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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28:56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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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7号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受理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第四条 复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第六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第七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第八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资料及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报检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单及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 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 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 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条 复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复验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复验工作组,并将工作组名单告知申请人。

复验工作组人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第十二条 复验申请人认为复验工作组成员与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复验公正性的,应当在收到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该成员回避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或者不予回避的决定。

第十三条 作出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复验工作组提供原检验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复验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复验工作组的复验工作。

第十四条 复验工作组应当制定复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 审查复验申请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证单及资料。经审查,若不具备复验实施条件的,可书面通知申请人暂时中止复验并说明理由。经申请人完善重新具备复验实施条件后,应当从具备条件之日起继续复验工作;

(二) 审查原检验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正确,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 核对商品的批次、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按照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

(四)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五) 审核、提出复验结果,并对原检验结果作出评定。

第十五条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在复验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样品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好复验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6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复验申请表(格式)



申请人(盖章)

(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 年 月 日

发货人

商品名称


收货人

规格/牌号


生产企业

数(重)量


贸易国家/地区

存放地点


原检验机构

标记及嘜头:

原检验时间、地点


原检验证书号


原出证日期


合同/信用证号


申请复验项目:

申请理由:

随附单证:
1.原检验证书
2.合同
3.信用证


4.发票
5.运单
6.装箱单


7.其他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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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控股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5〕129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特别注意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情况和数据的调查、汇总和分析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起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配套管理办法并争取尽快发布,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不要自行制发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略)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劳动部门: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区、部门坚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
而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工资制度改革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鼓励职工学习技术,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内部分配中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脱节、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脱节以及平均主义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
解。与此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我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关
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逐步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指导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奖金分
配档次,安排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从而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符合各自特点的搞活搞好内部分配的良性运行机制。因此,凡是以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劳动贡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都属于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范
畴。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质是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岗位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起“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的激励机制。

二、进行岗位劳动评价要因地制宜、简化手续、简便易行
岗位劳动评价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手段确定企业内部各类岗位之间劳动差别的科学方法,是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基础和前提。正确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以及改善
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试点企业的实践表明,搞好岗位劳动评价,企业将长期受益。
企业进行岗位劳动评价,既要尊重科学,尽量做到准确、规范,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厂制宜。当前工作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企业在岗位劳动评价中,要力争做到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当前应强调搞好三个结合:一是把历史资料与现实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历史上成功的考核、测评等基础资料,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二是把科学测评与经验评估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以
采取科学测评的方法,不具备条件的则可以采取经验评估及其它简便易行而又行之有效的办法;三是把本行业测评结果及试点企业岗位测评的做法与本企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同行业同等条件试点企业的评价办法或评价结果,在结合本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借用。
(二)要注意抓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劳动评价工作。当前应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干部岗位劳动评价与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注意把干部岗位劳动评价和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干部职务的聘任制、聘用制,建立起干
部岗位的竞争机制;二是处理好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的岗位及生产一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在工资分配上的关系,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向关键岗位倾斜;三是处理好管理岗位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的高度认识党群部门管理岗位的地位
,又要坚持按四项基本劳动要素客观地评价各类管理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切实把个人工资收入同岗位劳动差别和实际劳动贡献(成果)结合起来;四是在干部岗位劳动评价的方法上处理好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关系,在尽量做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注意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适应管
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劳动评价的特点。

三、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单元的设置和工资标准的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设置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单元和具体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单元的比重。地区和行业提出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和工资标准供企业参考。为适应目前多数工业企业调动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引导职工到艰苦岗位、技术要求高、责任重的岗位去工
作的需要,同时也便于企业的工资管理,提倡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单元只设置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两个单元。
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的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提出的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的指导意见,同时参考行业、地区制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确定。在《最低工资条例》公布后,可根据各地区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起点工资。当前要注意坚持以下原则:1.要以岗位
劳动评价为依据,根据各类岗位的劳动差别确定各类岗位的基本工资差别,合理拉开条件艰苦、责任重、技术高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基本工资差距;2.在标准水平上,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资金支付能力和企业职工现行标准工资水平以及调整工资结构的需要综合确定,工资标准
水平不宜定得过高,避免造成职工工资一次增加过多或企业资金负担不起等问题;3.可适当增加工资标准的弹性幅度,以适应随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标准的需要;4.要妥善安排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并恰当处理相关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衔接和交叉程度。

四、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
为了保持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对每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使用,除留足必要的工资储备金外,可以用来增加职工的基本工资,或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整企业
的工资标准。把基本工资的正常增长与调整职工工资结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职能作用。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包干工资总额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增资的制度。增资幅度大小可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减亏、扭亏程度)合理安排。

五、把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与净化工资发放渠道等工作结合起来
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经国家或地区、部门核准的当年新增基本工资可先在新增效益工资或自有资金中列支,从第二年起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列入成本,一次纳入有困难的可以分两年解决。企业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精神,把岗位技能
工资制试点与净化工资发放渠道结合起来,并在工资收入结构的调整过程中,注意保持工资各组成部分的适当比例关系,以发挥各组成部分的效能作用。同时,要逐步改变奖金的发放办法,企业可根据职工劳动特点和超额劳动情况拉开奖金分配差距。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逐步实行按季度、半
年或年终发放奖金的办法。

六、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部门在帮助企业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同时,要在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类岗位的劳动评价以及职工劳动技能的考试和
实际劳动贡献的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落实;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安排是否合理;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和起点工资与最高工资的比例以及工资结构是否合理;各项配套改革措施是否落实等。

七、简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快试点步伐,扩大试点面
今后,凡自愿要求试点,并基本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支持改革,并及时组织信息交流,总结经验。同时,应对试点企业的试行方案及基本工资增量等进行必要的审核,以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仅供各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参考,希望企业在试行中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新鲜经验。



199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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