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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55:49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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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4〕78号


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


 
 
印发《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绍兴市市区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管理市区商品房买卖活动,绍兴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市区商品房买卖登记、鉴证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为销售而开发建设的房屋等建筑及构筑物(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销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出售商品房前(包括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凭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图纸,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购房单位或购房者必须在签订《出售商品房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售单位的《出售商品房合同》,正式税务发票,买卖鉴证联系单,以及购房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书或代理人资格委托证明书,个人购房持购房者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鉴证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税手续。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向交易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后未办理登记、鉴证手续而又进行买卖的,按发生买卖次数补办登记、鉴证手续和补缴税费。
  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单位必须先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同时向市土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办理预售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提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提供《商品房预售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楼宇地点、位置、售价、建筑平面图、预售总套数、各套建筑面积,以及公用部位面积的分摊情况。
  第十条 凭(商品房预售证》,预售单位与预购者方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鉴约后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交易所办理登记、鉴证,并应按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经登记、鉴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向交易所办理交易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预售单位不得为预购者办理更名手续。凡未经交易所办理上述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因拆迁交换产权的,除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办理产权交换手续外,扩大面积按市场价交付房款的,必须办理交易登记、鉴证手续,并缴纳税费,否则扩大部分的面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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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7、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附件: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应包括交易的签约、报价、交易的受理和审核以及交易平盘等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核要求和法规依据。业务操作规程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中规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收支范围,限于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 统计报告制度。应包括银行内部产生报表的程序,明确数据的采集渠道是台帐登记手工汇总或是系统登记产生汇总;报表需从不同部门取得数据的,应明确职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应符合《通知》附件《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的相关规定。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应包括头寸计算方式和风险敞口平盘机制,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头寸管理有关规定。

4.定价管理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定价原理、定价公式以及报价方式;展期、择期以及违约交易的报价处理。

5.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科目设置;签约、履约、展期、违约与平盘时的会计核算。

二、备案申请的受理

(一)各类银行须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提交备案材料。正式受理备案申请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应首先确定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告知银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银行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方可受理备案申请。

(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拟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各分行均应符合结售汇业务资格、经营合规性,以及前述对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为提高备案效率,银行分支机构统一由其所在地的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

(四)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提出备案申请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自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的下达

(一)对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备案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备案申请,外汇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外汇分局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按照《通知》的规定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后,向其下达备案通知书。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备案通知书中列明所有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

(四)外汇局下达备案通知书时应抄送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 

(一)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可申请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银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申请,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凡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一致的可不重复报送,但应注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外汇局在审核各项材料的基础上,按照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相同的程序向银行下达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其他问题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报表由各银行总行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1、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3、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附3: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印制格式

备案通知书按照以下规定的格式印制:

(一)页边距: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

(二)方向:纵向

(三)纸张:A4

(四)字体和字号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为黑体二号并加粗。

2.次标题“编号:”为宋体小三。

3.表中文字为宋体三号。

(五)位置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和次标题“编号:”居中。

2.表中“申请备案银行”和“备案审核意见”居中。

(六)其他:备案通知书的全部内容不得手工填写。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规则

备案通知书的编号执行分级和顺序两项规则。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规定的备案管理程序,银行法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号,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统一编号。

2.银行法人的编号设置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的编号设置十三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为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四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后三位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二)“申请备案银行”栏

填写申请备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法人名称或者其分支机构名称。其中:

1.对于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多家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履行备案,应在本栏中填写全部分行的名称,并在主报告行后注明“(主报告行)”。

2.对于同一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可在本栏中填写“××银行×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同时在另一页列出该银行各家分支机构名称。

(三)“备案审核意见”栏

1.对同意备案的,填写:

“予以备案,自备案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可以开办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

你行办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限于银发[2005]201号文中规定的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对不同意备案的,填写:

“不予以备案。

理由:……。”

(四)其他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名称使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印制格式、填写说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
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教育部各直属高等学校: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为全面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2001年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另一方面要扎实抓好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今后几年更大量的毕业生顺利就业开辟道路。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国在新的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地方、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这一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
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加快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今后我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所辖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就业率来考核、评价、推动和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各地要按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适时调
整毕业生就业政策,改善和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提高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率。高等学校要着力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后发),有序地开展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毕业生的招聘、就业协议的签订、就业方案的形成和实施、毕业生离校、
报到等一系列工作环节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加快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点和要求,不断加大投入,调整、充实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的建设,用信息化带
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做好新划转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基本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格局。因此,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适应这一新的变化,加强对新划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指导、协
调和管理,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要继续取得原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并积极为原系统和行业输送毕业生。各地要广开门路,拓宽渠道,清除障碍,进一步做好新划转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接收工作。
六、用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做好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编报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计社会〔1999〕1612号)精神,从2000年起,地方所属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专科和成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改由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管理。与此相适应,今后地方所属高校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也一并交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因此,地方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根据社会需要统筹考虑本地区专科生的招生和就业工作,努力提高专科生的就业率,全面、负责地做好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七、继续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用新的思路和新的观念统筹谋划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靠发展去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克服和消费体制性障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吸纳毕
业生,加强对毕业生面向基层的教育和引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以正确的政策和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表

2000年11月 发出《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毕业研
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出《关于下达2001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重点保证单位名单的通知》
统计、汇总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生源
11月20日起各高校、各地方举办
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或招聘活动
12月 评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珍惜
人才奖
2001年1月 发出《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月 月底报送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3月 下达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派
遣春季毕业研究生召开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座谈研讨会
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珍惜
人才奖单位
5月 各地方、各高校汇总、形成毕业生就
业方案(草案)
6月 各地方、各部门以及教育部直属高
校向教育部报送2001年毕业生就
业方案及春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方案
教育部审核、汇总、下达2001年全
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7月 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开始派遣
本专科毕业生和暑期毕业研究生
8月 监督、检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派遣情况召开2002年预计
毕业生资源统计会
9月 向教育部报送2001年毕业生改派
方案
教育部审核、下达本年度毕业生就
业改派方案
10月 全面总结200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召开直属高校、地方以及有关中央
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
11月 部署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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