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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1:00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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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1984年7月10日,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调动直属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卫生事业搞活,现对扩大直属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教经费和学校基金的使用
根据教育部初步意见,从1985年开始,由现在的基数加发展的经费分配办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经费的分配办法。学校基金的使用,原则上60%用于学校建设,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学校基金比较少的单位,40%不够发放当地规定的奖金额度时,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以达到当地规定的奖金额度为限。
二、其他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纯收入)的使用,可参照学校基金分配比例执行。
三、关于医院的经费管理
对医院的经费补助,除大修、大购外,实行定额包干,由医院支配,结余留用。增收节支结余原则上60%用于发展卫生事业,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医院的科研成果转让、进修生培训、招待所收入,可暂列其他收入。
四、关于外事经费
1.凡属自费、自费公派、校际交流和国外各类基金提供的资金,以及符合我部(84)卫计字第141号文件中第一、二项规定的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获得国外资助或奖学金,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2.除由我部牵头派出的团、组及为执行政府协议由我部下达的接待和出国任务外,其它一切外事往来和涉外费用均由各直属单位在部核定下达的限额(包括外汇额度)内统筹安排,包干使用,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间编报财务计划和季度、年度财务支出报表。
3.属于教育、经贸和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等部门的外事财务工作,按上述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自创外汇的使用,可由单位指定一位领导自行审批。卫生部根据单位领导审批的申请计划表加盖计财司印章后转送中国银行,单位根据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六、进口一般化学试剂均由各单位径向上海化学试剂采购供应站提报申请计划,办理订购手续,同时将品种数及总金额抄送卫生部。
七、凡进口二万美元以下的单台件设备,均由各单位领导根据本单位的经费情况,自行负责审批申请进口计划;卫生部仅作汇总工作,向有关部门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如单位所报的需用外汇计划已超过国家下达的外汇额度(包括订货中的超汇部分),仍转请单位自行核减。对2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设备,要考虑本单位支付国外进口设备经费情况,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审批工作。
八、关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对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规定应由财政部审批的三种商品,即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在京各单位购买时,应报卫生部审核后转报财政部审批。对全国控办规定应由卫生部审批的十一种商品,即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像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下放直属单位,由单位领导自行审批,卫生部履行全国控办规定的手续。各单位在审批时,应根据定额标准和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有利生产、科研、教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适当放宽。各单位应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审批,卫生部负责检查监督。
九、关于基本建设的审批权限
对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及普通职工住宅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权下放,建设单位自行审查,卫生部只审批设计任务书并按设计任务书的估算进行投资包干。
对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试点实行初步设计概算或设计任务书估算的投资包干。按设计任务书估算进行包干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下放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十、关于零星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在京部属单位从1985年起改为年初下达零星基建面积指标,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后由部办理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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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同时也是民事强制执行机关。审判的职责主要是运用裁决权确认判决结果,执行的职责是通过强制执行权实现判决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还是审判的继续和延伸,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正确处理好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实现审判与执行间的衔接,不仅对法院执行工作,而且对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和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大意义。下面笔者就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谈一些个人粗浅看法。
存在的问题

1、裁判文书主文不明确,缺乏可行性。在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存在错别字、判决主文不明确,只有履行标的数额,没有履行日期,还有判决内容与实际执行标的物不相符、财产范围确定模糊等问题,增加了执行难度。

  2、财产保全的时限与执行的衔接问题。一般财产保全为半年期限,而普通审理程序就是六个月。当审理结束到当事人申请执行,就会出现一个空档,有时执行立案后有的则来不及续封,有的则超过了半年或查封的时限,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重新采取查、冻、扣,有些时过境迁,被执行人亦有了准备,采取了规避措施,加大了执行的困难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3、财产重复保全问题。由于法院没有对财产保全进行登记,造成不同案件对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全,甚至同一庭室、同一审判员不同的案件就同一财产出现重复保全现象。就同一财产保全的数个案件如均申请执行,很难保护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起申请人的不满、上访等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有损法院的形象。

  4、当事人不明程序,造成执行不力,丧失执行最佳时机。由于当事人对审理执行程序不明白,未在裁定查封、冻结逾期申请续封,查封超期而造成无法执行,往往执行立案后,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而丧失执行机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关于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的通知

财办会[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即日起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出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财政部门送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时,可附上送达回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收到后,将填写完毕的送达回证交回财政部门。

  附件: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送达回证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

行政许可文书及送达回证.docx



附件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附件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请材料。按照《 》的规定,经审查,需补正以下内容:
1.
2.

上述材料请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如超过10日,请重新申请。

年 月 日



附件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 》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附件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
收件人及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机关及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寄交财政部门 。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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