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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25:21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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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下同)开发建设、销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大连市房产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物价、地税、综合执法、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要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和中标单位签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合同。中标单位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2005年至2007年间,户型设计按80%以上为中小户型,中户型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辅助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以满足大多数和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品率要达到35%以上。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
  (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四条 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同在一个房证内的户口人数计算(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第十五条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条 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住房房证;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家庭,可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房证和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家庭资格,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购房审批单,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凭购房审批单、购房有关证件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每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销售房屋的户型、面积和购房家庭情况等资料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确定为当年购房对象的家庭,当年内未购房的,取消当年获得的购房资格,隔一年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售房,不办理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照同地段土地市场价补缴地价款和减免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土地开发权。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交综合执法部门按每销售1户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大连市其他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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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征集新兵工作规范化,保证兵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适龄公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征兵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全区的征兵工作。
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要层层签订征兵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征集兵员的质量。
第五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人数、对象、时间和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 适龄公民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
第七条 征兵期间,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广大青年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八条 征兵工作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征集政策条件、征集工作程序、应征公民名单、体检合格名单、政审合格名单、预定新兵名单、批准入伍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征兵期间要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工作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征兵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征兵工作机构,负责年度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征兵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征兵命令和本办法;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审查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征兵工作;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
(六)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接受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征兵工作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优抚工作;
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应当教育适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提供应征公民的学历证明和在校期间的表现;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行征兵政策情况,及时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
全日制中等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缓登记。
退伍军人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对本辖区内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时应进行目测筛选,确定预征对象,并对其进行体格初检、政治文化初审和病史调查。
第十六条 预征对象的选定,按照总参谋部、兰州军区和宁夏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选定的预征对象要通知本人及家庭,并建立考察和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兵。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上级分配的征集名额,从预征对象中择优推荐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政审。
第十九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加强对兵役登记资料的管理,经常核对掌握变化情况。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卫生部门应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应具有病史调查表、政审登记表、兵役登记表、体格初检表,方可参加体格检查;有既往病史者,病史不清者,未参加体格初检者,不得参加体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 征兵体检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体检医师、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
体检表应统一编号,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均由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和兵役机关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前的体格抽查、复查工作,按《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上级征兵机构应在体格检查期间组织医务小组,到基层体格检查场所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兵役机关的政治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预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主要包括: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文化程度、身份状况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职业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征兵期间,自治区、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从兵役机关、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审组,由公安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吸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有征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参加政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要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和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审定、交接、运送
第二十九条 审定新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时,应由征兵办公室负责人,政治审查、体格检查负责人,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确定新兵,应全面衡量,坚持择优定兵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定。
(一)现实表现有疑点待核实的;
(二)新迁入户口不满一年的;
(三)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
(四)文化程度与实际学历不相符的;
(五)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的;
(六)家庭有遗传病史的。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新兵运送前7日,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被批准入伍的公民本人。
新兵运送前1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兵服装的发放,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兵交接运送,按照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检疫、复查、退兵
第三十七条 新兵入伍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入伍新兵的政治复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入伍新兵的政治复查,要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复查群众有反映的人员。复查结果,应通报新兵所在部队,并逐级向自治区征兵工作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经政治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政治条件的入伍新兵,应及时通报所在部队。
第四十条 入伍新兵因身体或政治原因需作退兵处理的,按照《征兵工作条例》和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征兵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给予奖励。
凡是因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单位,不得参加“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征兵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五)不执行上级规定,擅自接收和处理退兵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7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总体目标,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根据我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教考试〔1998〕1号)和《关于制定、修
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考试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5号)精神,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是国家通过自学考试对专门人才进行培养的总体方案,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规格、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是实施学历教育和国家考试的标准;由全国考委土建类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建筑事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结合自学考试特点拟订并由全国
考委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建类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中对课程名称、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二、本通知附件三个专业考试计划中属教考试〔1998〕5号文件中规定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其统考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已经开考本通知附件各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按照我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7号)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过渡工作应于2001年底前结束。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附件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是为我国当前对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本专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的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应考者参加某门课考试(含实验)合格后,发单科合格证书,同时取得该课程学分。凡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5门课程的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3学分,思想
品德经考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鉴定合格者,发给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三、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主要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业
务知识和能力方面,要求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组织建筑工程施工及管理能力,具有一般房屋建筑机构构件的设计能力,初步具有计算机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1 |哲学 | 4 | |
| 公 |---|----------|---|--------|
| 共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基 |---|----------|---|--------|
| 础 |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课 |---|----------|---|--------|
| | 4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 5 |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含上机2学分 |
---------------------------------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6 |土木工程制图 | 5 | |
| 专 |---|----------|---|--------|
| 业 | 7 |工程测量 | 5 |含实习3学分 |
| 基 |---|----------|---|--------|
| 础 | 8 |建筑材料 | 3 |含实验1学分 |
| 课 |---|----------|---|--------|
| | 9 |工程力学(土) | 6 |含实验0.5学分|
| |---|----------|---|--------|
| |10 |结构力学 | 5 | |
| |---|----------|---|--------|
| |11 |房屋建筑学 | 4 |含设计1学分 |
|---|---|----------|---|--------|
| |12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 7 |含设计1学分 |
| 专 |---|----------|---|--------|
| |13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 4 |含实验0.5学分|
| |---|----------|---|--------|
| 业 |14 |建筑施工 | 7 |含设计1学分 |
| |---|----------|---|--------|
| |15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 课 |---|----------|---|--------|
| |16 |毕业考核 | |不计学分 必做 |
|---|---|----------|---|--------|
| |合 计| |73 | |
---------------------------------
说明:
1.序号为1-14(11除外)的课程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序号为11、15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
3.在新旧考试计划的过渡期间,凡名称及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互相顶替,其他课程
的顶替请参照下表:
---------------------------------
| 旧考试计划 | 新考试计划 |
| (原工民建专业)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
|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
|理论力学 | 4 | | |
|-----------|---|工程力学(土) | 6 |
|材料力学 |4.5| | |
|-----------|---|-----------|---|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 4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注:学分中包含实验学分。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毕业考核:在市级以上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为期不少于8周的施工技术及组织管理的生产实习,并写出实习报告。
六、课程说明与自学用书
(一)哲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哲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二)政治经济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政治经济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三)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指定用书:
《大学语文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四)高等数学(工专)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重要公共课,为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高等数学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函数、极限与连续、导数与微分、微分学应用、不定积分、定积分、空间解析几何、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常微分方程、级数等。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的基本知识,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常用的基本方法,并获得多元函数微积分和级数的知识。
指定用书:
《高等数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高等数学》(上、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五)计算机应用基础
本课程是本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计算机知识的初级入门课程,对初次接触计算机的应考者,从三个方面较详实地介绍基本常识。
A、计算机基础
介绍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基本构成,介绍计算机的使用操作技能,给出了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概念和主要常用的系统命令。
B、文字处理基础
主要介绍计算机汉字处理的基本概念,汉字输入的方法和软件,以及汉字编辑处理、表格编辑处理和计算的方法与软件。
C、程序设计基础
介绍程序设计的基本任务、工具、步骤和方法,通过两种高级语言阐述程序设计的基本内容。
指定用书:
《计算机应用基础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计算机应用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明福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6年版
(六)土木工程制图
土木工程制图是研究用投影法原理绘制工程图样和解决空间几何问题的一般理论和方法的专业基础课。施工图是工程施工的依据,工程界称为共同技术语言。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使自学应考者认识、掌握和运用工程语言绘制和识读工程图。对空间的几何问题基本具有图解能力。本课程
包括画法几何和工程制图两部分,其中画法几何部分主要叙述投影的基本理论和作图方法,工程制图部分除着重讲述制图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之外,还简要介绍了一些有关专业图(如房屋图、道桥图等)的图示特点。
指定用书:
《土木工程制图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土木工程制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宋兆全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七)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是土建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学习这门课程,是为了解决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中有关测绘问题打下基础。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应掌握和理解工程测量的基本原理和概念,了解工程水准仪、经纬仪等基本结构原理,掌握操作方法和常规的仪器检验,掌握小面积大比例尺地形图
的应用。通过测量实习能掌握一般工程的施工放样工作。
指定用书:
《工程测量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测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邹永廉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八)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是土建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为学习后续专业课程提供建筑材料的基本理论知识,为今后从事专业工作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打下基础,因此自学应考者必须获得有关建筑材料的性质与应用的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当了解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的性质、材料组成、构造,
及外界因素对性质的影响,初步掌握材料的试验方法及质量鉴定方法。同时能合理地选用材料。
指定用书:
《建筑材料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建筑材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世芳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九)工程力学(土)
本课程讲授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关于机械运动的一般规律及杆件的强度、刚度。稳定问题的必要基础知识,并初步具有解决简单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本课程为结构力学等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力学(土)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力学(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明威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结构力学
结构力学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自学应考者应较系统地掌握杆系结构的强度、刚度计算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为从事中小型土建工程的结构设计及施工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计算能力,为学习专业课奠定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结构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结构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郭长城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十一)房屋建筑学
房屋建筑学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研究建筑空间组合和建筑结构理论、方法的课程,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部分,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自学应考者能运用技术资料和各标准图,完成一般房屋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这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需要做练习和
设计,最后要完成一个中小型的民用建筑课程设计。
指定用书:
《房屋建筑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房屋建筑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建荣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
(十二)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自学使自学应考者了解钢筋混凝土及砌体结构中材料的主要力学性能和结构的主要结构要求,能进行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基本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通过课程设计使自学应考者初步具有一般混合结构的结构设计能力。
指定用书: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程文■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三)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土力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了解有关结构设计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一般地基基础问题,要求自学应考者能根据上部结构的要求,运用土力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建筑物的基础设计。
指定用书: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小平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四)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主要专业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包括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两部分,它是研究最有效地建造房屋的理论、方法和有关的施工规律。要求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掌握建筑施工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解决一般建筑工程中施工技
术及组织计划问题的初步能力。
指定用书:
《建筑施工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建筑施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方先和主编 2000年出版出版社待定
(十五)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它以建筑产品的实物形态在建造过程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筑产品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如何正确计算建筑产品造价作为研究对象,教会学生正确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需要量,掌握预算造价计算的
理论与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或自选

附件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是为适应我国当前对建筑工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着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凡取得本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本科段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总数达71学分,毕业论文经答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同时,其学业水
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工程专业人才。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通过自学完本计划规定的独立本科段全部课程,达到相当于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水平,即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和施工管理能力,具有较熟练
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层 | | | | |
| | 序号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 次 | | | | |
|---|----|-------------|----|--------|
| | 1 |中国革命史 | 4 | |
| |----|-------------|----|--------|
| | 2 |英 语 | 14 | |
| |----|-------------|----|--------|
| | |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 | |
| | 3 | | 6 | |
| | |与数理统计) | | |
| 独 |----|-------------|----|--------|
| | 4 |物理(工) | 6 |含实验1学分 |
| |----|-------------|----|--------|
| | 5 |结构力学(本) | 6 | |
| 立 |----|-------------|----|--------|
| | 6 |混凝土结构设计 | 8 |含设计1学分 |
| |----|-------------|----|--------|
| | 7 |钢结构 | 5 |含设计1学分 |
| 本 |----|-------------|----|--------|
| | 8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 4 |含上机1学分 |
| |----|-------------|----|--------|
| | 9 |水力学 | 5 |含实验0.5学分|
| 科 |----|-------------|----|--------|
| | 10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 3 | |
| |----|-------------|----|--------|
| | 11 |建筑设备 | 3 | |
| 段 |----|-------------|----|--------|
| | 12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 4 | |
| |----|-------------|----|--------|
| | 13 |建筑结构试验 | 3 |含实验1学分 |
| |----|-------------|----|--------|
| | 14 |毕业考核(毕业论文) | |不计学分 必做 |
| |----|-------------|----|--------|
| | | 合 计 | 71 | |
--------------------------------------

说明:
1.序号为1-13(11除外)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2.序号为11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考试。
3.凡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自学考试)非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文凭
参加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者,均需加考房屋建筑工程自学考试的结构力学、房屋建筑学、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三门课程及实践环节。
4.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应考者,可申请免考独立本科段的外语课程。但必须加考三门
课程,加考课程学分不少于14学分,并且不授予学位。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在独立本科段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设计进行实际结构设计和施工设计,毕业设计答辩合格方能获得毕业证书。
六、课程说明与使用教材
(一)中国革命史(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中国革命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中国革命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何沁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二)英语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公共课。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4000个单词(含中学阶段1600个单词)、一定量的习语和系统的语法知识,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英译汉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汉译英的能力,使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专业所需要的
信息,并为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较好的基础。
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应能借助词典独立阅读与后期课文难度相当的一般性资料并能译成汉语,理解基本正确,译文基本通顺。
指定用书:
《英语(一)自学考试大纲》《英语(二)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年4月版
(三)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本课程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其内容包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部分。线性代数内容为:行列式,矩阵及其运算,向量的线性相关矩阵,线性方程组,特征值问题与实二次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行列式的定义,性质;熟练运用矩阵的运算法
则;熟练运用线性方程组解的结构及其判别法则,掌握特征值的重要概念。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研究随机现象统计规律的一门数学课。本课程概率部分包括:随机事件及其概率、随机变量、多维随机变量和随机变量的数字特征等内容;数理统计部分包括抽样分布、参数估计、假设检验、方
差分析、回归分析和正交试验设计等内容。通过学习,要求自学应考者理解概率论的基本概念,熟悉随机事件及其概率的重要性质,熟悉随机变量的常用分布,并会进行相应的计算。掌握数理统计中有关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的方法,了解方差分析、回归分析和正交试验设计。
指定用书:
《线性代数自学考试大纲》《工程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工程数学(线性代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魏战线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工程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范金城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四)物理(工)
物理学是研究物质最基本、最普遍的运动形式及其相互转化和物质的基本结构及相互作用规律的学科。课程内容包括:力学、热学、电磁学、振动、波动、波动光学和近现代物理学的基础理论,及其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实际中应用的初步知识;物理实验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技能;现代物理
主要分支学发展的专题讲座。
本课程是理工科各专业的一门重要的基础课,可为自学应考者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培养科研能力、开阔思路、激发探索和创新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及进一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奠定必要的物理学基础。
指定用书:
《物理(工)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物理(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俊华、祁有龙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五)结构力学(本)
结构力学(本)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技术基础课。它除对专科段结构力学一些章节作了必要的加深和加宽外,主要研究矩阵位移法、结构动力计算,结构稳定等问题。学完这门课程后,自学者应该系统地掌握杆系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计算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指定用书:
《结构力学(本)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结构力学(本)》(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伟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六)混凝土结构设计
混凝土结构设计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自学应考者通过自学应掌握各种结构的设计方法及构造措施。包括单层工业厂房结构、多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内容,为毕业设计和今后从事的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指定用书:
《混凝土结构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陈文■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七)钢结构
钢结构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通过自学本课程后,自学应考者应了解钢结构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合理应用范围和发展。深刻理解梁、柱和屋架等基本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性能,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构造原理,正确地使用钢结构设计规范。具有分析和解决钢结构一般工程技术
问题的能力。
指定用书:
《钢结构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钢结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钟善桐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八)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概述,算法语言的基本知识,C语言程序设计。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算法的概念与运用C语言的程序设计编制调试、运行的基本技能。
指定用书: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曲俊华主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9年版
参考用书:《程序设计》 马玉祥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水力学
水力学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技术基础课程,通过自学应掌握水的物理特性、水静力学、水动力学基础、量纲分析和相似原理、流动阻力和水头损失,以及有压管流、明渠流动、渗流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计算方法。为学习后续课程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打下基础。
指定用书:
《水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水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鹤年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含基础工程)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培养学生具备与建筑有关的工程地质及地基勘测技术方法的基本知识;掌握地基土的工程性质及土力学与基础工程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在设计与施工中合理处理一般岩土工程问题。通过自学应掌握岩石的分类与
识别,地质构造、地貌、地下水等的基本概念及不良地质现象;了解工程地质勘察和现场测试技术方法的原理,并掌握其结果在工程上的应用;掌握地基中的应力,固结变形与沉降,地基承载力与稳定性,土压力与土坡稳定等的分析原理与计算及基础工程的应用。为今后从事建筑工程技术
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铁儒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一)建筑设备
建筑设备(水、暖、电)是建筑工程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自学,应掌握建筑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与建筑物的关系,掌握建筑设备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程序和方法,为今后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做好专业间的配合奠定基础。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编或自选
(十二)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专业课,它是研究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基础理论知识的学科,是研究建筑业的基本经济规律、建筑工程技术经济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建筑企业的科学管理方法及主要业务活动。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讲求经济效益,培
养自学应考者具有初步的科学管理能力。
指定用书: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周银河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十三)建筑结构试验
建筑结构试验是建筑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技术学科。通过应用测试技术和试验方法,研究和验证工程结构的计算、理论和设计方法、检验结构性能和承载能力、判断结构质量和可靠性的应用科学。课程内容有结构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结构非破损检测技术等。通过自学使应考者系统掌
握结构静力试验和非破损检测技术的工作原理和试验方法,培养自学应考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结构动力试验要求自学应考者了解它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指定用书:
《建筑结构试验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建筑结构试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姚振纲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附件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是为我国当前对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本专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科的水平相一致。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应考者参加某门课考试(含实验)合格后,发单科合格证书,同时取得该课程学分。凡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5门课程的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1学分,思想
品德经考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鉴定合格者,发给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三、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主要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业务知识和能力方面,要求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建筑经济管理的初步能力,具有对建筑工程施工方案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的初步能力,具有管理工作必须的调查、综合分析的能力,初步具有计算机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1 |哲学 | 4 | |
| |---|----------|---|--------|
| 公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共 |---|----------|---|--------|
| 基 |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础 |---|----------|---|--------|
| 课 | 4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 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4 |含上机1学分 |
---------------------------------

---------------------------------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 6 |工程制图与房屋构造 | 6 |含设计1学分 |
| |---|----------|---|--------|
| 专 | 7 |工程力学(土) | 6 |含实验0.5学分|
| 业 |---|----------|---|--------|
| 基 | 8 |建筑结构 | 5 | |
| 础 |---|----------|---|--------|
| 课 | 9 |建筑施工 | 5 |含设计1学分 |
| |---|----------|---|--------|
| |10 |管理学原理 | 6 | |
| |---|----------|---|--------|
| |11 |建筑工程技术经济学 | 4 | |
|---|---|----------|---|--------|
| |1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 3 | |
| 专 |---|----------|---|--------|
| |13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4 | |
| 业 |---|----------|---|--------|
| |14 |基础会计学 | 5 | |
| 课 |---|----------|---|--------|
| |15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4 | |
|---|---|----------|---|--------|
| |合 计| |71 | |
---------------------------------
说明:
1.序号为1-10(6、8、9除外)、14、15的课程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
试。
2.序号为6、8、9、11-13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组织命题。
3.在新旧考试计划的过渡期间,凡名称及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互相顶替,其他课程
的顶替请各省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五、实践性环节及要求
1.含实验的课程由主考院校按实验大纲要求安排。
2.毕业考核: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以建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为主的综合考核。
六、课程说明与自学用书
(一)哲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哲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二)政治经济学(课程说明略)
指定用书:
《政治经济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三)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指定用书:
《大学语文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四)高等数学(工专)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重要公共课,为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高等数学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函数、极限与连续、导数与微分、微分学应用、不定积分、定积分、空间解析几何、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常微分方程、级数等。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的基本知识,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常用的基本方法,并获得多元函数微积分和级数的知识。
指定用书:
《高等数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高等数学》(上、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五)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概述,算法与语言的基本知识,C语言程序设计。
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算法的概念与运用C语言的程序设计编制调试、运行的基本技能。
指定用书: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曲俊华主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9年版
参考用书:《程序设计》 马玉祥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六)工程制图与房屋构造
本课程为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学习使自学应考者了解并掌握建筑制图与建筑构造的基本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制图的统一标准,掌握民用建筑构造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构造做法,并能合理选择建筑材料,能合理运用建筑构造知识进行构造设计,并初步具有绘制建筑工程
图及建筑构造设计的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七)工程力学(土)
本课程讲授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关于机械运动的一般规律及杆件的强度、刚度、稳定问题的必要基础知识,并初步具有解决简单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本课程为结构力学等后续课程提供必要的力学基础。
指定用书:
《工程力学(土)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工程力学(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刘明威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八)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基本构件的设计理论和设计方法,熟悉各种房屋结构的组成,工作特点,基本设计要求,使学生能较全面的、系统的了解房屋结构设计的基本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九)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包括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两部分,它是研究最有效地建造房屋的理论、方法和施工规律。要求自学应考者通过学习,掌握建筑施工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解决一般建筑工程中施工技术及组织计划问题的初步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管理学原理
管理学是一门系统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是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边缘科学。
本课程的内容大体上分为三部分:1.介绍管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性质;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研究方法;管理学的形成和发展。2.通过阐述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配备人员、指导和领导以及控制等五大职能的概念、性质、内容、目的、结构特点,以及执行职能的方法、技术
、手段和应遵循的原则,系统介绍一般管理学的基本原理。3.简要介绍90年代管理学理论与实践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指定用书:
《管理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管理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文士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4版
(十一)建筑工程技术经济学
本课程是研究技术领域中经济效果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经济分析理论与方法在建筑技术领域应用的学科,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要求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和了解建筑工程技术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投资方案的选择与评价、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的选择与评价、价值
工程等内容,培养自学应考者经济分析的初步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研究建设项目科学策划、组织与管理、合理施工的理论方法的学科,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掌握建筑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本课程包括流水施工、网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策划与组织、投资控
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使自学应考者具有项目的科学管理和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能力。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三)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它以建筑产品的实物形态在建造过程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筑产品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如何正确计算建筑产品造价作为研究对象,教会学生正确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需要量,掌握预算造价计算的
理论与方法。
自学用书:由各省自选
(十四)基础会计学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共同课,是一门在市场经济中应用极为广泛的学科。它阐述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包括会计的职能、要素、原则、方法,会计等式,借贷记帐法,借贷记帐法的应用,帐户分类,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核算形式,财产清查
,会计工作的组织等内容。该课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提供的资料不仅是企业内容经济管理的主要的信息来源,而且是投资者、债权人、协作单位极为关心的数据材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依据。因此,基础会计学不仅是会计专业也是经济管理类其它各专业重要的基础课。
指定用书:
《基础会计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基础会计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王俊生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7年版
(十五)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共同课,它是从造就、选拔经济管理人才所必须的法律知识结构的需要出发,科学地、系统地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各个主要部门经济法。包括:确立市场主体的企业、公司法;调节市场运营的合同法、工业产权法、房
地产法、证券法、竞争法;调控市场运行的投资法、资源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环境法、经济监督法;以及经济纠纷调处法。
指定用书: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
《经济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年版



19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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