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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24:20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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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关于启用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的通知


农机综【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6】3号)要求,为了便捷政务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传输安全,我司今年3月份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开通了(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调试,现在予以正式启用,原公布的农机化政务信息专用信箱(nybnjh@yahoo.com.cn)停止使用。为提高报送系统的使用效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操作使用

(一)主要功能。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是基于中国农机化信息网而建设的应用系统,目标是把该应用系统建设成为部司了解各地农机化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及各省市农机部门沟通工作的交流平台,系统用户仅限定于农业部农机化司、直属农机事业单位以及各省农机局(办、中心),可以实现有关信息的快速、安全传送。该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

1.各省农机管理部门向农机化司直接报送政务信息;

2.各省农机管理部门网上提交工作简报等资料供兄弟省市参阅交流;

3.农机化司向各省农机管理部门发送时效性较强的重要通知;

4.农机化司向各省农机管理部门发送全国农机化情况简报以及政务信息摘编等工作参考类资料。

(二)操作使用。见附件一: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使用说明。

二、政务信息报送的内容

各地要围绕农机化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报送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方加快农机化发展的主要思路和重大举措,以及社会各界对农机化有关政策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农机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效,重大农机化活动、会议的开展情况等;

(三)农机化发展中出现的重要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策建议,特别是要及时反映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重要的突发性事件、敏感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四)农机化方面重要调研成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成果、重大农机化科技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五) 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三、政务信息的采用

我司综合处将对各地网上报送的信息进行筛选,每两周左右编辑一期《农机化政务信息摘要》(样刊见附件二),供司处领导参阅及通过《政务信息报送系统》转发各省农机局领导参考,并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编发《农业机械化情况》或推荐给《农业部信息》等重要政务信息专刊发表。

我司将根据各省报送政务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对优秀政务信息员和先进单位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将信息报送责任落实到人,尽快核实确认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员名单(见附件三),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考虑到发送传真件清晰度、接收完整性等问题,今后我司时效性较强的有关通知在印发纸质文件的同时将试行通过中国农机化信息网《政务信息报送系统》发送电子版文档,各单位政务信息员应保证至少每两天上网登录一次《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以免遗漏重要通知,耽误工作。

(三)各省每周报送政务信息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条。政务信息报送不是简单的将有关工作简报、文件资料、新闻稿件直接上传,各省市农机化政务信息员要加强对已有信息材料的再加工、提炼,突出反映工作中的新举措、新思路、新问题,提高信息的可读性,除了特别重大的情况反映、综合性调研材料外,提交的正式信息一般每条不超过200字,必要时可以将带有详细内容的原稿附后,格式参照附件四。

(四)各省工作简报、领导讲话等重要材料在向我司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五)涉密信息不得用《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仍按机要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运行。

(六)各单位政务信息员在信息报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与我司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4193309),应用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可直接咨询中国农机化信息网(010-67347475)。

附件一: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使用说明(略)

附件二:《农机化政务信息摘要》(样刊)(略)

附件三:省级农机化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员名单(略)

附件四:农机化政务信息报送参考格式(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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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5〕 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改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关地方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公路养护,首先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公路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交警费用)用于公路养护(含大中修、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人员经费支出,缓解公路养护资金紧张状况。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目前实际高于上述标准的,要维持现标准,不得降低。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数。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中央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养护管理办法。交通部要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订指导性意见。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成本进行测算,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备案。交通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工程包括新建治沟造地工程和恢复治沟造地工程。新建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闸沟造地、沟台地、河滩造地、新建中小型淤地坝、水毁重建等;恢复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水毁河滩地修复、盐碱、荒芜、破损的中小型淤地坝修复等。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沟道造地工程规划、计划、协调指导、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治沟造地工程规划、计划的编报、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自查自验等建设管理工作。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须坚持“八配套”,“三清楚”,“一保持”:即田、坝、路、林、渠、排水、退耕还林以及产业发展相配套;新增面积清楚、工程量清楚、投资额度清楚;保持原有植被不破坏。

  第四条 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五条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必修具备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未经审查批复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须到村到地块,采取勾图制作和微机管理,必须与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紧密衔接,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规划要优先考虑人口集中、人均基本农田不足2.5亩、适宜发展农业产业的区域。

  第八条 加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县区水利部门应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蹲点负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区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组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项目组或施工所。

  第九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原则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配套资金比例根据各县财力确定。年度计划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十一条 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十四条 治沟造地工程实行公示制,要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承担治沟造地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市、县区水利部门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纠正。

  第十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保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防汛工作统一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工程建设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安全直接责任人是项目法人,工程运行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安全直接责任人是治沟造地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权所有者。

  第十八条 治沟造地工程验收分自查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自查验收由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相关单位参加。市级验收由市水利、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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