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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04:22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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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快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清算及机构关闭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理、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1.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
3.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
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5.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四、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
2.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在清算期间免征应承担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清算期间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清算期间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以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除接收、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自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的8家子公司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的8家子公司名单

1.新港澳有限公司
2.煌天投资有限公司
3.海佳发展有限公司
4.港澳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5.金富运发展有限公司
6.港澳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7.恒琪发展有限公司
8.集富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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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8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要带头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要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处理有关事务。
九、常务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要求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须经市法制局审核后发布。
十九、实行行政首问责任制。首问部门一般为主办(牵头)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首问部门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全市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
(三)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的上马和资金安排;
(四)讨论审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讨论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六)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务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邀请市委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会议。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某些重要事项;
(二)各副市长日常分管工作通报交流;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监察局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要越过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几个领导批办。
三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三十七、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公布的决定、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的一般发文,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秘书长)审阅后,再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市长副市长授权的部分行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作风纪律

四十一、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市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
四十二、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工作。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大胆负责,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可向市长建议提请下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三、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从俭、不收礼。
四十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出席一般性的接见、庆典、挂牌、开业、剪彩、书刊报章首发等活动;原则上不题词、题字。对个别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未成年人犯罪是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审判制度的构建方面还存有不足,如:没有专门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范,相关法律规定零散;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不健全;庭审中,法官对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人格特征、生活环境、社会环境等非法律因素关注得少;缺乏正式的人格证据调查制度等。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立法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一、建立专门化少年司法体系

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订立一部少年法,少年法的内容不仅要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制度,还要包括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机制。

1.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该章可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合理内容,以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系统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定社会调查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强制辩护制度,实行不公开审理和暂缓判决制度,明确法庭教育分阶段进行等。

2.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机构。在现行的刑事程序法律规则下进行少年法院或法庭的构建。在涉少案件频发或者人口密集的地方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管辖区域一般为地级区域,如果区划比较大就适量增加数量;其他地方可设相应的少年法庭,一般在基层法院内部设立。把所有的涉少案件集约处断,统一归纳到少年法院或法庭的业务范围内,即除了受理少年刑事案件外,还受理民事、行政等各类涉少案件。

二、对审判人员和审判方式的特别要求

设立了专门的少年刑事司法审判机构后,还应对从事少年刑事审判人员和具体审判方式提出特别的要求。

1.审判人员的特别要求

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对少年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长,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审判员担任,并应保证其工作的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另外,女性往往比男性和蔼可亲,更具亲和力,女性担任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可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判,收到更好的教育后果。上述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基本要求,必须通过专业的训练才能够完备,法院应在改革中,建立培养一支稳定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从而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2.审判方式的特别要求

一是简易程序之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但应保持以下程序不被简化:其一,特殊诉权不能删简。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时以送达《诉讼须知》的形式将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详细予以告知。为了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无论是委托辩护人还是指定辩护人,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必须出庭。判决宣告以前应当耐心听取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以确保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其二,社会调查制度不能删简。法庭审理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查明必须附有社会调查报告;公诉人不出庭的,可以由法院审判员代为概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点。其三,法庭教育程序不能删简。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虽然强调诉讼方式和过程的简易,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宗旨不能放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仍然要贯穿在审判过程的始终。

二是圆桌审判方式。圆桌式审判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审判庭的布置模式由过去法官审判席与被告人对立式改为椭圆式,审判庭的总体布局体现缓和、宽松的气氛。在庭审时,要让未成年被告人与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多接触,配合法庭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认罪服法。要注意庭审阶段和语气的掌握,控、辩、审三方要注意运用与未成年被告人相适应的语气,减轻其心理压力。未成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发言,可以多角度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促使其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要强化判后法制教育,从而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省、更生与改造。

三、完善人格证据调查制度

人格证据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反映及预测功能在未成年人领域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在审判中运用人格证据应注意以下方面:

1.良好人格证据之运用。未成年人良好人格证据(如诚实、善良、守法等)是指证明未成年人的良好品格特征的证据,具体包括未成年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学习、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公认的好名声,良好的行为方式以及特定的良好行为等。良好的人格证据可以反映出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品格倾向良好,这也是对该未成年人将来的行为预测。运用良好的人格证据来判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状况是轻刑化的应有之道。

2.恶性人格证据之运用。这样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这是刑法的谦抑性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必然展现。对恶性人格证据的采证,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个别化要求的框架内来考虑。因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应体现教育、保护和适度惩罚这三种职能,注重未成年人长远的、健康成长的利益:一方面,要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能够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行加以适当的处理,并以教育为主;另一方面,又要求能够尽量少地给未成年犯罪人留下司法的烙印。同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应当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人罪行的宽容态度,坚持以教育为主的恢复性矫治为主。所以,要利用一切可能宽和化的依据,切实尊重少年司法的恢复性和保护性理念。

(作者单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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