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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40:42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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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函[20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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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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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管理,有利于优化投融资方式,防范投融资风险,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大力支持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的规范管理,优化投融资方式,防范投融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城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支持市城投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市城投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市城投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管理。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是本市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融资平台和建设实体,按照“背靠政府、面向市场、政企分开、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土地房产增值、建设工程收益、经营城市收益和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按规定负责向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的任免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由市城投公司推荐二名人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和市农村合作银行各推荐一名副职为人选,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设副总经理一至二名,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一名。




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考察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员工实行聘用制,公司所需员工数额根据业务需要,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分级报告制度。




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市城投公司报市政府审批。




经营性项目和产权交易、合资合作、对外担保、国有资本重组、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市城投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城投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投融资、项目建设等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法律顾问列席公司涉及重要法律事务的决策会议。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应正确处理决策管理层与公司党组织、工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向市城投公司派出财务总监(人选从市财政局择定),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监督。




必要时,市国资委应向市城投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并对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项目完成后,经市财政局对项目决算审核批复(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联合审批),由市政府以资金或其他项目资产等形式进行回购,以支持公司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经营性项目按照科学决策,突出效益的原则,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市城投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与市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未完成当年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组织对市城投公司进行整改。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市城投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城投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城投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并重点选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法律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办法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的规范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国资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支持市国资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市国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市国资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按规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的任免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由市国资公司推荐三名人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村合作银行各推荐一名副职为人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人代表为人选,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设副总经理一至二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考察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市国资公司员工实行聘用制,公司所需员工数额根据业务需要,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原国有改制企业领导干部经市委研究同意调入市国资公司的,人事关系、待遇不变。




第八条 市国资公司应正确处理决策管理层与公司党委、工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国资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投融资等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法律顾问列席公司涉及主要法律事务的决策会议。




第十条 市国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产权交易、合资合作、重大对外融资、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资本重组、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市国资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实施。




重大事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意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市国资公司兴办新的经济实体。未经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公司不得参股或独资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并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按照《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采取底价确认、进场竞租、合同审核等措施,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国资公司负责监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在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公开对外竞租,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竞租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市国资公司负责监督各经营管理单位督促承租户将租金按合同及时缴交市财政专户,保障经营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六条 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完善租赁信用档案和资产管理档案,掌握经营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应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做大做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应加强对市担保中心的管理,不断规范市担保中心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为规避担保风险提供人才支持。




第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单笔信用担保业务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和市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国资公司的财务监督。




必要时,市国资委应向市国资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公司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并对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市国资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与市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未完成当年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进行整改。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市国资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法律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关于申请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外文人字〔2009〕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组织实施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36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36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43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0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300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
  二、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调整后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重新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以及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9月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发改价格〔2006〕2308号文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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