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08:55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专利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攀枝花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及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试点企业。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和范围

(一) 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资助。

个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27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18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五)专利企业   5000-10000元/家

第七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批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同一专利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或网上下载《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

2、正式申请: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正式申请手续。

3、审核批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4、公告:获得批准的项目,将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http://www.panzhihua.gov.cn)上对社会公告,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5、补助领取:异议期后,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6、跟踪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获得资助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申报要求

1、个人 ① 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手续需报送《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有附图的提供附图);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⑤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⑥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2、企业

①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对受资助的项目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鼓励受资助的企业或个人向专利申请经费困难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对参事室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探索,较好地发挥了参事的作用。但是,各地
参事室工作开展不平衡,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又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为贯彻落实好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参事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参事的职责。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有关部门邀请,对某些法律
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受聘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政议政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更好地结合自身专长,发挥自身优势,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参事队伍建设。遴选、聘任参事,要严格掌握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的需要。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参事队伍的人数应逐步达到与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相适应,具体由各地政府结合实
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后新聘参事的年龄一般应为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并注意参事队伍的年龄结构。
应注意聘任参事的广泛性,在人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尽量从不同民主党派成员中选聘。由于参事是以个人身份参政议政的,选聘工作中不必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的平衡。为适应当前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如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难以遴选急需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
,也可选聘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但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参事总数的10%。
三、改进参事的管理服务工作。新聘参事除从国家行政机关聘任的外,其他从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均不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任命制参事,均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受聘参事保持原行政级别和技术职务,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工龄连续
计算,解聘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受聘参事本人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有关政策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受聘参事所在单位调整工作人员职级时,应对参事与本单位同类人
员同等对待。
任命制参事的工资调整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受聘参事的供给关系包括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由参事所在单位负责,按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个别从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被聘为参事的,如未在其他部门、单位任职,由参事室商有关部门根据本人实际,
参照其他参事的情况,相应解决有关待遇问题。
四、重视搞好参事室领导班子建设。参事室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水平和身体状况等方面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不搞照顾性安排。领导班子成员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同级政协领导成员的任职年限;是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按照
现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办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抓好参事室工作,努力提高参事室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参事工作的活力。同时注意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主动向参事所在单位提供参事的有关情况。
五、各有关方面应支持参事室工作。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参事室统战、咨询工作的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妥善解决新聘参事的编制问题;财政部门除合理安排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外,应拨给必要的统战活动经费。参事所在单位应对参事的参政议政活
动给予支持,并把参事参政议政的实绩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实行工作承包制或定额管理的单位,应适当核减参事的业务工作定额。
六、进一步加强对参事室工作的领导。各地应按照国发〔1988〕58号文件精神和统战工作的要求,理顺参事室的领导体制,政府要对参事室工作加强领导,定期检查指导工作,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给参事室交任务、提要求,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政府负责同志应定
期同参事进行座谈,通报形势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参事室在统战政策和参事安排方面,要主动接受当地党委统战部门的指导。



1995年3月17日

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295号

关于印发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部制定了《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部决定在去年全国交通系统开展的公路建设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2002年对公路监理市场开展一次专项的治理整顿工作,使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的秩序明显好转,并为“十五”后三年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以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监理市场现状

 1、公路监理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起步早、发展快,已基本形成了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为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做出了贡献。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有60000余人接受了系统的监理业务知识培训,其中12000余人取得了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4000余人取得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17家单位取得了甲、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225家单位取得了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了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1999年以来全国交通系统开展了连续三年的“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监理单位和人员素质得到提高,质量和合同意识得到增强,监理行为逐步规范,促进了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为培育和规范公路监理市场,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规章和规范,初步建立起公路监理工作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管理细则,做到了监理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

  3、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路监理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监理队伍发展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监理职业化程度很低,人员无序流动比较严重;监理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管理松懈;现场监理水平差异大,管理深度不一;监理市场的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等。因此必须对监理市场进行治理整顿。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4、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02年全国交通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本着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监管有效的原则,将公路监理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要整顿与培育并重、规范与引导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近期与长远并重。今年公路监理市场整顿的主要目标是:形成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之间相对固定、相互负责的法定合同关系,基本解决人员无序流动问题;主要监理岗位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监理行为基本规范;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建立起“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资质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

  5、治理整顿工作总目标:到“十五”末,基本形成齐全完整、科学有效、层次界面清晰的公路监理法规规范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造就出一批能适应公路建设发展需求、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度高、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骨干监理单位;培养锻炼出一支经验丰富、素质高、能满足不同专业技术需求的职业监理工程师队伍,监理人员按市场需求有序流动,工作处于动态监控之下;现场监理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行有效控制;监理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真正形成一个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公路监理市场。

三、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6、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2002年部将修订和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开展对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国家、部有关规定的应进行修改。

7、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进行核查,清理监理队伍,并实行监理企业年检制度。要按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已取得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核查。监理单位必须有固定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力量。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条件和设备。对无基本力量、管理混乱、盲目承揽监理业务、严重扰乱监理市场秩序或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予以延期、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理。

8、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和年检制度,加强对监理持证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从今年起,凡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必须依托监理单位并通过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业登记和年检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9、要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规行为。各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解决重检查、轻处罚的问题。对出卖和伪造监理资质证书、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监理合同、转包监理业务、履约能力差、管理混乱、由于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0、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要求,加强对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工作状况和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11、加强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要按照部建立公路建设动态信息管理和《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发[2001]469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信息数据库,发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

12、推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制度进行改革,下半年在四个省区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将视情况尽快全面推广。

13、组织开展对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和项目法人执行监理制度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监理招投标工作、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控制效果等。要做到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职责界面清晰;监理招投标工作和监理合同规范;各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现场的高级驻地、副高级驻地和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必须由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承担,其它岗位的监理人员必须持监理员证或培训证书上岗;各种重要文件的审批、质量和支付签认应由持监理证书的人员负责;监理现场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14、公路建设全面实行社会化监理。今年新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除技术含量高、工程复杂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外)总监、驻地等各级监理机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不得通过临时拼凑人员组成总监办、变相搞内部监理,否则将取消其项目法人资格。

  1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监理单位资质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加大对监理单位在申请设立、定级、升级过程中的审查力度,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实行监理资质审查结果公示制度。对审查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16、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公路监理市场。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单位资质是进入公路监理市场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搞重复登记。不得制订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监理任务。对有上述行为的,监理企业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举报和提出申诉。

17、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结合施工监理的特点组织招投标工作。实行监理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监理标段的划分要体现规模经营的原则,对技术不复杂的高速和一级公路工程标段长度原则上不应少于30公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体现素质优先的原则,一般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按0.8-1.0人/公里、二级以下公路按0.5人/公里配备。

18、规范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和投标行为。二级及以上公路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监理单位必须信守承诺,按照工程要求选派的主要骨干力量,不得随意更换,并严禁压价竞争。对压价竞争、频繁更换监理人员特别是监理骨干的单位,要作为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依法处理。

19、加强监理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原则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评标的重点要放在监理力量的配备、监理技术方案等,突出监理工作技术、知识密集的特点。要严格按照“专家评标、招标人定标、政府监督”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20、加强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维护监理市场竞争秩序。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文件、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部核备。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评标专家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评标工作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责成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职务犯罪、失职渎职、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21、推动监理单位转变企业机制。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抓大放小、国有资本逐步退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要求,积极引导监理企业按照有限责任等形式进行转制,并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要通过建立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更加密切的利益关系,吸引高素质人材,监理企业的出资人应以监理骨干为主。监理企业要根据市场需要,逐步拓宽业务领域,增强市场竞争力。

22、要结合监理单位的特点,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信誉,完善监理企业管理制度。监理企业要开展适合监理企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建设和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提高监理企业的自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3、继续加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各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当地建设项目需求和监理人员总体水平举办“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岗前专项短期培训。今年起部质监总站将定期与授课院校签定委托书。培训工作必须做到计划周全、教材可行、教师称职、管理严格、档案齐全,严禁擅自扩大培训规模、培训教师东拼西凑、压缩教学时间、考试作弊和冒名顶替及乱收费等问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暂停责任单位举办或讲授监理业务培训的资格并予通报,对负有责任的授课教师取消其授课资格。

24、广泛开展对监理工作的宣传活动。各地、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路建设项目为载体,采取报刊媒体征文、知识竞赛、评选优秀等活动,宣传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社会对监理工作的认知度,增加监理的责任感,起到社会监督作用。同时也可通过评比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5、继续开展监理行业发展政策的研究。部将抓紧制定监理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监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四、治理整顿实施步骤

26、监理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3-5月为筹划调研阶段,部起草治理整顿实施意见和相关标准,并分片区召开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6月为宣传部署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搞好思想发动,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同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7-12月为检查落实阶段,通过各地区自查、互查和部统一组织抽查的方式,发现并查处监理市场中违法、违规问题。明年1-2月为总结阶段,各地要在1月底前对本省的监理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交通部。部将对全国的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通报。要通过一年的重点清理整顿,做到摸清家底、净化市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监理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