.9.2.2 重铬酸钾标准溶液[ c(1/6K2Cr2O7)=0.100mol/L]:精确称取4.903g在120干燥至恒重的重铬酸钾(国家标准物质GBW 06105c),置于小烧杯中,用纯水溶解后转入1000mL容量瓶,定容。
2.9.2.3 硫酸溶液(1+35)。
2.9.2.4 硫酸-磷酸混合酸:150 mL磷酸注入100 mL水中混合后,再慢慢地注入150mL浓硫酸。
2.9.2.5 二苯胺磺酸钠(5g/L):称取0.5g二苯胺磺酸钠,溶于100mL水中。
2.9.3 测定步骤
量取50mL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2.9.2.1),置于500mL锥形瓶中。量取10mL亚氯酸钠试液(2.8.2),从液下加入锥形瓶中,加入10mL硫酸溶液(2.9.2.3),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维持1min,然后取下,用水迅速冷却,再加入20mL硫酸-磷酸混合酸(2.9.2.4)及5滴二苯胺磺酸钠指示液(2.9.2.5),以重铬酸钾标准溶液(2.9.2.2)滴定至紫蓝色即为终点。
空白试验 量取50mL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2.9.2.1)置于500mL锥形瓶中,加入10mL硫酸溶液(2.9.2.3),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维持1min,然后取下,用水迅速冷却,再加入20mL硫酸-磷酸混合酸(2.9.2.4)及5滴二苯胺磺酸钠指示液(2.9.2.5),以重铬酸钾标准溶液(2.9.2.2)滴定至紫蓝色即为终点。
2.9.4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氯酸钠(NaClO3)含量(X2)按(3)式计算:

[ (V空白2-V3)×C2 –(V1-V空白1) × C1]×0.01774
X2= ×100
m×10/500



88.7 [ (V空白2-V3)×C2 –(V1-V空白1) × C1]
= ... ... (3)
m

式中:X2:NaClO3的质量百分数,%;
V3: 测定时所消耗的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2 :空白试验所消耗的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2: 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1 :先前测定亚氯酸钠含量时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1 :先前测定亚氯酸钠含量时所作空白试验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1: 先前测定试样中亚氯酸钠含量时所用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L;
0.01774: 1.00mL重铬酸钾溶液c(1/6K2Cr2O7) =1.000 mol/L相当于氯酸钠的质量,g;
m: 亚氯酸钠的质量,g。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1%,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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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自、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制订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细则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主要依据、评价机构、评价内容、基本程序以及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和要求等。

  1.2 本细则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基本原则和目的

  2.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客观、科学、公正的安全评价原则。

  2.2 通过认真查找、辩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客观、科学地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

  3 主要依据

  3.1 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b)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c)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d)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e)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

  f)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

  g)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h) 《重大危险源辩识》(GB 18218);

  i) 其它适用于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3.2 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或者被评价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

  4 评价机构

  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评价资质,并对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5 评价内容

  安全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

  a)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综合情况进行审查评价,主要对其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审核;

  b)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仓库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评价,主要对其库区选址、库房布局、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

  c)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仓库的每个单元(库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主要对其每一个库房的建筑结构、防护屏障、定员定量、消防、防雷与防静电、电气设施、储存运输等进行检查;

  d)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项目进行检查。

  6 基本程序

  6.1 前期准备 。

  6.1.1 被评价单位提出安全评价申请或委托书。

  6.1.2 被评价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

  6.1.3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条件证明;

  b) 单位的基本情况;

  c) 库区平面布置图及其周边关系位置图,库房土建图及安全设施目录;

  d) 经营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e)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f) 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g)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h)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i) 储存仓库基本情况和配送服务能力证明;

  j) 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k) 库房消防设施和设备清单;

  l) 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6.1.4 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由评价机构根据评价需要确定。

  6.2 资料审核。

  6.2.1 安全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的要求,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得到良好执行。资料审核主要内容见附表1。

  6.2.2 安全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被评价单位,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6.3 现场评价。

  6.3.1 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6.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a) 对仓库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见附表2;

  b) 对每个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见附表3及3-1。

  6.4 对被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

  6.5 根据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引起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和严重程度。

  6.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a)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b)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6.7 评价机构将发现问题、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通知被评价单位。

  6.8 归纳、综合各部分评价结果,给出总体结论。

  6.8.1 确定评价结论意见的原则:

  a) 附表1、附表2、附表3-1中所列的审核和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条件;

  b) 附表1、附表2、附表3-1中所列的审核和检查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符合安全条件;

  c) 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实际增加的其他审核和检查项目,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给出结论,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d) 对审核和检查项目中不合格项目,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评价机构评价认定,能达到安全要求的,视为符合安全条件。

  6.8.2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 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

  b) 总体布局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c) 评价单元/库房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d) 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的结论意见。

  6.8.3 评价结论为下列2种:

  a) 符合安全条件;

  b) 不符合安全条件。

  6.9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报告正文内容一般应包括:

  a) 概述;

  b) 评价目的和原则;

  c) 评价依据和范围;

  d) 企业基本情况;

  e) 库区平面布置图和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

  f)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与分析;

  g) 重大危险源的辩识与定量评价;

  h) 资料审核情况;

  i) 现场审查情况;

  j) 评价单元的划分及评价方法的选择;

  k) 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l) 整改复查情况;

  m) 评价结论。

  6.10 安全评价报告交付。

  由评价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或被评价单位完成整改情况,将安全评价报告交付被评价单位。

  7 报告的格式和要求

  7.1 报告的格式。

  报告的格式一般为:

  a) 封面、封底(格式参见附录A 略);

  b)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c) 著录项(格式参见附录B 略);

  d) 目录;

  e) 编制说明;

  f) 正文;

  g) 附件。

  7.2 报告的要求。

  7.2.1 评价报告要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条理清楚、数据完整、结论明确、对策措施可行。

  7.2.2 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附表:1、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仓库总体布局现场检查表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评价单元/库房现场检查表

3-1、评价单元/库房现场检查表

附录A、B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公布 1995年8月25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 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四节 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定 义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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