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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59:47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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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38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4月)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建立统一、平等竞争的招商引资秩序,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本部及所辖东区、南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和供地,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实施征地和供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本部根据城市规划对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南区和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材料分别报经市政府和宿豫县政府批准后,同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开发区本部备案。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一)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可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
(二)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供地。
第五条 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实行集体研究,一个标准,一个口径对外。
(一)一般性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二)科技含量较高、投资额较大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在开发区本部范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在东区、南区范围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低于省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的项目,可采取先缴后返还的方式给予地价优惠,但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平均每亩不得低于2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以优惠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经有权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抵押贷款必须用于所投资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约定额度,经营期已达十年以上的,经有权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改变用途;经营期在十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补缴优惠价与省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各类建设项目要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综合考虑单位面积投资密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凡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严禁圈占土地。超过协议约定时间3个月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主体工程未达到正负零标准,不予登记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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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4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特点,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各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及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 各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延缴税款审批内部流程图
2..延缴税款申请审批表
3..延缴税款登记台帐(示意)
4..批准延缴税款通知单
5..不予批准延缴税款通知单


二○○四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一律由市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征管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计会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统计核算;主管税务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内按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缴纳税款计划;
(二)全部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三)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全部存款帐户对账单据;
(四)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五)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
(六)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即时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所应将全部申请资料退纳税人补充有关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
第八条 主管税务所应对受理的的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台帐登记工作。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资料应进行审核,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一)核对纳税人的存款帐户信息和帐户存款情况;
(二)纳税人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汇总及明细情况;
(三)调查了解纳税人发生的较大损失及影响情况;
(四)其他需要全面审核的情况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审核无误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市局征管部门复核。市局征管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及《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经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市局征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时限要求范围内,将经复核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以签报的形式报主管局长审批。并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备注并加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专用印章。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记录和传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所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制作《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并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结果信息应及时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
第十六条 对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的缴纳税款计划在入库期限3日前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需先行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所受理后,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缓缴入库”程序打印《税收缴款书》并交给纳税人,纳税人持该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超过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所自批准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予批准的,从应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税务人员有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
(一)未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进行调查或审核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的;
(三)未按要求向纳税人送达有关文书并取得回执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或登记延期缴纳税款台帐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未按照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的原则、程序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所负责延期缴纳资料的整理统计、立卷、保存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包括北京市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及“滞纳金”。各项“费”及“滞纳金”批准延期的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 现将《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 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本营运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现提出我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一、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坚持的原则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形成高效、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决策会议监管、营运机构营运、企业保值增值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
 2、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通过强化产权关系纽带,实现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产权管理模式的转变。
 3、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明确资产所有者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保证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4、坚持市场化、国际化原则。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使企业切实转机建制,适应市场,并按国际惯例运行。
 5、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逐步转换,有效推进。
 6、坚持配套改革的原则。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与政府职能转变、人才和产权市场的完善以及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新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基本框架
 根据上述改革的原则,我市新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的基本框架按三个层次构筑。
 第一个层次: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即出资人)
 成立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以下简称营运决策会议)。营运决策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组成,会议成员均为兼职。营运决策会议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 
 营运决策会议的职责,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有关要求确定。重点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委派和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二是审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规划;三是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决定经营者报酬及奖惩。
 营运决策会议采取下列议事规则:一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决策会议主任、三分之一以上决策会议成员或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均可召开不定期会议。决策会议开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二是实行表决制,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办理。决策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决策会议需对营运机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三是会议应由成员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四是对所议事项的讨论要点及决定做好记录,会议成员及秘书须在记录上签名。
 除上述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外,营运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机构章程作出决定。
 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决策会议的常设服务咨询机构。
 第二个层次:国有资本营运机构
 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是经营运决策会议授权,代表国家对国有资本直接行使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经营者选聘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
 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制订公司长远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等,报营运决策会议审批;二是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一般项目投资方案;三是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四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五是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三个层次: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 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是营运机构投资的市场竞争主体,投资人和企业是出资与被出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营运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通过依法选派产权代表的方式实现。企业对授权占用的国有资产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借贷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具体负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组建
 (一)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基本形式
 根据我市国有资本的分布和整个国有经济布局的现状,采取以下形式:
 1、对符合条件的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转体改造,形成由政府直接出资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市政府以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组织形式,分别对化纤、华星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职权。集团公司对市政府投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对所投资企业(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企业集团经转体后形成的营运机构,对国有控股、参股营运的企业颁发国有资本占用证书,派遣国有产权代表,核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收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对造纸、龙鼎、铝业等较大型的国有企业,由营运决策会议直接授权委托经营国有资产。
 2、对各行办和汽车集团采取两次授权委托方式,即由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先分别授权委托行办和汽车集团,再由各行办和汽车集团分别授权委托所属企业经营国有资产。
 3、根据我市实际,组建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政府用于公用事业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和资本营运。没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基础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市政公用企业,资本营运方式和操作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 4、吉林市资产经营总公司予以保留。
 (二)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基本要求
 1、具有完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营运机构章程作为其内部管理准则,应遵循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载明营运机构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并经市营运决策会议审议批准。
 2、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主要由市营运决策会议授权其经营的国有资产、政府计划用于企业的财政投资以及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组成。
 3、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营运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市营运决策会议按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长由市营运决策会议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营运机构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是营运机构的监督机构,由营运决策会议选派。
 4、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度。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来行使营运机构作为投资者(股东)的权利。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要按照营运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任职企业的国有资产安全增值负责。
 5、加快股本结构多元化、合理化的进程。营运机构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所投资的企业积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吸引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企业内部员工、境外自然人等各种经济成份参股、控股,逐步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高质量、更大市场范围的股权结构多元化,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 6、合理界定营运机构与企业的事权划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凡涉及到国家权益发生实质性变更的由决策会议决定;其余的由营运机构决定,报决策会议备案。营运机构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人选,总经理的聘任权真正交给企业的董事会;营运机构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只在本部行使职能,不承担对所属企业相应组织的领导或指导职能。
 7、营运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营运机构应切实行使好委派国有产权代表、重大决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搞好资本运作。
 (三)新体制与现行制度衔接的几个问题
 1、为适应新体制的需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解除企业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市政府授权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选择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经营管理者的权力。
 2、市属国家投资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按市委企业工委制定的《吉林市直属国家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3、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的国有资本管理监督体系,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行使政府的国有资本管理监督职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强化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
 4、对没有纳入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商贸、建筑、粮食、交通、农业、教育等系统的国有企业(含关、停、并、转、破、重组企业),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商委、建委、粮食、交通、农业、教育等部门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改制;市直属企业,除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和企业外,其余的要下放到各行办,由各行办授权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市经贸委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成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及秘书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 (二)由市体改办制定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和组建决策会议秘书处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责任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被授权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方案、章程,报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实施。
 (三)对划入营运机构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归属。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
  2、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组建方案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

按照《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要求,特制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决策会议)组成方案。一、决策会议组成人员 决策会议是经市政府授权对市属大企业集团公司(化纤、华星、造纸、龙鼎、铝业、城投公司)、工业行办、汽车集团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组织形式,代表市政府依法行使出资人职权。决策会议不纳入市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没有行政管理职能。
 决策会议由17人组成,其中有3人为非国家公务员的专家。
主 任:刚占标 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姜树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 王庆新 市政府副市长
  肖万民 市政府副市长
  秦福义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健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陈宝善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刘文彬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冷 杰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  邱 克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  刘建垣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
  王 松 市财政局局长
  高翠英 市委企业工委常务副书记
  石汉均 市审计局局长
 三名非国家公务员专家的选聘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 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均为兼职。决策会议成员的确定与变更须经市政府批准。二、决策会议职权决策会议对市政府负责,除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有关要求行使相关职权外,重点行使下列三项职权:
(一)根据市委企业工委推荐的人选,委派、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二)审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规划;
(三)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决定经营者报酬及奖惩。三、决策会议议事规则
 (一)决策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决策会议主任、三分之一以上决策会议成员或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均可召开不定期会议。
 (二)决策会议开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 (三)决策会议实行表决制,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办理。决策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决策会议需对营运机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四)决策会议开会应由成员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决策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讨论要点及决定做好记录,会议成员及秘书须在记录上签名。
(六)除上述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外,营运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机构章程作出决定。
四、决策会议秘书处的职责及机构设置
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决策会议的常设服务机构。秘书处的职责及机构设置见《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组建方案
附件2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秘书处组建方案 为加强市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协调服务工作,设立 "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现就秘书处的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秘书处的性质
秘书处是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服务咨询机构,不纳入政府序列,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具有行政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决策的职能。
二、秘书处的职能
秘书处的具体职能是:
(一)承担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向决策会议提出决策事项的咨询建议意见;
(三)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将重要信息提供给决策会议成员;
(四)跟踪决策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会议主任报告;
(五)查阅和掌握营运机构的财务帐目及经营情况,并定期向决策会议主任提出书面报告;
(六)受决策会议委托,起草营运机构章程等文件;
(七)完成决策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关于机构设置
(一)综合调研室。主要负责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开会建议;负责秘书处的文书档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受决策会议委托,起草营运机构章程等文件材料。
(二)总经济师室。主要承担决策会议对各营运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能行为时要决定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分立、重组、发行债券、重大决策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此外,负责国有资本营运的策划及政策的咨询,了解营运机构的经营情况。
(三)总会计师室。主要承担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指标的论证和核查工作;受决策会议委托,到有关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查阅帐目;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提供报务。
(四)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对决策会议需要决定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报送的章程等有关文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相应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建议。
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 在未正式组建秘书处之前,暂由市体改办代其行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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