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0〕222号 一九九0年七月十四日)
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你中心拟订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经审查,现予批准,下发执行。
请你们将此细则及其附录发给各有关单位和工厂,以便利于贯彻执行。下发的同时,请抄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各三份。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我国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颁发的(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单机一万千瓦及以下),包括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及与其配套的水轮机调速器、油压装置、励磁装置和电站控制设备。
3、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认可,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负责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必备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地址:天津市津塘公路二号桥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内
电挂:4797
电话:490721 491401~410转水电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300180
银行账号:天津工商行一号桥分理处408089052697
商检联系人:王肇薄 曾兴玲 郭永平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4.生产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
(2)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3)必须具备和贯彻与国际标准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高于上述标准的工厂内控标准。
(4)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稳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5)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出口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
(6)建立了文明的生产管理与考核制度,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5.工厂条件的考核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进行评分。
6.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或已贯彻了国际通用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达到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要求。产品检测执行的各种现行标准目录见附录一。
7.国外客户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则按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作为该出口产品检验依据。
第三章 质量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8.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须向当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一式六份,并按附录二要求,填报申请书附件一式二份。经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当地商检局审查同意后送检测中心。
9.对商品的质量检测,根据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条件不同,由检测中心确定不同的检测方式,包括:
(1)对于有一定批量、便于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到受检厂进行封样,由受检厂负责发运到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封样办法见附录三。
(2)对于不便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在受检厂封样,由检测中心派出检测组携带必要的仪器设备,在受检厂进行检测。
(3)对于在工厂和检测中心无法进行性能测试的中型水力发电设备主机,若该厂有同类型机组在电站运行,由工厂提供测试资料检测中心审查或由工厂提供条件,检测中心携仪器进行电站测试,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制造厂检查制造质量。
(4)若该厂在国内无同类型主机产品运行,则由工厂提供有关设计及试验资料(设计依据、计算书、主要图纸、模型试验结果),由检测中心审查,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工厂检查制度质量,达到要求后,由商检局发证放行或盖章放行。设备安装运行后,制造厂需补报电站试验或验收结果,经检测中心审查合格后再办理质量许可证申报手续。
(5)出口辅机产品(调速器、励磁装置等)原则上应为经过鉴定的产品。为出口配套设计的未经鉴定的产品,除进行设计审查和制造质量检查外,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和电站试验。
10.检测中心在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参加下,按(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对受检厂进行工厂条件考核,并提出考核审查报告,报送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1.对经工厂条件考核及产品质量检测已达到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者,由检测中心签注考核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批准后颁发质量许可证。
12.质量许可证只对与受检的产品属同一申报单元的产品有效。工厂如出口其它申报单元的产品时,须重新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见附录四。
13.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一年之内可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二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和产品检测。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或产品检测的产品,要经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签署意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电部审批。
14.对第一次申请经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产品,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日期起,三个月后进行复查,若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工厂需在六个月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5.工厂每年应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本年度出口产品的生产计划及上年度质量管理总结。对临时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告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
16.领证工厂对出口产品要按质量分等标准要求逐台进行自检,并准确记录检测结果。每半年需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出口产品质量自检情况。对国外索赔、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接受当地商检局和检测中心的质量监督。
17.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工厂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核发新证。在有效期内,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至少复查两次。复查结果由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上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8.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局检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后,可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国外厂商用户强烈反映产品质量问题或运行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经查明确系生产厂责任者。
(2)由检测中心和当地商检局对领证工厂组织抽查复验时,发现生产厂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五章 附则
19.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厂长与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20.颁发许可证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六《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21.检测中心对制造厂报检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不经制造厂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2.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认证审查费。其中包括:(1)产品检测费;(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检验人员差旅费、人工费、资料费等)见附录五。
23.本《实施细则》自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一、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二、“申请书”附件目录
三、封样办法
四、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
五、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略)
〔(86)国检监字第59号〕。
七、《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略)
〔(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
附录一: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GB755-87 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897-87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29-80 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10068.1~2-86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GB10069.1~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GB4772.1~3-84 电机尺寸及公差
GB7409-87 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10585-89 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4720-84 电气传动控制设备
第一部发: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3797-83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1800~1804-79 公差配各
GB1182~1184-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1958-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3505-83
GB1031-83 表面粗糙度
GB131-83
JB626-80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969-89 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
GB9652-88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
JB3161-82 水轮机模型试验规程
JB/DQ3468-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装置产品质量分等
JB/DQ1428-88 水轮机产品质量分等
JB/DQ1383-86 中小型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产品质量分
等
JB/DQ3467-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产品质量分等
IS0731-86 中小型水轮机产品质量检测规范
GB8564-88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GB11805-89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基本技
术条件
JB/DQ1232-87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产品质量分等
JB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附录二 申请书附件目录
1.工厂概况和产品简介
2.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产品总图、主要部件图和原理图。〔注1〕
3.产品创优证书或鉴定证书。〔注2〕
4.申报单元中的产品型号与规格清单。
5.申报单元中产品历年生产及运行情况汇总表(产品名称、型号、出厂年月、台数、电站名称、运行年月、运行情况)。〔注3〕
6.主要工艺装备清单(用途、数量、技术状况)。
7.产品出厂检测用主要测试设备及计量器具清单(精度、用途)。
8.主要外协、外购件清单及主要协作单位协议书。
9.质量管理制度汇总表。
10.主要技术岗位人员名单。
〔注〕(1)若申请时未作检测、检测报告可在封样前提供。
(2)如申请时尚未鉴定,暂由企业提供“厂予鉴定意见书”。
(3)对产量较大的辅机和小型主机、可填报每年每种型号产品产量及代表性电站。
附录三 封样办法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为多品种以销定产产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封样:
1.水轮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和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作为抽检产品。
2.水轮发电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装配质量封另一台检查产品性能。此外,制造厂应提供同单元的未下线的机组主要部件进行制造质量检查或在机组主要部件生产完毕(下线前)提前通知检测中心派员进行制造质量检查,对于申报990机座以下小型水轮发电机单元时,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
3.调速器、油压装置和励磁装置
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制造厂应提供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产品性能,对于调速器和油压装置,需另封一台(或封部分库存另件)检查制造质量。
附录四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划分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共分五类:
1.水轮机
2.水轮发电机
3.调速器、油压装置及自动化元件
4.励磁装置
5.电站控制装置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品种多、生产批量小、对产品可靠性要求高,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对五大类产品分别按产品结构、加工工艺、外形尺寸、容易等级相接近的原则划分为若干申报单元,出口质量许可证只对报检的该申报单元有效。五类产品的申报单元划分如下:
一、水轮机: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机按结构型式划分为11个申报单元(见表1)超出表1结构型式范围的水轮机产品需另行申报。
二、水轮发电机
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按机座号和极数划分为12个申报单元,见表2。
三、调速器及油压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
表1 水轮机申报单元
┌──────────┬───────────────────────┐
│ 水轮机产品类型 │ 结构型式 │
├──────────┼────────────┬──────────┤
│混流式水轮机 HL│ 卧式 WJ │ 立式 LJ │
├──────────┼────────────┼──────────┤
│轴流式水轮机 │ 转桨式 ZZ │定桨式 ZD │
├──────────┼────────────┴──────────┤
│水斗式水轮机 CJ│ 卧式 W │
├──────────┼───────────────────────┤
│斜击式水轮机 XJ│ 卧式 W │
├──────────┼───────────────────────┤
│双击式水轮机 SJ│ 卧式 W │
├──────────┼────────────┬──────────┤
│贯流定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
│贯流转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注:1.在同一单元内检查某一转轮直径,可发其以下尺寸的许可证
2.同一机型,转桨式检查过,定桨式可免检
3.其它结构型式的水轮机另行申报
四、励磁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应具有相同的调节回路、主回路及结构)。
五、电控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产品应全部由已报检控制台(柜)组成)。
表2 水轮发电机单元划分
┌─┬─────────┬──────┬─────┬────┬────┐
│序│ 机 座 号 │ 安装型式 │ 电压等级 │极 数│备 注│
│号│ │ │ │ │ │
├─┼─────────┼──────┼─────┼────┼────┤
│1 │ 493以下 │ 立、卧 │ 低 │ 4-8 │ │
├─┼─────────┼──────┼─────┼────┼────┤
│2 │ 560、650、(590) │ 立、卧 │ 低 │ 6-8 │ │
├─┼─────────┼──────┼─────┼────┼────┤
│3 │ 740、850、990 │ 立、卧 │ 高、低 │ 6-20 │ │
├─┼─────────┼──────┼─────┼────┼────┤
│4 │ 1180 │ 卧 │ 高、低 │ 6-10 │ │
├─┼─────────┼──────┼─────┼────┼────┤
│5 │ 1430 │ 卧 │ 高、低 │ 6-12 │ │
├─┼─────────┼──────┼─────┼────┼────┤
│6 │ 1730 │ 卧 │ 高、低 │ 6-12 │ │
├─┼─────────┼──────┼─────┼────┼────┤
│7 │ 2150 │ 卧 │ 高 │ 12以上 │ │
├─┼─────────┼──────┼─────┼────┼────┤
│8 │ 1180、1430、1730 │ 立 │ 高、低 │ 14以上 │ │
├─┼─────────┼──────┼─────┼────┼────┤
│9 │ 2150 │ 立 │ 高 │ 12以上 │ │
├─┼─────────┼──────┼─────┼────┼────┤
│10│ 2600 │ 立 │ 高 │ 16以上 │ │
├─┼─────────┼──────┼─────┼────┼────┤
│11│ 3250、4250 │ 立 │ 高 │ 20以上 │ │
├─┼─────────┼──────┼─────┼────┼────┤
│12│ │ 灯泡贯流 │ 高、低 │ │ │
└─┴─────────┴──────┴─────┴────┴────┘说明:1.电压等级中低压指500V以下,高压指3000V以上;
2.非标准机座号划入与其最接近的标准机座号单元;
3.同一单元内高、低压并存时,高压机组可带低压机组,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4.各单元规定极数范围内的机组可带其它低转速的机组,转速高于规定极数范围时需另行申报;
5.同一单元包括不同机座号时以大机座号带小机座号,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附录五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
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一、收费依据:
根据(83)机联字151号文《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6条》、(85)机质字第94号文《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试行办法》及(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二、费用组成部分:
1.产品检测费;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三、收费办法:
1.产品检测费
去工厂检测,检测费包括工作人员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等,收费标准见附表1。
在检测中心检测,样品运输费由受检企业负责,另收人工费、管理费及水电等,收费标准见附表2。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验收人员的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表1: 在工厂进行产品检测及工厂条件考核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 │ 1000千瓦以下 │ 3900 │ │
│ 水 ├────────────┼─────────┼───────┤
│ │ 1000千瓦-3000千瓦 │ 4140 │ │
│ 轮 ├────────────┼─────────┼───────┤
│ │ >3000千瓦-5000千瓦 │ 4370 │ │
│ 机 ├────────────┼─────────┼───────┤
│ │ >5000千瓦-10000千瓦│ 5170 │ │
├───┼────────────┼─────────┼───────┤
│ │ 机座号493mm以下 │ 4140 │ │
│ 水 ├────────────┼─────────┼───────┤
│ 轮 │ 560mm-990mm │ 4400 │ │
│ 发 ├────────────┼─────────┼───────┤
│ 电 │ 1180mm-1730mm │ 5060 │ │
│ 机 ├────────────┼─────────┼───────┤
│ │ 2150mm-4250mm │ 5500 │ │
├───┼────────────┼─────────┼───────┤
│ │ 小型、特小型机调 │ 4000 │ │
│ 调 ├────────────┼─────────┼───────┤
│ │ 中型机调 │ 4300 │ │
│ 速 ├────────────┼─────────┼───────┤
│ │ 中小型电调 │ 4500 │ │
│ 器 ├────────────┼─────────┼───────┤
│ │ 操作器 │ 3550 │ │
│ ├────────────┼─────────┼───────┤
│ │ 油压装置 │ 3550 │ │
├───┴────────────┼─────────┼───────┤
│ 励磁装置 │ 4300 │两台柜以下系统│
├────────────────┼─────────┼───────┤
│ 电控装置 │ 3960 │按两台柜以下计│
├────────────────┼─────────┼───────┤
│ 工厂条件考核费 │ 3000元 │ │
└────────────────┴─────────┴───────┘
1.励磁、电控产品超过两台,每增加一台增收400元;
2.若进行电站试验,视测试要求及电站条件另议。
表2: 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水 轮│ 机座号493mm以下 │ 3040 │ │
│ ├────────────┼─────────┼───────┤
│发电机│ 560-990mm │ 39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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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5]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杠杆和桥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遵循“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企业、银行、中介、政府联动,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政府调控、政策导向、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二章担保体系与信用建设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重点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要列出专项资金,成立以财政出资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为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担保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以提供优先担保和优惠担保为条件,积极吸纳其他法人资本入股,不断壮大担保实力,拓展担保业务。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组建各种类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申办典当行。积极吸引外地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引导和支持各类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发动会员企业以股份制形式,设立为股东单位开展担保业务的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对主导产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该产业或集聚区内企业建立合作联保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加强与省担保机构和市内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联系合作,通过联保、分保、再担保等形式,扩大担保范围,做大担保规模,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担保体系建设。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要逐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机制,与中介机构应采用择优定点的合作模式,与中小企业应形成广泛联保的合作关系。在全市要加快构建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先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企业、银行、中介密切合作,多层次、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
第九条加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逐步建立中小企业的资本信用、经营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还贷信用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等信息资料查询系统,各相关部门要支持担保机构对被担保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征集工作。同时,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担保机构实施信用评价(《评价细则》附后),每年公布一次。通过信用提升,不断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第三章政策支持与专项奖励
第十条为鼓励我市各类担保机构的发展,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担保机构,经担保机构申请,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策扶持的范围: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自有担保资金规模的3倍;
(二)被担保对象系从事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类初期创业(登记期1年内)的中小企业;
(三)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300万元,被担保企业数量多,累计担保额高;
(四)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规范,管理科学,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新设立1年以上,已被纳入我市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三条符合免征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在年度终了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申请报告、被批准为重点扶持单位的通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免征税手续;符合财政奖励条件的担保机构,在年度终了的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查后,办理奖励手续。免征的税收款和奖励额要全部用于充实担保资本金。
第十四条按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合理分担担保风险”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且符合本条款所列其他条件的担保机构年度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代偿损失的补偿金须全部用于充实担保资本金。
(一)代偿损失的定义为:担保机构已履行担保责任,被担保中小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经认定,担保机构须以担保资金还款的这部分损失。
(二)符合代偿损失补偿的其他条件为:注册资本中社会资金占30%以上;年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参加市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
(三)具体补偿的最高标准为:
代偿损失率
社会资金比例3%(含)以下3%—4%(含)4%—5%(含)80%(含)以上20%175%15%50%(含)-80%175%15%125%30%(含)-50%15%125%10%表中:代偿损失率=(年度代偿损失金额÷注册资本)×100%;社会资金比例=(注册资本中的社会资金÷注册资本)×100%。
(四)补偿金的审核发放程序为:符合条件且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机构,在其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主要是所代偿的担保合同及银行凭证,追偿的有关资料和说明,银行所发生的代偿扣款凭证,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经当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的实际代偿损失和补偿金额审核确认后核发补偿金。
第十五条市每年安排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经营期1年以上,积极开展担保业务,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和创业融资担保作出突出贡献,并经信用评价考核达到规定等级的担保机构实行年度专项奖励。奖励等级按设定的信用评价标准考评后的得分,由高到低分设一、二、三等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奖金总额70%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30%用于奖励担保机构中有功人员。
第四章金融协作与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纳入市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保放协调、促进融资、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引导和指导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质押资产少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办法。
第十七条各商业银行要强化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工作职责,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目标,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创新办法、简化手续、放宽范围、降低门槛等途径,拓展中小企业担保和融资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纳入市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逐步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第十八条加强对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合作实绩、担保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核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实际发放与回收情况,考核结果于年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对担保贷款业务成绩突出的商业银行,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对以土地(除划拨土地外)、房产、设备、车辆(船舶)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的,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可允许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登记费按规定收取。企业资产登记后,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适当延长登记有效期不超过3年。改制企业已评估的资产,银行和担保机构双方认可的,只登记不重新评估。对涉及担保机构服务事项的各类资产评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公证费,均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第五章创新经营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应不断创新担保品种,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抵押折扣,降低收费标准,采取比商业金融机构更灵活、更便利、更优惠、更快捷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不断充实资本金,尽快做大做强。对投资入股的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可对其担保贷款实行降低收费费率、提高担保额度、增加利润分成、减免保证金等优惠,以吸纳各类社会资本的加入。
第二十二条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规范设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规范、合理的运作机制,学习、借鉴现代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和方法,实行科学管理。
第六章组织协调与行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工商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房产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等部门参加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担保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全市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协会工作的引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加快培育和建设担保体系的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突出民办性质和独立地位,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担保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及时向经贸委、财政局、人行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分数计算方法:1、评价企业每项具体指标(如现代企业制度)的得分数X
2、计算每项具体指标(如现代企业制度)权重分数Z=具体指标权重(如30%)×X
3、计算每项指标(如组织结构)权重分数Y=指标权重(如15%)×∑Z
4、计算总分T=∑Y
有关指标解释:代偿损失率=(年度代偿损失金额÷注册资本)×100%
年平均担保费率=(年度担保贷款费用收入÷年度担保贷款金额)×100%
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与担保资本的比=日均担保贷款余额÷担保资本总额
净资产增加率=(本年度末净资产-上年度末净资产)÷上年度末净资产×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