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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2:50:41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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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91号


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平、龙湖、濠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汕头市中心城区(含金平、龙湖、濠江区,下同)堤围防护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堤围防护费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由市统一征收后,纳入市财政设立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市中心城区堤防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偿还到期江海堤围市本级借(贷)款(含国债、开行贷款)的还本付息以及堤防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
二、 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结合美化城市景观,确保中心城区堤围防洪潮安全,坚持堤围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常年堤围维修管养工作并进。
三、堤围防护费的使用管理按财政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防汛岁修资金使用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对堤防工程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运行控制,加强资金投放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和矫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的问题,保证堤围防护工程顺利建设和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四、市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于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堤防工程建设、维修、管养、还本付息等项目和资金安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下达。
财政预算有结余的,作为财政专项结余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滚存使用。
五、堤围防护费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年度堤围防护费支出计划,按年度下达指标,由市水利部门做出具体项目安排,会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二) 从堤围防护费支付市本级的江海堤围借(贷)款(含国债、开行贷款)年度还本付息时,由市水利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从堤围防护费中拨付。
六、堤围防护费的拨付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形成项目档案库,为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依据。项目档案应按每一宗工程(维修)设立,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结果和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效益和其他有关情况。
七、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向市财政、水利部门报送工程(维修)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的会计报告。年度未完工程(维修)和跨年度工程(维修)应报送工程(维修)项目资金结转报告。
八、 市水利、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堤围防护费收支运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堤围防护费的年度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市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管理、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堤防管理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堤围防护费,或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超标准建设以及因管理失误造成资金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堤围防护费的使用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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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1991-08-05国家税务总局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代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

法[2012]18号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两项活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司法政务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入发展,实现了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情系人民群众,倾心司法事业,紧贴时代脉搏,自觉服务大局,以实际行动为人民司法事业增光添彩,英雄模范人物辈出,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干警的卓越风采。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讴歌先进典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先进事迹,褒奖先进典型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39个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授予66名个人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再铸辉煌。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认真组织开展向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学习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工作的热潮。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国模范法院为榜样,努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以全国模范法官为榜样,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与时俱进、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要在先进典型的感召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创先争优的激情,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附:

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全国模范法院名单

天津市

蓟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

隆化县人民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洪洞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海城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延吉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宝清县人民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上海市

闵行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丰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睢县人民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兴山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

浏阳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从化市人民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北碚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石阡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榆中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

湟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吉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源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北京军区河北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模范法官名单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河北省

马卫国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

任红彬 大名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秀娟(女)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胡永军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院长

山西省

白 婕(女) 永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云霞(女) 灵丘县人民法院东河南人民法庭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关景滨(满族) 武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吴双喜(蒙古族)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院长

辽宁省

邱忠翠(女)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盖 龙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官屯人民法庭庭长

黄丹凤(女)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林盛堡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马新英(女,回族)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翟树全 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黑龙江省

石光煌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徐立新 青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英华(女)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上海市

马超杰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江苏省

庄金奎 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祝山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裕华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浙江省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徐步茜(女) 缙云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副庭长

安徽省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蔡胜普(女)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福建省

兰惠琴(女,畲族) 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江西省

朱钦莲(女) 南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丽芳(女)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沙溪人民法庭庭长

山东省

马海兰(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永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半程人民法庭庭长

王爱新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处长

田新民 无棣县人民法院碣石山人民法庭庭长

河南省

王卫东 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中心法庭副庭长

朱 梅(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杜文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湖北省

李 冲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陈升霄(苗族) 宣恩县人民法院晓关人民法庭庭长

傅献成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湖南省

田丽霞(女,土家族) 龙山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

杨宗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禹盛卿 邵东县人民法院廉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广东省

陈光昶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林保南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院长

曹 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黄植忠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人民法庭副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玉萍(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登林(彝族)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副庭长

海南省

王 娜(女)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四川省

向杜梅(女)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梁 山 安岳县人民法院周礼人民法庭审判员

雷昌根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高梁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龙炳书(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周亚琼(女)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云南省

龙进品(回族)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郎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西藏自治区

云 登(藏族) 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陕西省

屈 蓉(女)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胡振华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甘肃省

宁兰红(女)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陈 龙 乐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自应(回族) 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人民法庭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任红梅(女)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努尔麦麦提·肉孜(维吾尔族)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解放军

刘红兵 广州军区湖北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刘 飒(女) 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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