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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7:44:14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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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实施时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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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行政区划工作多次指示,要求严格标准、严格程序,防止一哄而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民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行政区划的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县改市、地改市问题不仅重要,而且较敏感。必须持慎重稳妥的态度,严格执
行设市标准,认真审核把关,规范办事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作为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县改市、地改市问题要按照本地区设市预测和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按国务院〔1993〕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各项指标均应达到设市标准,不得弄虚
作假。
二、民政部受理县改市、地改市的审核报批工作,在符合设市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的行文序号办理。
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汇报民政部只对口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关于县改市、地改市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求事项,不参加县改市、地改市的庆典活动。



1994年9月5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1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8〕9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锡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和各市(县)、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领导机构发挥作用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行政权力清理和公开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保密审查,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公开载体和场所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的建设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情况。

  (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事项完成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及时详实;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进行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定期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定期考核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由市和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市级考核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及测评,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相关资料、临时抽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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