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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3:48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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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落实绿化目标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完成绿化工作的实绩,奖优罚劣,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以村为单位逐项登记造册。每年十一月份,向县(市、区)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总指标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政府进行检查验收。绿化责任状到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

第四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责任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林木保存率及生长状况;
(三)林木资源管护措施及效果;
(四)为促进林业发展采取的优惠政策和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造林绿化情况。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标准:
(一)造林-连续面积一亩以上,行数不少于三行,保存率在85%以上;
(二)育苗-符合《山东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密度标准》,良种壮苗率达70%以上;
(三)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四百亩,保存率在85%以上;
(四)林粮间作-平均每亩二至十八株,保存率在85%以上;
(五)其他方面按照《山东省市(地)、县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验收办法》的要求检查。

第六条 市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具备下列条件,并在林木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予以珍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一万元。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森绿化奖金二万元。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局长分别记大功一次。

第七条 对责任状已到期但未完成绿化指标的县(市、区)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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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了推动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我部拟于今年组织国家安居工程建成小区的评比工作。请各地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比暂行办法》、《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
价标准及分值细则》做好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预评工作,于今年7月30日前将评比材料报送我产房地产业司。

附件: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把国家安居工程建设成高质量、高水平的示范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的评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已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小区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二、全面完成经规划审定批准的各项建设任务,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关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得到落实。
四、小区至少有占总建设面积一半的工程(住宅、公建)已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五、小区内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质量百分之一百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且符合国家优良标准的优良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住宅价格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确定,并以确定的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七、在小区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三条 申请参评的程序: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评比条件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均可申请参加评比。
二、申请参加评比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填写《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参评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申请表》经本市国家安居工程实施领导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价标准及会值细则》的规定,进行预评。
四、预评总分达90分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预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审(预评)表》于每年7月30日前寄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第四条 石油、煤炭、铁路等系统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区的参评工作,可按本办法填写《申请表》,在经实施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小区进行预评。申报方式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组织设立评审组,负责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的评审工作。评审组总人数6至10名,其中,请参评上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与设计、施工组织与管理、“四新”应用、工程质量、物业管理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5至8名,房
地产业司委派1至2名。评审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六条 评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业司负责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参评申请表》,并将符合评比条件及附交材料齐全的小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送交评审组。
二、评审组负责审查材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核验和评定,严格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价标准及分值细则》打出评审分数,写出评审报告。
三、房地产业司负责将评审组评审结果上报建设部审定。
第七条 评比结果与奖励:
一、评审组评审总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小区由建设部授予“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称号;其主管市长、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状。
二、获奖的小区,在小区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奖励标志。
第八条 对在获得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称号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997年4月20日

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工业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满足人民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工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相比较,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明显滞后,已经成为我国工业行业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障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实现“十二五”规划任务的战略高度,理解和认识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扩大内需战略,释放消费潜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是推动工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抓手;是树立和维护质量信誉,打造“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的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国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促进工业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品牌培育意识以及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品牌附加价值和影响力。协调各方资源,合力营造有利于工业企业品牌成长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加快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我国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和品牌培育能力显著增强,工业企业品牌成长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5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附加值显著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突出质量、技术、创新在品牌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加大工业产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鼓励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工业品牌;坚持政策引导,通过政策扶持、规范市场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发展道路。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一)引导工业企业增强品牌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把品牌培育作为工业产品质量和信誉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活动和各类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品牌成长的社会氛围。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力度总结宣传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发挥政策、资源和市场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二)加强品牌建设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品牌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职责目标,落实政策措施。各地区、各行业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品牌建设规划,并与“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组织实施与规划配套的品牌建设工程,以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优势为重点,落实有关的政策、措施和资源,鼓励工业企业建立品牌发展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促进工业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开展品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品牌培育意识和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要推广先进的营销理论、品牌管理模式和方法,重点增强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定位、营销策划、传播宣传、公关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要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切合实际的品牌管理机制和品牌塑造方法,建立品牌战略,实施品牌经营,培育品牌文化。指导工业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商标法律制度的运用,从战略、管理、传播和资产管理各个层面推进品牌建设。

  要加大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发挥财税、金融等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在技术开发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投入。

  要加快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组织开展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鼓励工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技术环境变化的能力。

  (四)改善品牌发展外部环境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要协调配合,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轻企业负担,构建国内统一市场;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等与市场有关的政策和要求的宣传,提高企业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水平。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拓宽品牌产品的销售渠道,为国内、外工业企业创造同等品牌市场待遇。

  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加强跨区域工业企业品牌保护工作的分工协调;研究借鉴国外品牌保护的优秀经验,加强对我国工业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使用和保护情况的跟踪研究,分阶段建立海外商标纠纷预警机制和危机管理机制。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要推动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塑造,在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举办产品展览、推广、广告等活动,促进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鼓励工业企业在海外开展营销活动,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品牌资产依法依规抵押融资,改进和完善有关金融服务;要探索建立企业品牌信用担保制度,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企业以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工业企业品牌的保护和管理。

  工商、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市场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我国工业企业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持有企业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要在“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质量兴业”和“质量兴企”活动中,以品牌培育为重点内容,通过组织质量攻关和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能力等工作,支持品牌建设;要加快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提供服务,并发挥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推广平台的作用。

  (五)加强对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品牌建设的具体指导。鼓励各行业根据特点提出行业性品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工业企业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和评估体系,提高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品牌培育工作的持续改进;支持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优秀品牌管理经验和标杆的交流与分享;鼓励地区和行业规范并推广与品牌培育相关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加强对品牌工作的专业指导。

  各级部门、行业协会,可对品牌培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域、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并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以加大对品牌建设成功经验的宣传力度,推动品牌建设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有关行业协会,建立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工作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协调和指导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品牌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不断总结品牌建设中的问题,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及时做好信息搜集和反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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