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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46:47  浏览:8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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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的历史性决策,是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两大主题之一。构建和谐惠州,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决策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惠州的迫切现实需要。
2、当前,我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初步开创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各种矛盾也日益凸现,各种不和谐因素日益增多,其中以贫富差距、医疗服务、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反腐倡廉等八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解决起来也最棘手的难题。这些问题若长期得不到有效破解,将会影响我市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最终影响和谐惠州的创建。因此,必须把解决我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努力破解上述八大难题,加快推进和谐惠州建设。
3、为更有针对性地就我市现存的八大难题,对症下药,逐个击破,扎实有效地推进和谐惠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第九次党代会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惠州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制定对策,化解矛盾、共铸和谐。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先,以群众满意与社会和谐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有效破解在贫富差距、医疗服务、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反腐倡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扎实推进和谐惠州建设。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事关民生、民权、民利、民心,影响社会和谐的八大难题逐步得到有效破解,和谐惠州建设又好又快顺利推进,政治民主清明、经济繁荣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祥和的和谐景象初步呈现。
——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体制日趋公平合理。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日益缩小,不合理的贫富悬殊得到有效遏制,基尼系数低于0.4。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资源布局日趋合理,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日益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医患关系日趋和谐。
——城乡统筹就业格局基本形成。就业培训体系不断健全,就业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和援助政策长效落实,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基本形成各得其所、各尽所能、能位相适的充分就业格局。
——教育均衡发展稳步推进。教育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的配置日趋合理、公平、优化,城乡教育联动发展,基本实现教育公平;2008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各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创建教育强市目标。
——社会保障更加有力。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全市人民基本实现“幼有所教、病有所医、失有所补、贫有所济、老有所养”。
——利益诉求渠道更加畅通。人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因各类矛盾冲突而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日益减少,人民内部更加稳定和谐。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全市基本形成“打防控一体、人技物配套、点线面结合、军警民联防”的治安防范新格局,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社会更加安定有序,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保持“全省综合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先进单位”称号,2011年争取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腐败现象得到有力惩治和有效遏制,教育、监督、惩治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日益健全,各类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行为和贪污腐败案件明显减少,廉洁意识、廉政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弘扬,政治清明,政局稳定,惠风和畅。

三、重点任务和行动要求

6、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以分配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在一次分配讲效率,加快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合理,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拓宽收入渠道,从工资性收入、资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多方面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和农业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收益率,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合理的公务员工资薪酬体系,规范公务员工资收入。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督机制,逐步缩小国有企业干部与职工的收入差距,建立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利润同比增长的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的监管和控制,促使其工资收入与劳动力市场价值相一致。发展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其职工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及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行企业最低工资指导制度、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工资同比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合法增长。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困难群体和经济薄弱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继续完善对低收入者和贫困家庭在子女教育、重大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慈善事业,壮大慈善组织,引导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和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带动后富。通过初次分配领域的制度完善,再次分配领域的政策调节和三次分配领域的道德导向,最终实现社会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和谐。
2007-2011年,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工资指导价位;到2011年,全市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要达到400个工种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企业收入宏观调控和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力争到2011年,全市人年均收入5万元以上家庭约占30%,人年均收入2万元-5万元的中等收入家庭约占60%,人年均收入2万元以下的相对较低收入家庭约占10%,基尼系数低于0.4。
7、努力改善医疗服务,以医患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均衡发展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加强农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对镇、村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镇、村卫生服务能力。加强社区卫生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推进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帮扶关系,定人定时到社区坐诊、巡诊,开设专家门诊和业务查房,切实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帮助农民提高抗击大病风险的能力。大力推进“全民医保”试点,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保。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加强药品和耗材的使用监管,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医院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建设,尽可能降低就医价格。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规范医生执业行为,改善医德医风和医疗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和病人投诉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改善医患关系。通过加大财政医疗投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扩大医疗保险覆盖、完善医疗服务设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手段,最终促进医患和谐。
2008年,全市农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统一标准全部建成,18间中心镇卫生院全部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市中心医院江北新院投入使用;2009年,全市薄弱卫生院全部完成改造,市中医院新院、市妇幼保健院建成;2010年,大亚湾“三甲”医院建成使用。到2011年,全市执业(助理)医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85%,二级以上医院护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40%,乡村医生接受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低于90%;全市农村卫生站实现“一村一站一医生一护士”的标准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居民到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在保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100%的基础上,农民个人出资额度不变,逐年提高市、县(区)配套资金,争取2011年农民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00元,大病报销上限达到3万元。
8、努力促进就业,以劳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继续保持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增长,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贴近农民、贴近企业、贴近市场的“三贴近”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力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形成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紧贴市场、开放有序的职业培训新格局。搭建以市劳动力市场为主体,县(区)、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开设就业知识培训班、建立创业培训基地、举办大型免费招聘会等形式,为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项目,对失地农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帮扶政策,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帮扶弱势群体就业机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以上各种途径,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7年-2011年,全市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递增5%,城镇失业登记率控制在3%以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每年平均向非农产业转移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4万人,其中组织1.6万名农村青年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劳动保障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9、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以教育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着力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在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和城市低保户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乡全面免费义务教育。着力推进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全面改善城乡办学条件。着力推进城乡教育联动发展,以城市学校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师资力量、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乡村教育水平提高。着力解决城市中小学校“大班额”问题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难问题,保证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同步。着力提高城乡教师工资待遇水平,重点提高我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着力深化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实行“阳光收费”、“阳光招生”、“阳光采购”、“阳光招聘”、“阳光选拔”,重点规范学校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确保教育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加快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的需求。
力争从2007年起,每年完成150所以上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2008年,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1年前,全市100%的中小学校通过规范化验收,全面消除城市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在剔除地区差、物价差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城乡教师“同工同酬”。
10、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以保障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办法,探索推进适合农民工特点和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探索构筑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给,加大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力度和财政补贴,努力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难问题。全面实施《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的意见》,切实保障困难复退军人和烈军属的正常生产生活。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综合福利院、敬老院建设,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积极推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市慈善总会的管理和运作,拓宽善款的募集渠道和办法,合理使用和发放善款,使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慈善救助。通过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加广泛、更加有力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从2007年起,进一步巩固我市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的成果,确保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全市平均每年按计划建成供给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2000套以上;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年增长10%以上。从2008年起,对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由市财政每户补贴5000元;全市各县(区)均建立起正常运作的慈善总会。2011年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拥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130家以上。
11、努力化解矛盾冲突,以利益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在企业改制、城建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畅通机制,继续扎实开展“大接访”活动,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每周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四级党委(党支部)书记研究信访维稳工作例会制度、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制度、领导下访登记制度、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处理群体性信访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复员退伍军人之家”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与转业复退军人建立联系户制度等八项信访工作制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消除矛盾隐患和不和谐因素。大力推进县、镇、村、组四级矛盾排查调处网络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与调解能力,大力宣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努力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力争从2007年起,群众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5%,信访投诉案件逐年下降5%。2008年前,全市行政村以上建立正常运作的维稳综治工作站(中心),乡镇(街道)以上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排查调处网络”更加健全;300名员工以上企业建立调解组织,500名员工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到2011年,90%以上的格式合同引入仲裁条款,仲裁调解范围进一步扩大。
12、努力建设平安惠州,以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构建社会防控网络、社区防控网络、企事业内部防控网络、重点场所要害部位治安防控网络和学校周围铁路沿线等治安复杂边缘地区的治安联防网络“五张网络”建设。中心城区、县城所在地和有条件的中心镇加快建设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健全严打长效机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绑架、爆炸、涉枪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和“两抢一盗”多发性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诈骗、洗钱、“黄赌毒”、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加强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消除治安隐患。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和科技强警,加大警力下沉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加强对网络信息和移动通信不良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加大对网吧、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管理力度。加快构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综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构建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深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努力建设平安惠州。
2007年-2011年,努力实现全市命案必破,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破案数逐年上升,“两抢一盗”案件数逐年下降;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逐年稳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逐年完善,群众安全感逐年增强,争取至2011年,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13、努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和畅惠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约意识,按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培养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的“一年一巡视、一年一测评、一年一谈话”,加强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情况和牢固树立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腐败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资处置、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行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加强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治本清源、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通过教育与监督并重,惩治与预防并举,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
2008年前,建立并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服务对象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的实施细则;到2011年,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更加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

四、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

14、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八大难题破解与和谐创建工作,把促进社会和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八大难题的逐一破解,确保和谐惠州建设的有效推进。要坚持市县(区)联手、条块结合、由点及面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整合优势资源、强化沟通协调,形成推进破解八大难题、构建和谐惠州的整体合力。
15、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把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战略任务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有机结合,依托文明创建组织、评比、表彰体系,把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的任务要求纳入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来,做到并轨运行,整体推进。参照《惠州市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将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的成效纳入到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以群众满意、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八大难题破解成效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评价和评价结果发布机制,推动各项难题破解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6、建立健全督促指导机制。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纲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协调、指导的职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推进八大难题破解工作的开展。通过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市民巡访团暗访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方式,促进八大难题破解工作取得实效。积极运用职能部门督查、专业统计机构和新闻媒体调查等方式,使日常检查督促更加科学、规范。力戒形式主义,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推动八大难题破解工作与和谐惠州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附 则

17、本《纲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8、本《纲要》由惠州市和谐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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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进一步完善两类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制度,现就我部1987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应是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
第二条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核确认机关)。经贸部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省级审核确认机关考核由经贸部批准并确认的两类企业。国务院各部、委、局所属
单位举办的企业由经贸部确认和考核,经贸部也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或考核。
省级审核确认机关因本地区产品出口企业数量多,确需将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考核工作委托给下一级经贸部门的,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确认两类企业,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合同、外资企业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审核确认,或根据企业投产后的出口实绩,采用先进技术和实际情况及有关合同
的履约情况予以确认。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
1.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并应自这一年起每年3月底以前向审核确认机关报送上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和企业年度外汇收支平衡表。
2.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是指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本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3.企业的同种产品内、外销产值按同期实际出厂价格计算,没有内销价格可比照的出口产品,其产值可按收汇日企业所在地外汇调剂中心的外汇调入收盘价将出口收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企业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外贸公司收购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委托企业加工出口产品,按下述办法计算出口产值: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值只计算其工缴费部分;外贸公司收购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委托企业加工出口产品,可凭外贸公司出具的实际出口数量证明,分别按企业的产
品出厂价格和加工费计算出口产值。以外汇结算的内销产品产值不计入企业的出口产值。
以上规定适用于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计算出口产值,现行统计制度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统计的范围和定义不变。
4.审核确认机关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应会商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1.先进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且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新开发的,或与国内相同、类似产品比较,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确属先进的;
(3)一般应签有技术转让协议或在合营、合作合同中有技术转让的专门条款;规定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技术和产品的标准、技术转让的步骤、达到技术和产品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性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2.如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的技术确属先进,虽不生产有形产品,可申请参加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3.确认考核先进技术企业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进行,也可先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然后审核确认。
4.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申请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企业生产、销售经营、技术转让实施情况、产品质量、国产化进度的详细报告。
5.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合格后,除审核确认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外,一般不再逐年考核。
第六条 两类企业的考核除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考核投资各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投资者或企业严重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不实行投资申请承诺的,视作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企业在投产后方申请确认为两类企业的,考核可与确认一并进行。
第八条 凡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两类企业,撤销其两类企业称号。
第九条 审核确认机关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两类企业名单通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省级审核确认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度确认的两类企业名单报经贸部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两类企业考核结果报经贸部备案;并将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撤销两类企业称号的企业名单报经贸部。(确认和考核表附后)
第十一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与本补充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一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备案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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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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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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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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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备案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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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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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确认为: |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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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 | □合资 □合作 □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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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别或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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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单位:万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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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年 月 |经营年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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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认为两类企业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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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或营业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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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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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两类企业考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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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2日
              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龙俊 北京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

  内容提要: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保护此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仅保护善意第三人,总体上符合效率价值。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一、问题的提出
在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上,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极具特色的二元化结构模式: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我国仅表现为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1]我国之前对物权变动理论构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示要件主义上,因此如何解释作为例外存在的登记对抗主义,成为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
就理论层面而言,首先面临的几个难题是:何谓“对抗”?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是什么物权?在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存的前提下,如何协调这二者的体系冲突?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我国的登记对抗究竟应该采取哪种理论构造(本文称之为“形式上的理论模型”,区别于后文进行价值判断的“实质上的理论模型”)。大陆法系的对抗主义立法例中存在着对抗的理论构造之争,研究上述争论有助于构建我国的理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中登记对抗主义是作为例外存在的,这就决定了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的特殊性。为了几个例外的物权变动条款而打乱整个物权法的逻辑体系显然得不偿失,因此我国的登记对抗理论构造有必要与作为原则模式的公示要件主义相协调。
从更本质的角度考虑,我国在这几个特殊领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是否具有实质正当性?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仍有学者对在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表示质疑,并提出了强有力的批驳。[2]有鉴于此,本文在探讨我国登记对抗主义形式上的理论构造之后,进一步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探究登记对抗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笔者认为,采取哪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涉及道德因素,只是一个单纯的效率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经济模型进行价值判断,一方面释明我国在这几个特殊领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以此验证本文提出的理论构造以及实践方案。
就实践层面而言,“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所谓第三人的范围问题成为了困扰实务的难题。这一难题又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我国法律具有鲜明的多元继受特点,有的学者从大陆法系的公示对抗主义——日本物权法中寻求比较法经验,有的学者从普通法系的公示对抗主义——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寻求比较法经验。然而,无论是对日本法还是对美国法,我国目前的研究均存在诸多根本性的误读,从而导致将失真的“比较法经验”借鉴于我国。其原因在于以德国法的思维定式来理解日本法,甚至跨越法系地理解美国法。鉴于此,有必要还原比较法原貌,解决经验“真实性”的问题。其次,即使是真实的比较法经验也不一定就能适用于我国,还存在一个比较法经验与我国的适应性问题。本文解决适应性问题的思路,是借助上述形式上的理论模型与实质上的理论模型,筛选与我国既有制度体系不冲突而且价值判断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比较法经验,作为解释我国“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范围的方案。
二、形式上的理论模型
研究登记对抗主义的理论构造要从最简单、最典型的情形——二重让与——开始:A就其不动产与B订立买卖合同,在没有办理移转登记的时候,又和C订立买卖合同,并与C办理了移转登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该问题在登记要件主义下不成为问题,但在登记对抗主义下问题即变得复杂。由于A与B订立买卖合同时,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B,A再与C订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出卖他人之物?B尽管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其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那么B取得的权利性质为何?C与A 订立买卖合同时,标的物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B,C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可以的话,C需要具备什么要件?围绕着这些问题,形成了二重让与的理论构造之争,也就是对抗的形式上的理论模型之争。
(一)比较法上的理论构造
作为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代表的日本学界提出了众多的理论构造。[3]下文分析其中最有代表性的6种。在这里先进行一个初步的分类。依据A与C订立合同时A是否有处分权,可以分为有权处分构成和无权处分构成两个大类。
有权处分构成包括:
1.债权效果说
该说认为未登记的物权仅具有债权的效果。[4]其优点在于可方便地解释前述问题:债权仅具有相对性,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在二重让与时,由于第一次让与并没有使物权真正发生转移,故第二次让与行为也是有权处分。
对该说的批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从理论构成的角度,认为该说明显和日本民法第176条的“仅依据意思表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相矛盾。[5]第二个方面是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认为该说和判例所确定的“不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相矛盾。[6]依据判例所确定的第三人范围,并非所有第三人都不得对抗,至少可以对抗没有正当权利的第三人。例如未登记的物权人可以直接对无权占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或者提起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诉),明显超出了债权的效果范围。
由于受到上述批判,该说仅在日本民法典制定初期有人主张,现在几乎无人赞同,故仅具有学说史上的意义。
2.相对无效说
该说认为即使物权变动后没有进行移转登记,也在当事人间发生了完全的物权变动(此处的“完全”系相对于后述不完全物权变动说而言,并非指该物权具备排他性),但是对于第三人C而言该,物权变动是相对无效的,故从A到C的第二次让与成为可能。[7]
由于该说否定了物权的绝对性,受到了众多学说的批判。除此以外,该说另外一个颇具争议的地方是关于第三方对物权变动的承认问题。依据判例和通说的观点,A、B的第一次让与行为即使对C不生效力,C也可以积极地承认第一次让与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且这一效果是从日本民法第177条的文义中推断出来的。[8]然而,依据相对无效说很难解释出这一效果,即很难说明为何已经无效的法律行为可以基于第三人的承认而变得有效。[9]
3.不完全物权变动说
该说认为所有权并非一个单独的权利,而是由各种权能构成的集合体,所谓物权变动并非一次性地将所有权能一并转移,而是伴随着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逐步转移各个权能。[10]由于不登记就不能取得完整的物权,故不具备排他性,不能对抗第三人。在二重让与的场合,第二次让与时,由于出让人A尚未丧失全部的物权权能,故仍有权将物权再次转让给C。
该说的背后具有分析哲学的色彩,将所有权解构为各个权能是一个大胆的尝试,从某些层面看亦有合理性。以买卖合同的履行为例,在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中间时段,非要明确地界定所有权在哪一方意义不大,因为在这一阶段的各种问题都有相应的制度解决:如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有民法第177条、第178条,风险负担的问题有民法第534条,果实相关问题有民法575条。故在此中间阶段,即使忽略所有权的归属这一看似非常重要的问题实际上也不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该说为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所提出,[11]此后被众多学者接受,[12]成为有力说。但由于该说打破了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一权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不完全物权的实质性内容很难把握,类似于债权,亦受到众多学说批判。[13]
无权处分构成包括:
4.第三人主张(出现)说
前述各说都着眼于第一次让与的受让人B的法律地位,认为B所取得的物权并非真正的物权或者是不完全的物权。第三人主张说则认为B所取得的物权无论是在当事人间还是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都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当第三人C主张第一次让与的不完全性(未登记)时,则仅对第三人C而言,A、B间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14]
第三人主张说又细分为两种学说:一种学说认为第三人的主张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否认权的行使,被称为否认权说;[15]另一种学说认为第三人的主张在内容上是反对A、B间发生了物权变动的事实或者与物权变动相矛盾的事实,被称为相反事实主张说。[16]
5.制裁失权说
该说认为在A、B订立合同后,B就取得了完整的、具有排他性的物权,但是作为对B懈怠登记的法律制裁,当第三人C出现并登记之后,B失去物权。[17]该说是立足于日本的立法沿革史,分析日本民法177条的母法——法国法的基础上被提出的。具体而言,该说又有如下两个分支:
第一个分支是法定得权失权说,该说是在分析法国法现今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B基于意思表示取得了完整的物权,但是既然基于第一个契约的物权变动没有公示,第一个契约就没有对抗力,故C可以无视第一个契约而与A 订立契约。但最终决定优先顺位的仍然是登记,在C没有登记时,B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而且基于第一个契约,B的权利仍然优先。如果C进行了登记,从登记的时点开始,作为登记的效果,契约的无效原因就被治愈,C从A那里法定继受取得了该物权,在与该物权不相容的限度范围内,B的权利面向将来消灭(没有溯及力)。[18]第二个分支是在分析19世纪中叶的法国法(日本旧民法制定时期的法国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被称为博阿索纳德(日本旧民法制定者)说。和上述法定得权失权说一样,在A、B订立合同的时点,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就已经完全移转给了B,不同的是该说认为B基于登记法有登记的义务。如果B懈怠该义务,当C取得登记时,对B而言就产生了对抗不能的法律制裁效果。这一效果的法律构成是准侵权行为,C可以对B主张现物赔偿。[19]
6.信赖保护说
前述各说在理论构成上都存在着不能自洽的地方,多少都和意思主义、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一权原则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出于寻求一个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的需求,信赖保护说被提出。该说认为C之所以可以取得物权,是因为第一次交易之后,B怠于登记导致A仍然保持有所有权的外观,C由于误信了A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故需要对C的这种信赖加以保护。由于该说实际上承认了A所残存的登记具有公信力,并将之作为理论基础,所以该说也被称为“公信力说”。
在信赖保护说中,因理论结构以及对第三人C加以保护的要件不同,又细分为两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限制的信赖保护说,为半田正夫教授所提出,故也被称为半田说。该说认为基于第一次的让与行为,B取得了“有排他性而无对抗力的物权”,A 也因此丧失了物权。但当第三人C与A进行交易时,为了保护C的信赖,日本民法第177条让C从A处原始取得标的物的物权(但是B并没有同时失去物权),而且C取得的物权的性质与B相同,也是“有排他性而无对抗力的物权”。也就是说,在B、C都没有登记的时候,二者的物权处于相同的地位,互相不能对抗。而作为对C的信赖的保护要件,当B有可归责事由的时候,只要C是善意就可以受到保护;当B没有可归责事由的时候,C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才能受到保护。当然,结束这种对抗状态的唯一方法仍然是登记,先登记的一方取得对抗力。[20]
第二种学说是权利外观说,为筱?V昭次教授所提出,故也被称为筱?V说。该说将整个对抗问题均置于权利外观的法理之中(半田说只在讨论二重让与问题时考虑权利外观),认为C只有在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A的登记时才值得保护(半田说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并且C只有已经取得登记的时候才取得物权(半田说则认为合同订立时C就取得了物权)。另一方面,在C取得物权的同一时刻,B丧失物权(半田说认为两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21]因此,相对于半田说,筱?V说在保护权利外观的道路上走得更为彻底。
(二)法律效果对理论构造的反作用
在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日本,不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并非完全是从理论构造中推导而来,其自身亦形成了独立的理论和判例,并且这些理论和判例又反作用于理论构造。其中有两次大的学说争论对于理论构造的变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第三人无限制说”与“第三人限制说”之争以及“恶意者排除说”与“善意恶意不问说”之争。
1.第三人无限制说与第三人限制说
日本民法第177条在“不登记就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第三人”之前未加任何限定语,于是在民法典制定初期,学说上倾向于作消极的文义解释:[22]除开特别法上的例外规定,[23]未取得登记的物权人除了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人外,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依此解释,未登记的物权人甚至连侵权人都无法对抗。早期的判例亦持上述无限制说的立场。[24]然而明治41年(1908年)日本大审院(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民事连合部作出了一个重要判决,在不登记就不得对抗的第三人问题上首次采取了限定的态度,认为只有“有正当利益主张登记欠缺的人”才属于不登记就不得对抗的第三人。[25]自该案以后,日本判例的立场就开始从“第三人无限制说”转向“第三人限制说”。而学说在经历了一个论争期之后,最终也彻底导向了“第三人限制说”。[26]
这次争论对日本对抗理论构造的变迁影响深远。在采取无限制说的前提下,债权效果说和相对无效说登场了。这两种学说均认为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一切第三人,在无限制说占实务界和学界的主流时曾盛极一时,但在实务界和学界相继转向限制说后逐渐消沉。[27]此后,和限制说的立场相符合的各说相继登场。
2.恶意者排除说与善意恶意不问说
在限制说成为实务界和学界的主流后,如何限制第三人的范围即成为一个问题,而是否区分第三人的善意或者恶意成为了最重要的争论点。判例和通说最后采取了折衷的态度,选择了“背信恶意者排除说”,即原则上不区分第三人的善意或者恶意,但是当第三人不仅是恶意而且存在违背诚实信用的事由时,则不保护这种第三人。[28]但为何仅仅排除“背信恶意者”而不排除“单纯的恶意者”仍然成为了争议点,而且这一争论至今仍未平息。
恶意者排除说与善意恶意不问说的争论对理论构造的影响更加直接。其中尤以信赖保护说与其他学说的对立最为瞩目。相比其他学说在对待第三人善意恶意的问题上暧昧不清的态度(如不完全物权变动说、制裁的失权说等就存在着多种解释可能性),信赖保护说开宗明义就是要将恶意第三人排除在日本民法第177条的保护范围之外。
信赖保护说对判例和通说所采取的“背信的恶意者排除说”展开批判,认为:(1)背信的恶意者排除说原则上保护恶意者,明显违反伦理。(2)自由竞争也应该有限度,应该只限于在债权合同阶段,一旦一方取得了物权,则进入了物权关系的支配领域,在物权关系的领域中没有自由竞争存在的余地。(3)背信的恶意者排除说中的“背信”概念含义不明确,容易造成司法中的不确定性。[29]
面对信赖保护说的批判,主张背信的恶意者排除说的各学说也对信赖保护说展开了反批判:(1)保护恶意第三人并不违反伦理。日本民法中的“恶意”一词仅指知道某件事情,与伦理意义上的善或者恶无关。(2)信赖保护说缩小了动态安全的保护范围。信赖保护说虽然标榜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实际上是各说中对第三人的范围保护最窄的,不仅是恶意者,甚至连善意有过失者在有的情形下也要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实际上最不利于交易安全保护。(3)“恶意”是一个纯主观性的标准,难以判断;相反, “背信恶意”概念中,由于违背诚实信用已经通过判例的发展而被确定化,相比于单纯的恶意,背信恶意反而更好判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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