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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22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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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十四家期货交易所:
为适应信息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建设的需要,提高计算机在证券期货业的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行业信息与技术标准,促进市场信息和管理信息的充分流通,更好地为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中国证监会决定筹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中国证监会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以及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确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并实施领导;
2.审议《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3.审核信息系统建设的招标方案与投标方案;
4.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5.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合作关系。
二、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专家委员会
根据有关专业的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家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讨论各阶段信息系统建设的方案;
2.鉴定、验收各子系统和数据库。
三、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信息部。根据各子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2.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各阶段系统方案论证;
3.起草各个子项目的基本方案和有关文件;
4.组织方案的实施;
5.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6.跟踪项目的全部开发过程,解决其间发生的各种问题;
7.向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汇报各阶段进展情况;
8.组织项目验收;
9.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10.汇总专家意见,协调项目各方关系。
四、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抓紧进行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拟定于1997年1~2季度间在京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动员;
2.通报中国证监会已进行的有关子系统和中央(统计)数据库建设的工作情况;
3.介绍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法;
4.讨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领导、国家有关部委负责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以及部分证券公司的代表,将出席会议。




19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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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3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黄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黄石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黄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知名商标是指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黄石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黄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黄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黄石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认定知名商标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黄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相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经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认定委员会评审确认。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黄石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黄石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黄石地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且保持长期稳定,消费者反映良好,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近三年营销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前列并在全省有一定影响;

(五)使用和宣传该注册商标涉及区域较广,在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意识,重视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生产型企业,合法使用的市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第九条 申请认定黄石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黄石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

(六)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

(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对申请黄石市知名商标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向认定委员会推荐,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申报知名商标条件的商标通过报纸予以公布,并组织社会调查、征求用户、消费者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认定委员会审核为黄石市知名商标的,颁发《黄石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凡被认定为黄石市知名商标的,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受到下列保护:

(一)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黄石市知名商标"标识;

(二)该商标所系商品视同"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专用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上擅自使用或仿冒。

(三)黄石市知名商标纳入"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保护范畴。

(四)黄石市知名商标享有推荐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黄石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黄石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假冒黄石市知名商标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其黄石市知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低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其他严重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
国务院: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一种不能有效治疗,却可用疫苗彻底预防的急性传染病。病毒的存在和传播,威胁着每个儿童,一旦发病将导致儿童肢体损伤、残疾乃至死亡;未接受免疫的儿童,不仅自己可能受害,而且还会作为传染源危及他人。
鉴于该病危害大、传染性强以及“可防不可治”的特点,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把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继消灭天花后人类限期消灭的第二种传染病,要求各国采取全球性的统一行动。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一九九五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保护儿童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决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自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提高,发病率显著下降,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部分地区计划免疫工作落实不力,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地区出现疫情,时有暴发流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强化免疫工作切实纳入议程,实行目标管理并依据全国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工作计划,落实经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苗的生产、储运、供应、发放和指导服务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
织,要做好所属范围的强化免疫工作,每位家长应主动促使孩子服用疫苗。公众传播媒介要广泛进行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免疫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二、在冬季,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能力最弱,在此期间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是能否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关键。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一九九五年一月期间,每年的十二月五日和一月五日,对全国所有四岁以下儿童各加服一次疫苗。各地要按照全国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在保证一般对象服用疫苗的同时,重点做好流动、暂住和漏服儿童的服用疫苗工作。
三、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疫苗服用的统计、考核、检查、评价和总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将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卫生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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