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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15:16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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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精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赔偿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应由本机关负责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负全面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错案与错案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错案的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确认违法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确认违法、变更或责令原行政执法机关撤销变更的行政行为。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和救助、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拒不作为的;
  7.有其它违法失职行政行为的。
  第三章 错案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及时查处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不予追究,但应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错案的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所在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追究决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所在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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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7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九日



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农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住宅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饰装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显著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同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应当载明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必须遵照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规范装饰装修设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并遵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并加强巡查,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规违约行为,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保、交通、消防、抗震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还应当符合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约定。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七条 未经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由住宅所地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第四项行为,由该设施的产权单位同意。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九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通过闭水试验。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饰装修活动涉及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施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向所属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递交《嘉兴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非业主使用人申请的,为租赁使用证明及业主出具的书面意见),房屋所在层次的结构图;
(三)装饰装修承接方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
涉及特定要求的,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有、相邻方的书面意见(装饰装修部位涉及共用、相邻关系及界址的);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书;
(三)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改动、加固方案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报告(涉及改动承重结构和原有分隔的);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必须按备案登记的项目、范围、时间进行装饰装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递交《嘉兴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表》。
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夜间到次日早晨之间(18:00—7:0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影响周围邻居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并在指定地点堆放,按有关规定处置。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通道、下水道抛弃住宅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它物品。
第十六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和使用。
房屋已装饰装修的、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七条 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和上岗证制度。
凡在市区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已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可持其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凡在市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人,必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本地暂住证,经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申领《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
凡在市区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或《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自行简易装饰装修外,居民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持有《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装饰装修。
住宅装修的委托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强制要求施工企业和个人拆改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的,委托人、施工企业、个人应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委托的住宅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号码;
(二)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
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进行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停气、通讯中断、物品毁坏等,应由住宅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责任,委托人可向被委托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住宅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市家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规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应予批评、教育,对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嘉兴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嘉政发〔2001〕110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5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3]7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具备国家或省一级注册的土地评估资质。

拆迁当事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第四条 拆迁评估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并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

第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拆迁当事人要求的,估价机构应向其解释评估方法等技术问题。

第七条 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应按委托方要求,对其提供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拆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协会成立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技术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任评估专家设立技术委员备选库。受聘技术委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主持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10宗以上或评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评估机构执业;

(四)无违法或违反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场价值。估价时点与批准拆迁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区位、结构、房屋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综合考虑成新、楼层、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评估结果。

房屋产权状况包括房屋产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产权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性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未标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3、4)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

第十一条 拆迁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分户评估,以及对被拆迁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

第十二条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并采取适当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区位修正系数计算出的分类评估指导价,评估出各类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

分类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

分类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

分类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分户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每户的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参照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相关系数计算出的分户评估指导价,评估出每户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

分户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不包括未上市或半产权的房改房)

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表6)}×楼层修正系数(表8)×朝向修正系数(表9)×铺面临街进深修正系数(表10)-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1-成新率(表7)}

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分摊。

第十四条 装修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装修标准,结合装修市场行情和使用年限,评估出每户房屋的装修评估价值。装修评估价格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房屋装修评估指导价=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各类房屋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①住宅10年;②办公用房7年;③铺面、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由估价机构参照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进行评估。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20%。

装修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应扣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定,按市场状况并结合土地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后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拆迁当事人在分类评估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以该协商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第十七条 已上市的房改房拆迁补偿价格按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未上市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半产权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2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

未上市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9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

半产权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7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共同委托不成的,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在拆迁人代表和被拆迁人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委托。

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在接受评估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分户评估结果申请鉴定的,分户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自收到评估鉴定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7名(单数)技术委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并将鉴定小组组成人员告知拆迁当事人。

抽取的技术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评估鉴定小组成员:

(一)正在或曾在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工作。

(二)与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受评估房屋的产权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拆迁当事人认为抽取的鉴定小组成员具有上述应回避事由的,可在接到鉴定小组组成人员通知之日起二日内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技术委员会在二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技术委员会发现抽取的人员具备上述回避事由的,可决定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评估鉴定小组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评估鉴定小组在作出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须经评估鉴定小组全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予注明。

鉴定结论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和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评估报告经鉴定为不合法、不合理的,鉴定费用由出具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操作规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解释义务的;

(四)不配合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五)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估价机构、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由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不良记录应存档备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下列各类指导价格和各类系数表见附件:

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表1);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3);

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4);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

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表6);

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表7);

楼层修正系数表(表8);

住宅朝向修正系数表(表9);

铺面临街进深修正数表(表10);

私有房屋最低补偿单价(表11);

部分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12);

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

上述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辖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各类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参照系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系数表

表(1) 有关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



┌─┬───────────┬──────────────────────────────┐

│类│ 项 目 │ 费 用 标 准 │

│别│ │ │

├─┼───────────┼──────────────────────────────┤

│ │住宅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标准。 │

│ ├───────────┼──────────────────────────────┤

│ │非住宅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 │

│ │ │装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 │

│ ├───────────┼──────────────────────────────┤

│搬│搬迁误工费 │每户100元/次 │

│ ├───────────┼──────────────────────────────┤

│迁│电话、宽带网迁移费 │按电信部门规定的安装费标准。 │

│ ├───────────┼──────────────────────────────┤

│补│有线电视安装费 │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 │

│ ├───────────┼──────────────────────────────┤

│助│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 ├───────────┼──────────────────────────────┤

│费│空调迁移费 │窗式50元/台,壁挂式100元/台,柜式150元/台。 │

│ ├───────────┼──────────────────────────────┤

│ │管道燃气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

│ │太阳能热水器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

│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200元/证 │

├─┴───────────┼──────────────────────────────┤

│ │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类地段每月│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每平方米10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

│ │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 │

├─────────────┼──────────────────────────────┤

│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类地段每 │

│ │月每平方米40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

│ │米30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

│ │元。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2、办公、旅(社)馆、工业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 │

│指导价格 │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类地段每│

│ │月每平方米9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 │

│ │3、其它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 │

│ │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六│

│ │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元。 │

└─────────────┴──────────────────────────────┘



表2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用途、级别 │ │ │ │ │

├─────┬─────┼─────┼─────┼─────┼─────┤

│ │ 一级 │ 2200 │ 2000 │ 1800 │ 1385 │

│ ├─────┼─────┼─────┼─────┼─────┤

│ 住宅 │ 二级 │ 2060 │ 1870 │ 1683 │ 1135 │

│ ├─────┼─────┼─────┼─────┼─────┤

│ 旅社 │ 三级 │ 1925 │ 1750 │ 1575 │ 930 │

│ ├─────┼─────┼─────┼─────┼─────┤

│ 办公 │ 四级 │ 1780 │ 1620 │ 1460 │ 760 │

│ ├─────┼─────┼─────┼─────┼─────┤

│ │ 五级 │ 1650 │ 1500 │ 1350 │ 720 │

├─────┼─────┼─────┼─────┼─────┼─────┤

│ │ 一级 │ 5115 │ 4650 │ 4185 │ 2325 │

│ ├─────┼─────┼─────┼─────┼─────┤

│ │ 二级 │ 4840 │ 4400 │ 3960 │ 2200 │

│ ├─────┼─────┼─────┼─────┼─────┤

│ 铺面 │ 三级 │ 4620 │ 4200 │ 3780 │ 2100 │

│ ├─────┼─────┼─────┼─────┼─────┤

│ │ 四级 │ 4290 │ 3900 │ 3510 │ 1950 │

│ ├─────┼─────┼─────┼─────┼─────┤

│ │ 五级 │ 3960 │ 3600 │ 3240 │ 180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3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用途、级别 │ │ │ │ │

├─────┬─────┼─────┼─────┼─────┼─────┤

│ │ 一级 │ 2930 │ 2660 │ 2390 │ 1330 │

│ ├─────┼─────┼─────┼─────┼─────┤

│ │ 二级 │ 2820 │ 2560 │ 2300 │ 1280 │

│ ├─────┼─────┼─────┼─────┼─────┤

│ 铺面 │ 三级 │ 2650 │ 2410 │ 2170 │ 1205 │

│ ├─────┼─────┼─────┼─────┼─────┤

│ │ 四级 │ 2490 │ 2260 │ 2030 │ 1130 │

│ ├─────┼─────┼─────┼─────┼─────┤

│ │ 五级 │ 2200 │ 2000 │ 1800 │ 1000 │

├─────┴─────┼─────┼─────┼─────┼─────┤

│ 住 宅 │ 1265 │ 1150 │ 1035 │ 575 │

├───────────┼─────┼─────┼─────┼─────┤

│ 办公用房 │ 1330 │ 1210 │ 1090 │ 605 │

├───────────┼─────┼─────┼─────┼─────┤

│ 旅 馆 │ 1730 │ 1570 │ 1410 │ 785 │

├───────────┼─────┼─────┼─────┼─────┤

│ 工业用房 │ 1100 │ 1000 │ 900 │ 50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4 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私 有 │ 公 有 │

├─────┬─────┬─────┼─────┬─────┬─────┤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

│ 700 │ 600 │ 450 │ 500 │ 350 │ 25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5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结构│ 钢混 │ 钢混 │ 钢混 │ 排架 │砖混│砖木│简易│

│ │ (高层) │(小高层)│(多层)│(工业厂房)│ │ │ │

├──┼─────┼─────┼────┼──────┼──┼──┼──┤

│计价│ 1400 │ 1000 │ 800 │ 750 │700 │525 │125 │

│标准│ │ │ │ │ │ │ │

├──┴─────┴─────┴────┴──────┴──┴──┴──┤

│说明:1、高层:楼层数≥13层 │

│ 2、小高层:8层≤楼层数≤12层 │

│ 3、多层:楼层数≤7层 │

└───────────────────────────────────┘


表6 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



┌─────┬──────┬──────┬──────┬──────┬──────┐

│ 土地级别│ │ │ │ │ │

│修正范围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房屋用途 │ │ │ │ │ │

├─────┼──────┼──────┼──────┼──────┼──────┤

│ 铺面用房 │-6%~+12% │-2%~+12% │-7%~+14% │-11%~+14%│ -8%~+3% │

├─────┼──────┼──────┼──────┼──────┼──────┤

│ 住宅用房 │ -2%~+6% │ -4%~+5% │-7%~+11% │-9%~+10% │-10%~+12%│

├─────┼──────┼──────┼──────┼──────┼──────┤

│ 工业用房 │ -2%~+2% │ -5%~+3% │-10%~+10%│ -7%~+8% │ _______ │

├─────┴──────┴──────┴──────┴──────┴──────┤

│说明:房屋区位修正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片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

└────────────────────────────────────────┘



表7 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



单位:年

┌─────┬───┬──┬──┬──┬──┬──┬──┬──┬──┬──┬──┬──┐

│ 成新率│ │ │ │ │ │ │ │ │ │ │ │ │

│结构 │100% │95%│90%│85%│80%│75%│70%│65%│60%│55%│50%│45%│

│使用年限 │ │ │ │ │ │ │ │ │ │ │ │ │

├─────┼───┼──┼──┼──┼──┼──┼──┼──┼──┼──┼──┼──┤

│ 钢 混 │ 0~3 │4~6│7~9│10~│13~│16~│19~│22~│25~│31~│37~│43年│

│ │ │ │ │12 │15 │18 │21 │24 │30 │36 │42 │以上│

├─────┼───┼──┼──┼──┼──┼──┼──┼──┼──┼──┼──┼──┤

│砖混、排架│ 0~2 │3~5│6~8│9~ │11~│14~│16~│19~│21~│27~│32~│37年│

│ │ │ │ │10 │13 │15 │18 │20 │26 │31 │36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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